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1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向债务人索讨债务,有没有一定的程序?就法律上讲,一旦发生债务纠 

纷,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 

诉,并不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但从我国国情和解决债务纠纷的实践看,依 

照一定的程序讨债,有条不紊地讨债,是顺利实现讨债目的重要环节。 

     1988年,湖北某厂(供货方)与福建某厂(购货方)签订了一份总价值 

32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规定“货到验收后付款”。湖北某厂发货后,福建 

某厂经验收质量无异议入库,但一直未付货款。湖北某厂派人催收货款,福 

建某厂承认违约,但提出由于产品滞销、工厂又在扩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希望延至年底支付。湖北厂经过实地考察,认为情况属实,遂与对方签订了 

 “付款协议”,规定“所有货款于1988年12月31日前忖清,否则由福建厂 

承担2O%的违约金和每天l‰的滞纳金。” 

     12月29日,湖北某厂再次派人到福建,对方厂以无力归还为由拒付。 

以后湖北厂的人又去过数次催讨货款都没有结果。1989年4月,湖北厂发现 

对方厂已经关闭,就找到原厂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表示,只能用该厂的积 

压产品空气锤等抵债,能抵多少算多少。湖北某厂不愿意,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福建某厂并非关闭,而是划分成了三个厂,设备、 

厂房都是占用该厂的,因此认定,福建某厂不是关闭,而是法人的分立,原 

厂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三个厂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分担。并根据被告的实 

际支付能力判定:三个厂共同支付32万元的货款和2O%的违约金。滞纳金 

和讨债费用免于追究。 

     判决后,各方无异议,湖北某厂讨回了逾期货款。 

     从上例看,湖北某厂的“讨债路”经历了“讨债——协商——再讨债— 

—找主管部门——法律解决”等几个阶段。在一般情况下,先行协商是必要 

的,协商不成可寻找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也可直接诉诸法律程序。 


… 页面 48…

                         当事人协商对讨债的意义 



      “当事人协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争议的基本方式, 

因而也是索债、讨债、解决债务纠纷的基本方式。 

     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共建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可以营造互相理 

解的气氛,从而达到实现债的权利、履行债的义务的目的。不协商、不充分 

协商常常引发严重的后果。 


… 页面 49…

              请求双方当事人的主管单位或机关调解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平等当事人的争议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 

商不成则应由非当事人的第三者或者司法机关解决。在这里,“非当事人的 

第三者”应该是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冲突的公民或单位。应当事人的请求,“第 

三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查明真象、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 

解,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就是“调 

解”。我国的 《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指定由合 

同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作为债务纠纷,尤其是涉及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单位之间的债务纠 

纷,可否由与当事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调解呢? 

我们认为,依据我国民间的习惯,依照我国企业都有一个上级主管机关,而 

主管机关对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的现实,寻求债务 

人的亲属、居民 (村民)委员会、上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的支持、调解, 

对于顺利讨债有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不过,对于债权人的请求,这些与债 

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组织并没有必须进行支持帮助的义务,这是建立在 

自愿基础上的活动,而且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也没有约束力。 


… 页面 50…

                   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讼调解”讨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允许有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将争议交由第三者裁决 

或公断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中,也有允许不定 

的和特定的“第三者”调解、裁决争议的规定,包括允许律师接受当事人委 

托参与债务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非诉讼调解是居中调解,律师可以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也可以是双方委 

托,律师不借助法律程序,充当中介人角色,在查明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及履行义务能力的基础上,依据事实与法律,促成当事人双方互 

谅互让、达成协议,最终使纠纷得以解决。委托律师代理、庭外调解,是西 

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各种争议、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尚处在初始阶段。 

     由于律师熟悉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因而委托律师居间调解在追讨债 

务,特别是疑难债务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 

    例如,1984年8月17日,某县郑某为了发展运输专业,与某市船舶修 

造厂签订了一份定做一艘20吨位的“长企8O1号”钢质轮渡船的加工承揽 

合同。合同规定:全船造价4。 85万元,郑某在1984年8至12月内将款分 

三次付给船舶厂;船舶厂必须在同年12月底将船下水试航,交地区中心航管 

站检验合格后,交付郑某:若一方违约,则必须负责另一方的经济损失。郑 

某如期将款汇给了造船厂。但合同期满4个月,船舶厂却拒不交船,并对船 

上一些主机设备不予安装。其理由是船上一些加工配件、设备及钢材,国家 

提了价,要求郑某补付9600元,否则交船日期将无限期延长。郑某无以为计, 

遂委托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律师审查了合同,走访了有关单位,先后4次同船舶厂领导交换意见, 

听取增补费用理由,然后就本案的经济责任问题,向船舶厂阐明了以下几点: 

      (1)船舶厂提出“长企8Ol号”轮的主机、变速箱、舵机、加工配件提 

价的问题,我们查明:调价时间是在1985年2月,合同规定交船时间是1984 

年12月底。按照《经济合同法》第17条第3款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 

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因此,其经济损失应由船舶厂自负。 

      (2)关于钢材提价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郑某是按照船舶厂当时的 

要求,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付了款,大大超过了国家提价后的钢材价格,因 

此,船舶厂提出增补费用是毫无理由的。 

      (3)船舶厂提出冬季经常停电,影响正常施工以至延误交船时间,所以 

不应负违约责任的问题。供电公司证实,枯水季节确有停电情况,但一般时 

间很短,基本上不影响工业正常用电。船舶厂延误交船时间,其违约责任是 

不可推卸的。 

     由于律师列举的证据充分,是非分明,船舶厂不得不承认自己违约,应 

负全部违约责任。但请求律师代做郑某的工作,体谅他们企业小,资金困难, 

不追究其违约金。郑某表示谅解,放弃了对违约金的追究。 

     最后,在律师的参加下,双方于4月16日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厂在4月27日正式交船,当天下水试航。 

      (2)下水试航后交航监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郑某则不追究船舶厂的 

违约金。 

    该船终于在4月27日结束安装,当天下水试航。 


… 页面 51…

                      讨债的准法律程序——仲裁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双方因经济合同而产生债务纠纷 

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是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某省某县生产资料公司 (需方)和某省某化肥厂(供方)签订一购销合 

同,由化肥厂向生资公司供应2000吨碳氨,每吨价183。5元,总额36。 7 

万元,规定第一批先交货1000吨。合同签订后,供方先发第一批货53O吨(实 

际519吨多),在运输装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