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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还曾“荣获”全国十大杰出检察长的称号!
判孙大午和他的企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水县法院依据的是我国现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的、并且在公序良俗中既合情又合理的民间借款区别在哪里呢?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以什么为限?《刑法》第176条中关于罪名的构成要件并不像后面的量刑那样表述得清晰明确,便于操作,我这个外行也没有查检到最高法的相应司法解释。孙大午从1985年集资一万元起家,在徐水县郎五庄村西一块叫做“憋闷疙瘩”的荒滩上,和他的夫人刘会茹胼手胝足、栉风沐雨苦干了18年,到2003年他入狱时止,建成了一个拥有十几个企业、近2000名职工,一所3000名师生的大午中学,总资产2。3亿元的大午庄园。期间,孙大午没有从国有金融机构贷到过一分钱,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逐步发展所必备的本金和流动资金,都是靠企业自己筹措和自我滚动积聚起来的。在他的“自我滚动”中,有一种互惠互利的方式。如饲料公司必需的原料玉米,国家收购价是每斤7毛钱,大午集团却以每斤8毛钱的高价计收。对一些不急等现金用的农民,大午集团便以借或存的形式记账,一定期限后连本带息一起偿还,偿还的年息是;4。5厘,而同期央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年息是2。2厘。大午集团的职工都是本乡本土的农民,他们的家庭收入主要就靠工资和土里刨食卖点粮。大午集团的玉米收购价和借款年息都高于国家牌价,职工和他们的家属当然愿意把玉米或玉米款借或存人大午集团了。非大午集团职工的周边村民闻知这个好消息,谁又不想多吃口肉呢?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就这样源源不断地淌入了孙大午的口袋里。趋利性是动物本能,人更是如此,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孙大午和他的企业靠着自己善良本性长期形成的牢固信誉,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大午集团公司也由此得到了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如此两全其美的互惠互利方式,却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本节小标题还是引自徐水县人民法院对“孙大午案”的刑事判决书中。
现代社会成熟、稳定的标志之一就是秩序。与我国其他行业一样,金融秩序的逐步建立与稳定运行,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是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维持国民经济继续发展、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前提。金融秩序的构成,除了现有的各级各类大小银行和国家颁布的金融法规外,公民之间的私人金融活动和民间约定俗成的金融交易方式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金融秩序的组成部分之一。不能因民间金融运转的草根、粗糙、分散和势单力薄就忽视它,直至野蛮打击、粗暴压迫。也不能因民间融资出现了诈骗,就把它列入取缔之列;就像不能因国有银行近些年来屡发不止的内部金融犯罪,就把它停业一样。
基于此理,“孙大午案”的所谓“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就是“欲加之罪”的“何患无词”了。
首先,大午集团向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借款,是它迫不得已的赔本买卖。我说它“赔本”,是指付给农民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的1~2倍;说它“迫不得已”,是指如上一节所述,孙大午在2003年案发前的18年里,不是没有企图向国有银行贷款,却因手续繁杂、条件苛刻,从未成功。大午集团的饲料公司,有一次购买玉米,恰逢一单价格合适的,但人家要现金。饲料公司筹措后尚缺100万元,于是,饲料公司的人手持一张大午集团在徐水县农业银行存有200万元的定期存单去跑抵押贷款。农行却说,这张存单差3个月才到期,如欲质押,须你孙大午全家每人签署同意意见,然后再经大午集团董事会每个成员签字,我们银行的规定就是这样。孙大午搞企业,成功的条件之一就是他有过人的精明。锱铢必较是每个商人必备的性格要素。孙大午他不知道向公司职工和周边村民借款要付高息?他会算不清200万元一年的息差一倍他要多掏4600块?两倍就是九千二?而这仅仅是大午集团下属十几个企业之一的饲料公司一年几十次进料中的一次。当然,孙大午的这类赔本生意,客观上造福了一方,施惠于百姓。但从主观上说,却是主流金融秩序不容纳的。
其次,大午集团向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借钱,规模不大,数量有限,比例适中,有借有还,而且完全是用于生产性经营。徐水县人民法院对“孙大午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13083161元,涉及611人……”。1308万元的借款,对一家总资产2。3亿元(未经相关权威机构评估)的企业来说,负债率不到6%,比例不大,实属正常。这1308万元借款,且不说对全国、河北省的宏观经济,就是对保定市、徐水县的微观经济,也构不成“扰乱”,更谈不上“严重”。
种禽公司是大午集团下属的主力创利单位。1985年孙大午就是靠养1000只鸡、50头猪起家的。种禽专家宫桂芬经过20多年选育培养的京白939原种鸡,当年国家曾拨款2000万元给北京原种鸡场,结果打了水漂;孙大午投入300万元就把它搞成了,买断后更名为大午京白939,畅销15个省的106个县。1995年,孙大午被评为“河北省养鸡状元”,后被选为保定市禽蛋产业联合会理事长。2005年,孙大午在大午庄园首倡成立了全国养鸡联盟;2007年5月。他成为这个民间组织的盟主。且不说整个大午集团,仅就它下属的这个种禽公司而言,把民间的散闲资金相对集中起来完成一项高科技项目,怎么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更何况这1308万元借款还是整个大午集团“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徐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陆续借的。孙大午和他的集团公司不但没有扰乱什么秩序,反而在为安天下、稳民心,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向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靠拢等方面做出了良性探索。孙大午的经济实践,比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梁漱溟、晏阳初们先后依靠政府拨款和外国财团资金搞的乡村建设更贴近实际,更为成功,因而也更具有在我国北方农村推而广之的典型意义。
再次,大午集团向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长期筹款并且成功,是因为债主们相信你孙大午和大午集团既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孙大午家世代祖居徐水县郎五庄,1954年他出生在冀中平原的这块碟形洼地上。光绪三十三年(1908年)的徐水县志把郎五庄写作“狼虎庄”,当地人叫它“狼窝庄”。狼虎也好,狼窝也罢,是说百多年前当地居民狠勇、剽悍?还是指自然环境的荒蛮、凶险?无考。华北农村,民风原本淳厚,至今仍有绪风流韵。农民愿意把钱借给孙大午,除了本节前面说过的利息高这个原因外,债主们最主要的考虑还是基于这样两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事实:孙大午和他的父母、弟弟们的人品乡亲们信得过;孙大午和他的公司团队的业绩街坊四邻无人能敌。2003年“孙大午案”爆发之前的18年,人们之所以陆续把1308万元借给大午集团,目的非常直白——为了钱生钱。因为无论存在国家银行还是自己去干,都不如借给孙大午获利高且稳。2003年“孙大午案”案发后至今的5年,大午集团的职工和四邻八村的人还在给大午集团继续“输血”,难道他们都疯了?民风淳朴与呆傻可不是一回事,孙大午也没有赵本山式的忽悠能耐,但这个政府法办过的“坏人”,法院镇压过的刑余分子,成百上千的庄稼人就是相信他!在“孙大午案”中,中共徐水县委的赫赫权威,县人民法院代表的法律尊严,在农民的眼里一钱不值。农民用无言的有效行为,真诚地表达了自己的郑重选择。扩而大之,如果中国各级政府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都能获得他们治下的百姓信任,一言九鼎,一呼百诺,社会大局还愁不稳定吗?
最后,所谓“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反映了当权者、司法人顽强保护金融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