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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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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
  统税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创立的新税,与关税、盐税成为抗战以前国民党政府的三大中央税体系。抗战期间,因财政入不敷出,遂将统税扩大为货物税,又新设直接税。食盐税和盐附加税、货物税、直接税便成为抗战期间重要的中央税。抗战以后,由于财政赤字越来越大,财政收入便以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为重要征收手段,形成了国民党政权后期的四大国税体系。
  一、统税
  (一)统税的沿革
  统税的得名,是因它一次征收,一物一次。
  统税渊源于统捐,统捐属清末厘金的一种。1900年,江西选定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项货物,在就近的厘卡一次征收税金,以后经过的厘卡局,只检查,不再征税,这就是统捐的开端。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纸烟统捐章程,规定纸烟统捐为中央税,不论是国内产品还是从国外输入的产品,都征收内地统捐一次;在华外国工厂生产纸烟,于出厂时另征出厂捐一次。缴纳统捐后的商品可在国内任何地方销售,不再征税。这时的统捐实际上还是征两次税,一为产品税,二为销售税。但北洋政府规定各地不得任意加税。1926年12月,武汉国民政府鉴于卷烟税繁琐,为统一征收起见,遂颁布征收卷烟统和办法。1928年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条例。条例规定:卷烟统税属中央税;一物一税,纳统税后,准销行全国;同时在财政部设立卷烟统税的管理机构——卷烟统税处,各省设卷烟统税局办理征税事项。1930年国民党政府裁撤厘金,国库收入骤减。为了弥补裁厘后财政收入的损失,便选择用机器大规模生产、而人民消费数量又大、与国民经济无妨碍的产品,开办新税。于是,1931年1月,创办棉纱、火柴、水泥等项统税,后又将麦粉特税并入统税。1933年,又将熏烟税、啤酒税列入统税范围,1935年1月,火酒实行统税,统税项目大大增加。
  征收机构前后也有变化。1931年在开办棉纱、火柴、水尼等三项统税时,遂将卷烟统税处扩大改组,成立统税署,直属财政部。各省原卷烟统税局也分别合并,设置各省区统税局,下设分区统税管理所、查验所、查验分所等,办理征收查验事宜。1932年7月,又将印花烟酒税处与统税署合作,改组为税务署,仍直属财政部。到此,统税系统及其征收管理系统完善了。
  (二)统税的性质、征收原则和征收办法
  统税是对货物征税,具有以下特征:(1)统税是出厂税,在货物出厂时征收;凡存厂栈未运出的货物,不得课征;(2)统税以一物一税为原则,不得重复课税;(3)统税是一种内地税,凡国外输入的统税货物,在国内销售的,应与国产商品同样纳税,凡已纳统税的出口货物,在向外运输时,准予退税。根据统税的上述特征,即知统税的性质,是以一物一税为原则的出厂税或内地税。
  课征统税有下列原则:(1)统税是国家税,地方不得重征和截税;(2)征收统税的货物,应该以例于课征的大宗消费品为限,并须用法令明确规定;(3)已征统税的货物,若遇有重征,应予退税,以确实保证一物一税制度的建立;(4)对货物征收统税,全国采用同一税率;(5)中外商人,待遇一律相同。
  统税征收的办法因物而异。统税货物,有用机器生产的,有用手工制造的,亦有农林产品。针对上述不同情况,统税征收办法分为三种:一是驻厂征收,二是驻场征收,三是由商人自报,征税机关征收。
  驻厂征收是对机制产品征收的办法,即对生产规模较大的工厂,由主管税务机关派员驻厂,厂商将成品出厂运销时,报由驻厂员照章征收。
  驻场征收是对手工产品或农林产品征收的办法。手工产品或农林产品,大多数都有若干个集中产区和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住在市场,商人将货物运到市场时,报由驻场员照章征税中产区和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住在市场,商人将货物运到市场时,报由驻场员照章征税
  对于那些产品较少的工厂或市场,税务管理机关不便派员驻征,便由商人自报,税务机关征收。
  至于从国外输入的货物,则有海关代征;那些从没有实行统税的区域运入的货物,亦由海关代征。代征按代征办法办理。
