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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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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时食盐专卖和食盐附加税的开征
  抗战时期,长芦、山东、淮北等产盐区域,先后沦陷,海盐运输阻碍也大,河东解池盐又遭敌人蹂躏,潞盐大减,全国盐区被日本控制,或陷为游击区。盐源减少百分之八十,加上运输困难,已危及军需民食。战争初期国民党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抢运存盐,积极增加盐产量,用缓税办法鼓励商运,公定盐价等,使产销相应以调剂供求;在销售方面采用管制配销,管理盐店,杜防囤积操纵,推行官销,计口授盐,以保证民食之需。1942年12月实行盐专买;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还开征了多种附加税。
  抗战时期,曾三次更改盐税征收制度,即1937年…1941年8月实行征税制,1941年9月至1942年1月为从价计征制,1942年至1945年1月行专卖制,1945年2月又恢复征税制。对食盐征税,一般包括正税和附加税两部分。
  1盐税正税
  盐税正税包括场税和销税。1941年9月盐税改制,在各盐场征收实物或折价,名为产税;在各销岸中心地点从价征税,名为销售税。产销两税不得并征。如川康、两浙、粤东、粤西五区,就场地带征产税,腹岸地区征销税。云南、川北两区为产税区,江西、湖南、贵州、西北、河南、陕西、福建等七区为销税区。如产盐区陷为游击区,无法生产税者,一律征销税。产税、销税的征收,为食盐专卖准备了条件。实行专卖后,将产销税名称取消,改征专卖利益。
  2中央附税
  143年前,中央附加有四项:建设专款,作国家建设之用;整理费,为建设仓廪之用;公益费,为盐工福利及救济难民难童用费;镑亏费,为弥补外债镑亏之用。1941年9月改制后建设专款和镑亏并入产销税,整理费、公益费由产销税内提拨,其余附加均取消。
  1943年因财政支绌,遂又征中央附加税,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战时附税:1943年4月起征,每担三百元,1945年1月每石增为一千元。同年3月每石又增为六千元。因各区情况悬殊,有七区(川北、粤西等)减征。故各区税率在划一中又有不同。(2)国军副食费:1943年开征,每担一千元。以后未加调整。
  以上两税目在1946年取消,并入盐税正税。
  (3)偿本费:征率为每担八元,1944年3月改为十四元。1945年1月改为二十五元。(4)整理费:征率原为每担一元,1943年6月改为二元。1945年7月停征。
  (5)盐工福利费:原称公益费,征率为每担二元,1944年3月起,改称为盐工福利费,征率为五元,1945年9月改为二十元。
  (6)管理费:1942年5月起征,税率为每担七元。1943年改为二十元,1944年1月改为五十元,1945年1月再改为一百五十元,3月又增至三百元,9月并入正税。
  至于工农业用盐,从1943年至1945年为奖励实业起见,均为轻税,每担一元。
  3特种捐费
  特种捐费属附收款性质,包括战前的敌备费、河江捐、食户捐、救国捐等。战时虽已取消,但一些省则借盐斤加价的名称征收,以满足地方费用不足,实则又成为地方临时附加税。1942年统一收支后仍照收解库。
  4盐专卖
  (1)实行专卖的原因
  抗战初期,沿海沧陷,交通困难,食盐出现了求过于供的问题;战时食盐零售,也成为困难之事。如果继续实行新盐法,自由贸易,有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即当时运输困难,商人无力解决,商人不愿牺牲其资本或劳力去从事收盐运盐业务;至于配销方面,商人更不愿商。商人以牟利为目的,不是以解决民食问题为目的。所以,战前盐法已不能达到平均分配,保证军需民食。而盐务对军需民食负有极大的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作好食盐求调节,必须控制盐的产销和运输,即实行专卖。
  (2)盐专卖的施行
  1941年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议:为促进生产、改良制造、调剂供需、稳定盐价,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盐专卖制。规定盐的生产须经政府批准,产品全部卖给国家;零售商售盐须领取许可证,按国家价格销售;在偏僻地区实行计口授盐。
