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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农民阶级不是新的生产力的代表,太平天国的领袖受着阶级地位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提不出一个切实可行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纲领。《天朝田亩制度》这一纲领由于与历史条件不相适应,在贯彻中就遇到困难,使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不得不退回到当时条件容许的范围。钢领上规定要消灭的东西,结果还是被保存下来,后来实行的经济政策,只是在旧制度上作部分的改革,从太平天国的赋税制度可以看到它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一、田赋
太平天国没有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但革命烽火所及的地区,封建土地制度不能受到一定的打击,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区所受的打击程度不同,土地关系和田赋的征收情况也有所不同。
(一)照旧交粮纳税
在太平天国占领区里,土地一般仍属地主所有。佃户向地主交租,田赋的征收也仍沿旧制,向地主征收。杨秀清等在定都天京后向洪秀全上书:“安徽、江西米粮广有,宜令镇守佐将在彼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太平天国赋,主要分地丁和漕粮两项。漕粮纳米,一年一次。地丁纳钱,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为了便于征收,许多地方是沿用清官府原有征收簿册作征收依据。
(二)着佃交粮
着佃交粮是佃户直接交纳田赋。也有的地区叫“着佃收粮”、或“着佃还粮”、“着佃启征田赋”的,李鸿章向皇帝的奏报中称为“着佃交粮”。
着佃交粮一般是在太平天国农民革命力量比较强大的地方,地主受到革命势力的打击,有的逃亡,有的不敢向佃户收租,有的佃户也不肯向地主交租,在这种情况下,太平天国采取变通的办法,改为随田征税,直接向佃农征收,即着佃交粮。
此外,太平天国对官僚的“妖产”和庵、观、寺、院,公田、学田等一律充公。也行“着佃交粮”,有的史学家认为,“着佃交粮”是太平天国的一个创举。
(三)田赋行收额
太平天国的田赋行收,较清王朝合理。每亩征收额较轻。根据太平天国1861年所发浙江海盐易各由单两件所载亩数与粮数计算,每亩平均征米一斗;又据浙江石门所发易知单七件所载计算,每亩平均征米一斗七、八升。比较高的,如江苏吴江丁漕合计每亩征米三斗一升。较少的例如1861年在太平(今当涂)、芜湖一带,每亩只征米四升。一般亩征在一斗至二斗之间。也有地丁征银的,如吴江1860年下忙每亩征钱五百文,次年上忙每亩一百八十文,加耗六十余文,后加至三百五十文。
太平天国的田赋征收较之清王朝有着十分明显的优点。首先太平天国杜绝浮收。在田赋征前,先发易知由单,使人民知道他应纳的数目,并在单上写明:“该监军等如敢浮收粒米……许该粮户据实具禀,即行按天法。”在地主、文人留下有关太平天国田赋的史料中,也没有太平天国田赋浮收的记载。杜绝浮收,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其次,太平天国田赋制度的合理性表现在灾荒减免、小户免征,富户多征上面。1862年,浙江海宁一带歉收,太平天国政权就曾根据灾情轻重,对民户给予不同程度的赋税减免,或七五折、或五折、或三折,也有全部豁免的。小户免征情形,如奉化自五亩以上起征,四亩以下可免征纳钱粮。对“贫户无力完者”,太平天国“有力者倍完以足之”。火药捐、海塘费、军需捐、田捐等多种。均按田亩摊派。
二、工商杂税
(一)关卡税