  统税征收的具体做法,因货物不同而不尽相同:
  熏烟、火柴、啤酒三项,完统税后,贴印花为完税凭证。麦粉、棉纱、水泥等完税后发给完税凭证。已纳统税货物如分运改运,就另给单照作运销凭证。
  生产熏烟、火柴、啤酒、麦粉、水泥的公司工厂商,必须按规定将商号及所出的货物牌名,分别登记。购运熏烟叶的商人,由于叶间无商标,则只需登记商号。  凡经海关缴纳统税的货物,其查验由海关代办;在统税区内行销的货物,由统税机关查验。统税体系建立后,因制度健全,又避免了厘金的诸多弊端,因而税收逐年增加,并与关税、盐税共同组成了国民党政府初期赋税的中坚,占了赋税收入的绝大部分。兹将1927年至1936年关、盐、统三税的实收数额及其占税项收入的百分数列作图表11…8。
  图表11…8
  年度 税项收入(百万元) 关税 盐税 统税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三税合占税收的%
  1927 46。5 12。5 26。9 20。8 44。7 6。0 12。9 84。51928 259。3 179。1 69。1 29。5 11。4 29。7 11。5 92。01929 461。7 275。5 59。7 122。1 26。1 40。5 8。8 94。91930 535。0 313。0 58。5 150。5 28。1 53。3 10。0 96。61931 615。2 369。7 60。1 144。2 23。4 88。7 14。4 97。91932 583。0 325。5 55。8 158。1 27。1 79。6 13。7 96。61933 659。4 352。4 53。4 177。4 26。9 105。0 15。9 96。21934 417。6(748。3) 71。2(382。9) 17。0(51。2) 206。7 49。5 115。3 27。6 94。11935 385。3(704。9) 24。2(341。4) 6。3(48。3) 184。7 47。9 152。4 39。6 93。81936 1057。3 635。9 60。1 247。4 23。4 131。3 12。4 95。9说明:①1930…1933年税项收入数字中未减去坐拨征收费及退税。
  ②括号内是该年度预算数字。
  从图表11…8可以看出,自创立统税到抗战前夕,除1932年和1936年,统税收入总额都是增加的,并且增加的幅度还比较大。其次,统税收入总额在三税中,虽居第三,不及关、盐、二税,但在国民党政府税项收入中,占的比重还是很大的,除1929年和1930年约占百分之十以外,其余年度都超过此数,1935年甚至占了近百分之四十,可见,统税在国民党政府的税项中占有十分主要的地位。
  在各项统税中,卷烟统税占居主要地位。以1935年统税收入总额一百五十二点四百万元计,卷烟统税为一百一十四点五百万元,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点一。次为棉纱,计二十百万元,占百分之十三点一,两项合计占百分之八十八点二。1935年度统税各项的实收数及各占的百分数见图表11…9。
  图表11…9
  项目 数额(百万元) 在总额中所占百分比
  统税合计 152。4 100%
  其中
  卷烟 114。5 75。1
  棉纱 20。0 13。1
  火柴 6。9 4。5
  麦粉 5。2 3。4
  熏烟 3。4 2。3
  水泥 2。3 1。5
  火酒 0。1 0。1
  到1933年,统税推行的区域已达十九个省,主要是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西北地区只有陕西推行统税。
  (三)各类统税税率的变动
  1卷烟
  1928年1月,卷烟统税开办时,实行七级税率制。按每五万支售价作为纳税等级的标准。五万支售价(以下各级同)在一千零五十二元以上的,为第一级,纳税(银元,以下各级同)二百八十点一二五元;在七百一十四元以上的,为第二级,税银一百七十八点八七五元;在五百四十六元以上的为第三级,税银一百二十八点二五元;在三百七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四级,税银九十四点五元;在二百五十二元以上的是第五级,税银六十四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六级,税银三十七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下的是第七级,税银二十点二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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