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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西方国家:放任自由——政府适当干预——逐渐重视行政指
导。我国:转型时期政府主导型混合经济
(2)信息化时代与行政指导
(3)当代行政管理的合作、非强制性特征
2.行政指导的法律问题
【行政指导与法律授权】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根据当代灵活的、非
机械的依法行政原理,其无需法律的明确授权就可以作出。但是,由
于实践中行政指导有各种作用,在日本,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否
要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行政指导是否具有消极
限制作用而定。若行政指导是积极授益的,则无需法律依据,否则,
还是要受严格的依法行政原理约束。
【行政指导与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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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依然还是一种行政活动,故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
体而言:不得超越组织法规定之权限;受法律一般原则的拘束,如比
例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另外,由于行政指导是一个行政机关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活
动,制定法虽然不能规定行政机关何时作出行政指导、作出怎样的行
政指导,但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指导需要考量的因素,以便在一定程度
上促使其合理运作。
【行政指导与法律程序】
(1)决策程序
行政指导决策中的听取意见程序,可以有听证或者审议会。审
议会制度是日本创建的,比如日本的经济计划是由经济审议会主持制
订并由内阁会议决定。经济审议会由产业界、金融界、学术界、工会、
新闻界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被誉为促进官民协调的重要形式。
我国《90 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1994):“建立国家产业政策
审议会制度,有关部门提出的产业政策和对产业政策发展有重大影响
的政策草案,须经国家计委审查和协调,并由国家计委组织国务院有
关部门、产业界、学术界和消费者群体进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审议后,
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
目前,一则,审议会制度只在少数行政指导决策领域,而且,
其地位缺乏法定性;二则,审议会委员缺乏民间性、代表性;三则,
审议会议事程序没有规则化。
(2)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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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向相对人说明行政指导的宗旨、内容
行政指导以口头宣布时,相对人有权请求取得有关的书面文件
【行政指导与法律救济】
(1)案例:某市政府下发一个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是,本市
彩电生产者应该生产DVD,理由是彩电市场饱和,第二年的DVD 的
市场看好。于是,有两家放弃了彩电市场,改为生产DVD。结果,
第二年DVD 的销路并不好,使两个生产厂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行政指导尚不能被诉。不过,亦有学者
认为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应该赋予行政诉讼救济、国家赔偿救济。尤
其是,当行政机关以指导为名行行政命令之实的时候,使得“行政指
导”实际具有强迫服从的效果时,应该认为其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
的行政指导,即便在现有框架内,亦可以考虑对其提出诉讼。
(2)1994 年国务院针对1993 年棉花减产致使大中城市国有棉
纺企业原材料紧缺、经营困难的现状。为组织好棉纱的均衡生产,加
快纺织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在《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
整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劝告各国有棉纺企业从大局出发,控
制棉纱生产总量,如不听劝告,盲目超产的企业要采取控制棉花供应,
限电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等行政、经济手段,促其减产、停产。
这是一个具有事实上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可以看到:一方面,
国有企业被认为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承认其成为市场主体,另一
方面,国家对国有企业依然保持控制,不让其经历市场海洋的“大风
大浪”。这也是行政指导在中国多具有事实上强制性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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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行政司法
一、行政司法
1.涵义与特征
【涵义】
行政司法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者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
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1)行政司法是相对于法院司法而言的;
(2)行政司法的客体包括:传统的民事性质的案件 (因与行政
管理有关、或者处理这些案件需要专门技术、经验或知识);行政案
件(与行政管理有关、涉及行政管理专门经验、知识、保证行政内部
纠错)
【特征】
(1)与一般执法行为的区别
双方关系和三方关系;适用近似于法院司法审判的程序。
(2)与普通司法的区别
管辖权的完整性;程序的性质;裁决的终局性;体系的统一性。
2.行政司法兴起的原因
(1)争议增多,法院负担加重;
(2)行政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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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议的技术性、专门知识性增强;
(4)程序简便。
二、行政裁决
1.概念
【基本界定】
行政主体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
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与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主持,
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行政调解往往在实践中成为前置程序,但调解不
应成为强制程序。对调解不服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2)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遵循仲裁程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
议的活动。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大量的经济合同争议、劳动合同
争议都通过行政仲裁。《仲裁法》通过后,行政机关主管的仲裁绝大
部分交给民间仲裁委员会。(国家职能社会化的又一体现)其实际上
是恢复仲裁的本来面目,仲裁以双方之间的合意为前提,而原来的经
济合同仲裁只要有一方向行政机关提出,另一方就必须接受仲裁。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
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事争议仲裁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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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裁决的种类
(1)权属纠纷裁决(主要是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2)知识产权纠纷裁决(如专利局对专利异议的审理、裁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异议的审查、裁决)
(3)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裁决(治安管理、医疗、食品卫生、
产品质量等)
3.我国行政裁决的特点
当前,行政裁决虽然大量存在,但是:
(1)从机构设置看,除了在专利、商标领域有专利复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外,一般行政裁决都没有专门的机构。而且,即便
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只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不像
行政裁判所。
(2)从人员构成、任命看,还难以保障独立性。
(3)从程序看,行政裁决的准司法程序规则还不够完善。
三、我国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1)在我国,现有的专门行政裁判制度,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内
设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机构,受理和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