  实行专卖后,将专卖利益加于盐价中征收。即寓税于价。盐价的高低,要以场价的高低而定,场价是收购价。场价的高低关系生产者的生计和消费者的负担。盐价是场价加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即:
  仓价=场价+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
  批发价及零售价核定方式:
  实需成本=仓价+由仓至各县之费用
  批发及零售价格=实需成本+利润
  盐商可备实需成本费用向盐务机关领销额盐,按零售价凭证计口零售给人民食用。由此看专卖利润只有将盐卖给商人后才能实现。而且这种利益比较集中可靠,因此是财政收诉要中靠来源。
  专卖利益的数额依各盐场具体情况而定,全国不统一,有十几种标准。1943年的专卖利益征收额最高为每担一百元,最低为二十元,1945年1月15日,划一为每担一百一十元,此制直至取消专卖为止,始终未变。
  5战时盐税和专卖在税收中的地位
  国民党政府战时盐税和盐专卖收入数额及其在税收中的比例,有如图表11…7所示。
  图表11…7 单位:万元
  年度 各税总收入 食盐专卖、盐税,及食盐战时附加税收入 专卖收入 盐税收入 战时附加税收入 合计 占税收总数的百分数% 除专卖收入后占税收总额的百分数
  1942 280700 118000 118000 42。04
  1943 1216900 182300 120200 302500 24。86 9。881944 3084900 108900 1343900 1452800 47。09 43。561945 9998400 178100 280000 48925005350600 53。51 51。73合计 14580900 587300 280000 6356600 7223900 49。54 45。52资料来源:《财政年鉴》三编,第三篇,第140…148页。
  从图表11…7所列数字看,抗战时期盐税和盐专卖利益地位很重要,有几年几乎占税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而盐税中又以附加税为重,战时附加税开征后,1944年和1945年两年达到税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三以上,超过专卖利益,由此看来,此期专卖利益不及战时附加税,此期盐税以战时附加税为主要,到1945年3月,不论贫富、老弱,每消费一斤食盐,就得在专卖利益以外负担七十元的附加税,可见人民的负担之重。
  (三)战后开征盐税和征收方法的改变
  抗战时期因专卖成绩欠佳,弊端层出不穷,国民党政府乃于1945年2月取消专卖制,恢复就场征税制。专卖利益改称盐税,附税有偿本费、盐场建设费、及盐工福利三种。就场征税,一税之后,听任在指定地区内自由销售。
  1946年2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通过《盐政纲领》,作为《盐政条例》施行前的盐务依据。《纲领》在产区建设、改良技术、合理生产、管理运输、开放销区、管理盐价、办理常平盐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盐政条例》,条例规定采用民制、民运、民销政策,政府在产销方面加以调节管理,设常平盐以备荒缺。在盐政上的重要措施是产制方面继续建设盐场,增加产量,改进品质,防止私漏;在运销方面则有招商公平配运,贷款扶持盐运,严格管理销售,力杜囤积居奇等规定。
  食盐就场征从量税。1947年1月开始实行十二级税制,计分每担一千元、一千五百元、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三千元、三千五百元、四千元、四千五百元、五千元、五千四百元、六千四百元及七千四百元等十二级,分区按级征税。当年4月起减为八级。八月又减为三千元、四千五百元、六千元及七千元四级。最后调整为食用盐每担纳税十万元,土膏盐为八万元,渔农盐从轻为五千元。
  国民党政府在战后虽然对盐政采取了一些改善措施,但还是不能挽回盐税地位下降的局面。战后盐税地位不断下降:1946年盐税占税收总入的百分之三十二,1947年降为百分之十五,1948年更降为百分之十三点四,盐税地位下降并不是国民党政府放松了剥削,从前面调整税率情况看,税率是不断提高的。盐税在国民党政府总税入中地位下降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抗战胜利后,有些地区的盐场未被国民党政府“劫收”而由人民革命政权所掌握,如东北六个盐场国民党政府仅接收三场,山东七个盐场,只接收一场,两淮四个盐场亦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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