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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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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讨还公道。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从而体现或维护 

社会公平与合理。 

     如福建省龙岩市的法律工作者丘建东,1996年1月3日、11日、15日 

的晚间在该市的公用电话亭打长途电话,发现均未按规定半价收费,于是丘 

建东于1月16日向龙岩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话亭及代理部门龙岩 

市邮电局因多收电话费而赔偿原告损失共1。2O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起 

诉讼已被法院正式受理。这场1。2O元的官司,目的显然不是区区1。20元钱, 

而是为了讨个公道,要求龙岩市邮电局和各公用电话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收费标准。 

     第三类:树立形象。债权人通过讨债活动,利用宣传媒介、公众舆论维 

护、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 (或职业形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的义务不再是目的,而是债权人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甚至是否履行 

也无所谓了。 

     不同的讨债目的有着不同的讨债途径。 


… 页面 43…

                                债权人讨债 



     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索讨逾期债务,叫做债权人讨债。这是债权人自己 

向债务人交涉、讨回被侵利益的讨债形式。 

     1992年3月,四川省某县的刘某以县建筑公司第五施工队的名义,约集 

了本县民工37人,去深圳完成一项建筑工程。行前,刘某口头许诺从动身之 

日算起,每人每月基本工资300元,奖金另发。然而,从3月6日出发到12 

月15日工程完工的9个多月时间里,刘某以种种借口为由,只给工人发过 

一次工资,平均每人25O元左右。之后,刘某又借口与民工在奖金、伙食费 

等方面意见不一致,拒绝兑现工资,并于12月18日潜逃。可怜的民工们还 

是依靠当地政府、四川省有关部门的救助,方才得以返家,与亲人团聚的。 

民工们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刘某失踪,债务关系难以取证,法律也无可奈 

何。1994年6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民工郑某发现刘某在某市经营一家建材 

商店,立即约王某、胡某等4个民工,联名向法院起诉刘某,同时请求诉讼 

保全。拖欠近两年之久的37位民工的血汗终于得到了报偿。 

     这起因劳务用工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到37位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刘某与民工之间,只有口头协议,而且事发后又潜逃 

在外,要不是郑某偶然发现了债务人,这笔债务是很难收回的。债权人讨债 

广泛适用于债权主体为公民自然人的债务关系、债务事实不明确关系、债务 

方发生情况变更或债务人失踪的债务关系等等。 


… 页面 44…

                               委托代理讨债 



     讨债作为法律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非当事人的其 

他人代为实施。公民或者法人 (代理人)以另一公民或法人(被代理人)的 

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 

后果直接由被代为办理的当事人享受或承担,这就是代理。我国《民法通则》 

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接受债权人的委托,由代理人实施向债务人讨债,叫做“委托代理讨债”。 

其主要特点是:债权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委托他人催讨债务,债权人对 

讨债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讨债,后果由债权人承 

担。 

     代理人可以由公民充任,也可以由法人充任,可以是亲属、朋友、职工、 

合伙人、其他非当事人和法人单位。讨债是一种费时、费力、耗财,必须具 

备一定专门知识和技巧的活动,委托代理人讨债的意义就在于能充分地发挥 

某些人、某些单位在讨债方面的优势,降低“讨债成本”,提高“讨债效益”。 

同时让债权人从债务纠纷中解放出来。 

     实施委托代理讨债,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代理人应是认真 

负责、责任心强、精明强干,具有一定讨债知识或优势的公民或法人。(2) 

代理权限应当明白无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活动的结果是被代理人全部承 

担的,因此为避免发生纠纷就必须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被代理人授予代 

理权,可以口头表示,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凡重要的委托授权应采用书面形 

式,即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 

理事项、代理期限,并应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要求公证的,还应 

进行公证。(3)被代理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代理活动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 

进行讨债的指导和监督,纠正可能发生的越权代理、违法讨债,避免发生经 

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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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讨债 



     法定代理人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 

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除了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由此可 

见,法定代理制度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设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是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 

人的监护人担任的,但法定代理关系不等同于监护关系。 

     由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索讨债务叫做“法定代理讨债”。其特点是: 

讨债人不是债权人,而是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债权人的名义, 

全权实施讨债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受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法定代理人履 

行代理职责,保护被代理人 (债权人)的利益,不能直接为自己谋利益,更 

不得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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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也有经济效益 



     经济、节省、高效是现代商品经济活动的普遍原则。那么,讨债要不要 

讲究经济效益,应该是一个不问自明的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得不偿失、 

有失无得的讨债活动却比比皆是。 

     一位老教授,星期天进城买东西,回家后发现售货员少找给他两元钱, 

于是叫了辆出租车前去索讨。两元钱是要回来了,他乘出租车却花费了近2O 

元。邻居笑他傻,丢了西瓜捡芝麻,教授却不以为然:“那两元钱是售货员 

应该补我的,前去要回是我的权利。出租车是我坐的,我当然该付车费。傻 

从何来?” 

     教授在心理上是平衡的,因为他不算经济效益帐。 

     债的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讨债的目的主要是讨回本应归自己占有 

或支配的那一部分财物。在讨债过程中,债权人通常要花费人力、物力用作 

劳务支出、差旅费支出、招待费支出或其它支出,还会因债务逾期不履行产 

生一些经济损失,这构成“讨债成本”。讨债的效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程 

度)与讨债成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效果大于成本,讨债就有效益;效果 

等于成本,讨债就没有效益;效果小于成本,讨债的效益是个负数,债权人 

进一步遭受利益损害。讨债的经济效益在实质上是要求用尽可能少的“讨债 

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讨债效果。每一位债权人在行将讨债前,都应当充分 

重视讨债的经济效益问题。 

     提高讨债的经济效益有三个基本途径:其一、讨债过程估价。对可能的 

讨债成本和讨债效果应作尽可能完整、正确的价值判断;其二、进行充分的 

讨债准备;其三、选择灵活、高效的讨债手段。 

     不以财产为目的的讨债活动也应用尽量少的讨债成本去实现债权人的讨 

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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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的一般程序 



     向债务人索讨债务,有没有一定的程序?就法律上讲,一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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