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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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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于是皇帝便认为和元老院商议较为方便,而不和人民
商议。这和枢密院法案有些类似。
5.执政官、有时是营造官的布告:——英格兰首席法官
的布告便属于这一类。
6.法律家的答案,——这便是经皇帝授权有权解释法
律、并在有关法律问题上咨询他们意见时有权提出答案的法
律家们的意见与主张。法官在下判决时,根据皇帝的律令,必
须遵守这些答案。这种答案有些象英国的审判案例,如果英
国法律规定其他法官必须遵守它们的话。因为英国的不成文
法法官并不是正式的法官,而只是咨询法官,正式法官不是
贵族就是当地的十二个人,他们在法律方面征询这种咨询法
官的意见。
7.还有不成文的习惯——就其本质而言,这就是经过皇
帝默认的拟法律。当他们和自然法不相冲突时,就是真正的
法律了。
另一种法律分类是分成自然法与成文法,自然法自宇宙
洪荒以来一直是法律,不但称为自然法,而且也称为道德法
规,是由信义、公道等品德以及一切有益于和平与仁爱的思
想习惯组成的,这些我在第十四、十五两章中已经说过了。
成文法则不是自宇宙洪荒以来就成立的法律,而是根据
具有主权管辖他人的人的意志制定的法律。其中有些是以明
文载明的,另一些则是通过立法者意志的其他表示使大家知
道的。
成文法有些是人定的法律,有些是神定的法律。人定的
成文法中,有些是分配法,有些是刑律。分配法是决定臣民
权利的法律,向每一个人宣布他取得与保有土地或财物的财
产权以及行动的权利或自由所根据的是什么,其内容是对一
切臣民讲的。刑律则是宣布对违法者应施加什么惩罚的法律,
内容是对被派执行的大臣与官员提出的。每一个人虽然都应
当知道关于其违法行为事先已经规定了一些什么样的惩罚,
但这种法令却不是向犯罪者提出的,我们不能认为罪犯会忠
实地惩罚自己。这是对被派监督执行惩罚的政务大臣提出的。
这些刑律大部分都和分配法编在一起,有时称为判例,因为
所有的法律都是普遍的判例或立法者的判决。正如每一项判
决对于受审者说来就是法律一样。
神定成文法(因为自然法既然是永恒和普遍的,所以全
都是神的法律)是上帝的诫律,但不是自亘古以来就成立的、
也不是针对所有的人普遍提出的法律,而只是通过上帝授权
宣布的人向某一个民族或某一些人宣布的法律。但怎样能知
道人们宣布这些神定成文法的权力呢?上帝可能通过超自然
的方式命令一个人向其他人宣布法律。但法律有一个要点是
受约束的人要确实知道宣布法律的人的权力,这一点我们无
法通过自然的方式知道它是来自上帝的。一个人没有得到超
自然的天平,又怎样能确知宣布者所得到的天平呢?他为什
么有义务要服从呢?关于第一个问题,一个人自己没有得到
特殊的天平,要确知旁人得到了天平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
一个人也许会由于见到某人行奇迹、或持身特别圣洁、或其
行动智慧福泽逾恒,因而相信他具有这种天平,这一切都是
上帝特别眷顾的迹象,但却不是特殊天平的确证。奇迹是神
异的事迹,但对某一个人说来是神异的事情,对另一人说来
却不一定是神异的。圣洁可以伪装,而尘世肉眼能见的福泽
则通常是上帝通过自然和普通原因所造成的业迹。所以任何
人都无法通过自然理性万无一失地知道另一人具有上帝意旨
的超自然天平。这不过是一种信念而已。每一个人根据所显
示迹象的大小,其信念亦有坚定与脆弱之分。
但关于第二点,也就是为什么有义务要服从的问题,却
不象这样难解答。因为所宣布的法律如果不违反自然法(无
疑是上帝的法律)而人们又保证服从时,人们便由于自身行
为而受契约束。我所说的是必须服从,而不是必须相信。因
为一个人的信念和内在思维不受命令的控制,而只受上帝一
般或特殊的作用所支配。对于超自然法的信仰不是履行这种
法律,而只是承认这种法律。这不是我们对上帝的义务,而
只是上帝丰厚地赐与他所喜悦的人的恩惠。同时,不信仰这
种法律也没有破坏任何神律,只是将自然法以外的神律全都
