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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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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因金价暴涨,原料成本增高,卷烟厂商请求放宽税等;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亦惧怕卷烟统税收入减少,遂于1930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三级税率(即“旧三级制”)。三级税制仍以每五万支售价为纳税标准,售价在五百四十元以上的为第一级,纳税银二百二十五元;售价在五百四十元以一至一百五十元的为第二级,纳税银五十六元;售价在一百五十元以下的为第三级,纳税银三十二元。
  1931年2月又试行新三级税制,经半年试行,于11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三级税制没有改变旧三级税制的纳税等级,只是提高了税率。第一级纳税银三百零五元,第二级八十一元,第三级三十九元。
  1932年3月21日,又改为二级制(即旧二级制),征税单位仍为五万支。售价在二百六十元以上的,纳税银九十五元;售价在二百六十元以下的,纳税银五十五元。后因国民党政府财政入不敷出,且急需军费“围剿”红军,便于1933年12月5日起提高税率,规定以五万支售价在三百元以上者为第一级,纳税银一百六十元;三百元以下者为第二级,纳税银八十元。这就是所谓“新二级制”。
  2棉纱
  棉纱统税实行从量税则。1931年棉纱一征统税时,其税率是以本色棉纱二十三支者为标准,二十三者以内者(即粗纱),每百斤征税二点七五元(银元,下同);二十三支以上者(即细纱)每百斤征税三点七五元。但因棉纱出厂和售卖时,多以“包”为计算单位,每包的重量多在三百斤以上,于是,纳税计算单位改为“包”,规定本色棉纱二十三支以内,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者,一律作三百一十二斤计算,征税八点五八元;在二十三支以上,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作三百一十斤计算,征税十一点六二五元,以上两种规格的棉纱每包重量超过三百一十七斤的,仍按实际重量计算征收,这一税率直至1935年没有改变。3火柴
  火柴统税按安全火柴、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三类分为三种。
  1931年火柴统税开征时,安全火柴的纳税标准是以火柴的长度和每小盒火柴的支数划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火柴为长度不满四十三公里,每小盒支数不满七十五支者,每一大箱(即七千二百小盒,下同)征税五元(银元,下同);乙级火柴为:长度在四十三公厘以上,五十二公里以下,每小盒不超过一百支者,每一大箱征税七点五元;丙级火柴为:长度超过五十二公里,每一小盒在一百支以上者,每一大箱征税十元。
  1933年修改火柴统税率,按火柴盒的体积大小和每盒所装支数为计税标准。规定甲级火柴:盒体长四十八公厘,宽三十四公厘,厚十六公厘,每盒支数为七十五至八十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三点五元;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三十八公厘,厚十八公厘,每盒支数为一百至一百零五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七点四元;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四十公里,厚十八公厘,每盒支数为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二十支者,每一大箱纳税二十一元。
  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的税率均各有不同,兹不赘述。
  4水泥
  水泥统税开征时,实行从量税则,以“桶”为计算标准,每桶净装水泥三百八十磅,征税零点六元(银元,下同)。如每桶重量超过标准重量十分之一以上者,应按比例增税。但当时水泥包装混乱,有用桶包装的,有用麻袋包装的,亦有用纸袋包装的,且各种包装重量多寡相差极大,按“桶”征税实际不可能,故基本上是按实际重量计征。1930年11月,将磅折合为公斤(每磅等于零点四五公斤),规定每桶水泥为一百七十公斤,按此标准征税,税率不变。其实水泥包装仍然混乱,规格不一,各种规格的纳税标准纷杂。
  为增加财政收入,1933年11月又提高水泥统税。包装重量为一百七十公斤者,征税一点二元;一百一十三又三分之一公斤者,征税零点八元。其余各种不同规格包装的,均依次提高税率一倍。
  5麦粉
  麦粉统税亦实行从量税制。规定以“包”为计征单位,每包重量初为四十九磅,后改为二十二点三公斤,每包征税零点一元(银元,下同)。以后无多大改变。外有麸皮,大包重量为三十点八四公斤以上者,征税零点零五元,小包重量为三十点八四公斤以下者,征税零点零二五元。
  6熏烟
  熏烟统税最初于1928年7月在皖、鲁两省开办,税率为每百斤征税三点六元(银元,下同)。1930年3月,河南省也开征统税。财政部为整理税收,统一征收起见,将上述三省熏烟税率改为每百斤征税四点五元。这就是熏烟统税的开端。不过,此时制度尚不完善,直到1933年4月,熏烟才正式纳入统税范围,每百斤征税四点一五元,不能切成烟丝的散碎熏烟每百斤征税二点零七五元。
  7啤酒
  在实行统税前,啤酒税都采用从价税则,值百抽二十。1933年6月,啤酒纳入统税范围,改为从量税则,不论售价多少,每一大箱(内装四十八瓶,每瓶装一点一四升)征税二点六元(银元),桶装啤酒按实际容量征税。
  (四)统税的实质
  统税是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新税,是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在旧中国赋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其实质必须有明确的认识。
  统税在开办时,税率较旧税大大提高。例如麦粉,开办统税前每包征银是四分,1931年实行统税时,改为每包征银一角,提高了一点五倍。其余各项货物的税率开征后,大部分都有提高。统税征收数量也迅速增加,1927年统税开办时,征收总额是六百万元,1928年达到二千九百七十万元,仅一年时间就增加了近四倍。1935年,统税征收数量已达一亿五千二百四十万元,占了当年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九点六,这些急剧增加的统税收入,来自于对广大消费者的剥削。统税时由购买商品的广大消费者负担的,而统税货物又是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因此,统税无论是税率的提高,抑或是征收总量的增加,无疑都是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征收统税时,是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直接威胁。统税征收的对象,大多数是民族工业的主要产品。而这时的民族工业,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卷土重来和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已处于萧条,多数民族工业工厂处于破产或半破产的境地,旧货过多,新货很少,资本周转极为困难。再遇统税增加,真是雪上加霜,只好被迫减产或关闭。还必须指出的是,统税征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重于外国在华企业。以棉纱税为例,棉纱统税征收标准以二十三支为界,二十三支以上为细纱,以下为粗纱,细纱又有三十二支、四十二支、六十支、八十支等;粗纱又分二十支、十六支、十支、四支等。支数不同售价即异。支数相差越多,差价越大。当时六十支纱售价四百元,征统税十一点六二五元,四支纱倍价一百元,征统税八点五八元。前者售价是后者的三倍,税负之差却仅三元,前者仅比后者高出百分之二十六点一九,如果以从价计征计算,前者纳税率是百分之二点九,后者却是百分之八点五五。可见,这种税对生产细纱的厂家有利,对生产粗纱的厂家不利。问题在于,细纱生产者多是外资在华工厂,民族工业工厂多数是生产粗纱的。因此,纳税低的是外资工厂,纳税高的却是民族资本工厂。统税不但未能保护民族工业,反而打击了民族工业。民族工业不只受到来自政府高税率的打击,还要遇到税制给于优势的外商的竞争。该税加给民族工业的负担,已不是阻碍其发展的问题,而是一个威胁其生存的问题了。
  国民党政府对统税曾多次进行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征得了帝国主义同意或给予外商以优惠后进行的。否则,外商就“抗不照纳”、“不肯就范”。外商又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特大税户,如1936年占统税收入的第一位的卷烟税,百分之六十一来自英美烟草公司。如从这点看,即使华商卷烟厂全部关闭,仅靠英美烟草公司,国民党政府的烟税收入也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帝国主义通过统税支持了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政府即投挑报李,通过统税给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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