太平天国在各地水陆要冲设立关卡,对往来货物征收通过税。关卡主要设在长江沿岸武昌至南京一带。据《金陵续记》记载:太平天国在太平(今安徽当涂)、芜湖、安庆、九江、武穴、武昌等六处设关,检查来征载货民船,征收杂税并给完税单。关卡设立情况:每隔二三十里即一卡,由大关派人进行复查,有完税单者丙收照单钱一百文,如无税单则照章收税。而在在京附近,设关三道,为天朝提中关、提头关、提下关,由于头下两关受中关统辖,所以三道实为一关。这样在长江沿岸合共七关。此外,在占领区各城镇及水陆交通要道也设关卡征税。如“徐六泾港生意极盛河海各船稠密,……港内设苏关,外口设海关,完税抽厘。”太平天国的关税,分内地贸易关税和对外贸易关税。内地贸易属于水道的关卡所征的关税,初期并无一定规章,仅以商船的容量为征税依据,将各船“所载之货分粗货细货。粗货船一丈,抽税钱二千,细货倍之。大率以盐、布、棉花、煤、米为粗货,丝绸、苏货为细货。”1853年,从芫湖获得清廷“户、工各部则例”后,即参照则例征收。从现存史料记载看,可能主要从量征税。如1862年2月太平天国发给吴江商人全利的“捐票”载明:“运载粮货四十担,……实完捐银二钱四分。”前引《金陵续记》也载有“所过私盐,每担索百文”,均属从量计征。旱路所设税卡,征税对象大都为“肩挑、手拿,”“车担往来”的小商贩流动买卖的货物。
太平天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进口的主要是大米等粮食和一般日用品。对鸦片则严禁。出口以丝茶为主。对进出口关税的征收极为严格。沈梓《避寇日记》中记载了商过清廷关卡和过太平天国关卡的不同:“鬼子所能霸占者惟官兵耳,若长毛则无益也。自上海至此共过五关,惟得胜关系官兵所守,并不看船,不纳税,自此以来,过长毛关皆看船报税,虽鬼子且奈之何哉。”外国商船过太平天国关卡必须纳关税,才放行,否则即予扣留,毫不放松。进出口税率,资料缺乏,无法备述,仅知丝每包征出口税四元。
(二)商税
太平天国曾对商店商贩课税。这些税收各地名称不一。主要有两种:
1店凭捐。太平天国统治区的商店营业必须领取店凭,缴纳店凭捐。捐额各地不同,一般按资本大小征课。1862年秋,常熟的商凭捐额定为“数千至百数十千”文不等,征收方式,一般是先派定各城镇应纳总额,再由地方政府向当地商店按等分摊。
2日捐、月捐、股捐。这是由坐商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一般按月、按年或分期征收。据光绪(相乡县志)载:“市上列肆,按生意大小,派出月捐,店捐,股捐”。而以按日征收较普遍。如《海角续篇》载:“各乡镇多开张店铺,无论大小,每日俱人捐钱。”征收税率,据载:“生意一知,抽钱五文。”也有称“勒各店抽厘,每千五十文。”一般税率可能为百分之零点五至进分之二,个别地主,如宁波较重,征百分之五。
太平天国也对牙行等中间商进行课税,相当于牙帖费。
(三)手工业税
太平天国对从事手工业者,也要课征一定的税。如在安徽怀宁县发给榨户朱物吝、朱玉桂的《榨坊照凭》上载:“今特议立章程、每榨给凭一张。大榨一榨能出油二百余斤者,则每日取税油四斤;小榨能出油一百余斤者,则每日取税油二斤。……所有应纳税油,……每月一解,至总油盐衙过称查收。”由此可见榨油手工业以实物纳税,税率约百分之二。此外,酱园、丝车等手工业也有征税的记载。
(四)杂捐
太平天国杂捐有多种,春中主要有:
1门牌捐:是对各户发门牌时收取的费。门牌是太平天国为管理户口,“以便稽查而杜奸宄”,而实行的制度,也是人民依附革命的一种表象,所以又称“良民牌。”门牌捐的征收,有的名户一律,有的视资才的多寡而定轻重。征额各地也不一致。
2丁口捐:是一种以人口为课征的对角的捐税。可能只在局部地方推行。1861年,海宁花溪有“每人日征二十文”的记载。
3田凭费:是发给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时收取的费用。常熟“业户呈田数给凭,方许收租,每亩出田凭费六十文。”1862年初,“又要耕种自田领凭,每亩米五升,折钱一百二十五文。”同年秋,“每亩四百至数千。”在佃农不肯向地主交租,实行“着佃交粮”的地方。太平天国还向佃农颁发田凭。如吴江、震译两县给办农发田凭,每亩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