抛却了而已。我所说的这一切,举出圣经上有关这一点的事
例与证据可以说得更清楚。上帝和亚伯拉罕在超自然方式下
所立的信约是这样:“你和你的后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约。”
(见《旧约创世纪》第xvii章第10节)。亚伯拉罕的后裔并没
有得到这一启示,当时还没有出世;但他们却成了这项信约
的一方,也有义务服从亚伯拉罕向他们宣布的上帝的法律。这
一点要不是由于他们必须服从父母,否则就不可能有这种义
务。为父母的,象这儿所举的亚伯拉罕这种不服从于其他人
间权力的人,对于子女和仆人便具有主权。同时,上帝对亚


伯拉罕说:“地上的万国都必因他得福,……为要叫他吩咐他
的众子和眷属遵守我的道,秉公行义。”(见《旧约创世记》第
xviii章,第18节)。从这里我们显然可以看出,他的家人没
有得到启示,其服从是基于他们原先有义务要服从自己的主
权者。在西乃山上唯有摩西去见了上帝,其他人禁止接近,否
则就将受到死的惩罚,然而他们都必须服从摩西向他们宣布
的一切上帝的法律。“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神和
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见《旧约出埃及记》第xx章,
第19节)这种情形所根据的,除开他们自己的服从以外,还
有什么别的理由呢?根据这两段话,我们可以充分地看清楚,
在一个国家中,臣民自己没有特别得到确实而肯定的上帝意
旨的天平时,就必须把国家的命令当成上帝的意旨服从。因
为如果人们可以随便把自己或一个平民的梦境与幻象当成上
帝的诫律的话,那就很难有两个人对于什么是上帝的诫律的
问题取得一致的看法。如果尊重这些梦境和幻象的话,人人
又都会藐视国家的诫命。因此,我的结论便是:一切不违反
道德法则的事物,也就是不违反自然法的事物,国家以法令
宣布为神律时,所有的臣民便都必须当成神律服从。这一点
对每一个人的理性说也是很明显的。因为不违反自然法的一
切都可以用主权者的名义制定为法律,那么如果以上帝的名
义提出,人们就没有理由要更少受契约束了。此外,世界上
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准许人们在国家所宣布的上帝诫律以外再
宣称有其他的上帝诫律。基督教国家对背叛基督教的人施加
惩罚,而所有其他国家则都惩罚建立其本身所禁止的任何宗
教的人。因为在国家未作规定的任何事物中,根据衡平法这
一自然法(因之便也是上帝的永恒法律)说来,每一个人都
应当平等地享受自己的自由。
还有一种法律的分类是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但我从
任何著作家方面都看不出基本法的意义是什么。然而人们却
完全有理由用这种方式来区分法律。
因为在每一个国家中,基本法就是取消了以后,国家将
象屋基被毁的房屋一样,无法成立并彻底解体的法律。因此,
根据基本法这种法律,臣民就必须支持已经赋与主权者(不
论是君主还是主权会议)、而国家缺了又无法维持的一切权
力。诸如宣战、媾和、司法、任官以及主权者做出他认为对
公共福利有必要的一切事情的权力等都属于这一类。非基本
法则是废除之后不会使国家解体的法律。例如有关臣民争讼
的法律便属于这一类。关于法律的分类就写到这里为止。
我发现民法和民约权利这两个字,甚至在最渊博的著作
家手中也是混然不分地用来表示同一种事物,其实这样是不
应当的。因为权利就是自由,也就是民约法留给我们的自由。
民约法则是一种义务,它取消了自然法赋与我们的自由。自
然界使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卫自己,并先发
制人地进攻受怀疑的邻人以自保,但民约法却在一切法律的
保障有恃无恐的地方都取消了这种自由。权利与法律的不同
正和义务与自由的区别一样。
同样的情形,法律和特许状也被混然不清地当成一种东
西了。然而特许状是主权者赐与的东西,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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