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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格式化的信笺,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用笺》,其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是四号字,“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用笺”是三号字,另起一行。下面是一个一个的表格。主要栏目及陈氏亲笔填写的内容如下:
姓名:陈某某;
界别:社科;
职务:北京鲁迅博物馆原副馆长;
题目:《西安晚报》载文拿“三个代表”做调侃,违反宪法、党章,应予警告!
建议报送哪些主管单位及领导:陕西省委宣传部新闻处、西安市委宣传部。
再下面的空格里,是该陈填写的告状内容:
在去年一次讲演中,我说了几句赞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话,竟遭到有些人的讪笑、攻击,说我无知识,昧良心。尤其过分的是,今年四月六日《西安晚报》刊登的韩石山文章,竟嘲讽我“三个代表”学得好。在党报上公开拿“三个代表”当调侃佐料,显然违反了宪法和党章,应予查处。(附剪报)
《谁红跟谁急》 第一部分把自己研究成鲁迅(3)
同时电传过来的还有西安市委宣传部的一个表,上面有省委宣传部要求市委宣传部查处并上报的话,还有市委宣传部首长的批示,说报社要对该文编辑及其他责任人进行查处,同时还要求报社“了解一下作者的情况”。
陕西省委宣传部和西安市委宣传部所以如此认真对待,全是因为这是一张《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用笺》,若是一张普通信笺,两级宣传部断不会这样特意行文,要求查处的。
别说报社恐惶,编辑恐慌,我也吓得不轻。违反了宪法和党章,别说查处了,就是就地正法也不为过。
求生的欲望让我很快冷静下来。使劲地想,真就没救了吗?中国之大,就没个管这种恶人的地方吗?
陈某人所以这么凶恶,不就是因为他是全国政协的委员吗?那就问问全国政协吧。若全国政协也是这个态度,那我就只有立即向本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一条路了。
战战兢兢地,我拨通了全国政协的电话;结结巴巴地,我说清了自己的意思。接电话的是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办公厅研究室信息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叫原哲,他说是草原的原,哲学的哲。这个信笺就是他们那儿发的,信笺上有他们的地址与电话。下面是六月二十四日上午10时,我与原哲同志的通话记录:
我问:政协委员用“反映社情民意用笺”给外地党政部门写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比如某种法律或行政的意义?
原哲:这是政协会议期间,为了方便委员的工作发给他们的。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也不具备某种法律或行政的意义,跟用普通信笺没有什么区别。
我问:这个信笺的附注上说“请寄全国政协办公厅研究室信息局”,是让被反映了社情民意的当地党政部门将办理情况寄回全国政协信息局吗?
原哲:不是。是说,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若想让我们知道或让我们转给其他部门,可以把这个信笺寄给我们。并不是说当地党政部门非得给我们回复不可。
我问:我记下了你的这一句话:“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也不具备某种法律或行政的意义,跟用普通信笺没有什么区别”。我可以引用吗?
原哲:可以。
为了《西安晚报》的朋友在这一事件中免遭磨难,我将与陈某人争论的全过程及与原哲同志通话的内容,写了一封长信,分别寄给陕西省委宣传部新闻处、西安市委宣传部、西安晚报社及副刊部的负责同志,同时申明一切责任由我承担,不要处理责任编辑。信中并说:
为了避免后一种情况的发生,我拟近日内,将陈先生因为正常的文学批评,使用“社情民意用笺”向贵部写信,指责我的文章“违反宪法、党章”,要求贵部对有关人员“应予警告”、“应予查处”一事,向全国政协、国家文物局(鲁博属国家文物局管辖)写信,希望他们对自己的委员、已退下来的干部,加强教育和管束,好好学习“三个代表”,开展正常的学术争鸣,不要“文革”恶习不改,动不动就深文周纳,致人于罪。
信中还告诉了我的工作单位及单位办公室电话号码。
现在可以说说,我说陈某人“三个代表”学得好,构不构成违反宪法、违反党章,该不该查处这回事了。我不打算说什么了,手边有《西安晚报》副刊部给上级部门呈报的《关于编辑的说明》,且摘引一段:
“三个代表”理论提出后,全党拥护,全国人民拥护,作为山西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山西文学》主编的韩石山先生没有理由不拥护。从文章内容上看,韩先生说陈先生“三个代表学得好”,主要针对的是“假如鲁迅活着,看到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辉煌业绩,一定会为之欢欣鼓舞……”这段话。的确,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辉煌业绩,正是践行“三个代表”理论的结果,这应该是大家的共识。所以,我们认为,韩先生说陈先生“三个代表学得好”,其意思是说陈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是清楚的、正确的,值得肯定和表扬的。而他所不同意的只是陈先生的“假如”,在韩先生看来,这个“假如”不成立。鲁迅先生不可能活到今天。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如何界定“假如”,即这个“假如”能否成立的问题。显然这是一个文学框范内对某个词汇如何理解、如何运用的问题。据此,我们认为,韩先生说陈先生三个代表学得好,陈先生应该感到高兴才对。因为“三个代表学得好”是好事啊。而陈先生反而觉得是“嘲讽”,令人不解。难道韩先生在文章中说陈先生三个代表学得不好,陈先生才满意吗?
我为什么说陈某人的告状是“深文周纳,致人于罪”呢?举一个例子就行了。陈某人所以出此“毒招”的一个原因,是嫌我说他“无知识,昧良心”。我的原话是:“在外国我不知道怎么当文学批评家,在中国只要有常识、凭良心就行了。”我说的是“有常识”,而不是说该陈“没知识”——我就是再糊涂,敢说一个研究员级别的学者没知识吗?同样,我说的是“凭良知”,而不是说该陈“昧良心”——陈先生这样有觉悟的一个全国政协委员,怎么会昧了良心呢?再就是,我是作为一普遍现象说的,并没有单指陈某人一个人。这就是深文周纳,致人于罪了。
过去我对陈某人的品行并不了解,只是就事论事发点感慨。《鲁迅活过来会这样吗》一文发表后,有位鲁研界的同志通过上海一家报纸,给我转来三份材料。其中一份是“中国鲁研会部分在京理事”的《紧急建议》。其中说:去年九月间,中国鲁研会换届选举时,陈某人当选副会长是不合法的。鲁研会章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陈某人已连任两届副会长,此次被选举,资格显然不合,只因当时未作认真甄别,结果形成不合法的事实。更为可笑的是,这样一个不合法的副会长,竟不顾民主程序,不按规定办事,拒不交出应该由秘书长保管并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学会公章,压住不公布理事会成员和学会领导名单,不断给学会会长和秘书长设置障碍,制造难题。由他一手造成的“三不”局面,迄今已达七个月之久。致使学会工作至今不能开展,无法启动运转。这种情况不但在国内学会中没有,在世界上也难寻觅。现在陈某人已被免去鲁博副馆长,有鉴于此,这些在京的理事郑重建议,由北京鲁迅博物馆新任副馆长孙郁同志顶替陈某人担任中国鲁迅研究会副会长。
根据我的一点社会常识,陈某人的全国政协委员,恐也是因职务角色而担任的。也就是说,他所以出任全国政协委员,全是因为他是鲁迅博物馆的副馆长(该馆没有专职馆长,是由国家文物局领导兼任)。同样的道理,主要也是因为鲁迅博物馆副馆长这一身份,才出任中国鲁迅研究会副会长的。要不那些提出建议的理事们不会那样说。这么说来,陈某人的政协委员也将因届满而时日不长了。
不管怎么说,现在陈某人还是一位政协委员,还能用他手中的“社情民意用笺”给各地党政部门写信。为此,我想对陈先生进一言。政协委员是个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