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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情况下,迫切需要把互联网舆情研究提上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议事日程,组织传播学、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开展网络舆情研究,定期撰写网络舆情、社会思潮热点报告,摸索建立网络舆情的汇总分析和应对化解机制。要关心爱护“新意见阶层”,满腔热情支持他们健康成长。要真正做到胡锦涛总书记要求的那样,把网络新媒体提到与主流媒体一样的高度重视,体现共产党对舆论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切实保障网上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再动不动就干粗暴地封网、抓人的蠢事了。
“新意见阶层”的崛起,是新技术革命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新成果,是我国舆论监督的重要新力量,是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推动力。在新的一年,一切关心国家命运和社会进步的人,应当欢呼“新意见阶层”的崛起,让“新意见阶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再说“孙大午案”· 王建勋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你的丑陋
代表着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是你忠实的儿子
你可以任意折磨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理解你
你可以不理解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我愿意你十全十美
因为你就是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不能改变
我就是我
孙大午 2008年8月23日
孙大午的这首意见诗,是我在他成诗一个月后的一次午饭上听他朗诵的。这个易水河畔54岁的刚烈汉子,酒后更显豪迈与悲怆。其时,站得笔管条直的身躯微微发颤,两只大手紧紧按住桌沿儿,脸向上翘,被血色涨得通红,眼眶中的泪逐渐盈余,又顺颊而下,吧嗒吧嗒地砸在塑料桌面上。他旁若无人地尽量发泄着自己胸中长期郁结的愤懑,声荡四壁,干云裂帛。此情此景,正应了那句老话:“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5年前的那场官司并没有改变孙大午的人生信条,现在他依然固守着“我就是我”。
“少接触媒体”
2003年春天,正当全国人民与“非典”恶魔和企图遮掩它的人祸进行殊死搏斗的当口,孙大午祸不单行,比绝大多数人更下了一层地狱——关进死刑犯牢房。157天后,2003年10月30日。孙大午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11月1日,孙大午终获自由。4日,徐水县县委书记率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行行长等一干人宴请孙大午。这位县委书记的祝酒辞是:“……大午,给你提三点希望:第一点,希望你正确对待这次对你的诉讼;第二点,希望你正确对待参加诉讼的这些人和单位,今天告你的人、抓你的人、批捕你的人、判你的人都来了……第三,希望你回来以后继续把企业搞好,少接触媒体。你接触媒体,你说你有罪,个人形象不好;你说你无罪,政府形象不好。”
这位中共徐水县委书记“大棒”后的“胡萝卜”中为什么如此忌惮新闻媒体呢?45年前,毛泽东跑到徐水县大力宣传、推广他的人民公社,如若没有《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的推波助澜,默默无闻的小小徐水县怎么能从全国近2000个县中脱颖而出、一步登天呢?其影响延宕至今——在政治学、当代史学、社会学等学科论及人民公社时,徐水县的贡献可谓大矣,功不可没,时常被论者提起。孙大午的出狱,也与新闻媒体的关注不无关系。这位县委书记在“孙大午案”的社会较量中,一定切身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否则,他不会在那次压惊宴上口出此言。
11月11日,“孙大午案”一审判决10天后,因事先与法院达成协定,孙大午放弃上诉,“判三缓四”的“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这天,香港凤凰卫视的曾子墨小姐跑到大午庄园来对孙大午进行采访,随后制作的两集节目《逃出囹圄的孙大午》在该台播出后,社会反响不小。我在看了曾子墨的节目后,曾请一位电视编导转达我对这位新闻后进的敬意,并把这两期节目内容临时插入我的讲义中,讲给学生们听。从2003年5月27日上午孙大午被这位刚上任不久的县委书记设计骗到徐水县城鸿雁大酒店被捕开始,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学术界各方人士纷纷不平则鸣,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奋起声援。自7月2日《南方都市报》和《新闻周刊》进入大午集团采访始,《21世纪经济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南风窗》、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人民政协报》,以及《澳大利亚人报》、《南华早报》、《金融时报》、《法国解放报》、《华盛顿邮报》、挪威国家广播电台、《悉尼先驱导报》、《今日美国》等众多国内外新闻机构先后涌进大午集团,把现场抓到的第一手新闻素材编发出去,传遍全球。新媒体的新浪、搜狐也从网上及时跟进。这些平面和立体媒介的强烈关注,仗义执言,其立场和倾向自然与徐水县当局不同。我不知道这些来自外界的呼声,对几个月后的“判三缓四”影响力占几成,但肯定在那位县官的脑袋里留下了深刻印象,否则,他对媒体的惕怵也不会如此强烈了。新闻媒介对执政党的监督由此略见一斑。这是一个大题目,也不是本文主旨,且按下不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节节引的“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03)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中,给孙大午和大午集团坐实的罪名是“……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3年9月30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徐水法院提请的“徐检刑诉(2003)110号起诉书”中,对孙大午和大午集团提起公诉的罪名也是这条,一字不差。
“中国人民银行徐水县支行徐银移字(2003)第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中,提请徐水县公安局对大午集团“依法立案侦查”的也是同样的罪名——“我支行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顺便提及,徐水县人行的这份“移送案件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赴“鸿门宴”被诱捕的时间正是这一天的上午10时许。徐水县的两个科级单位在“孙大午案”的衔接处理上,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内中蹊跷,耐我寻味。
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所谓大午集团“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实在荒唐。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六条明言:“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具体明确了这个“4倍说”:“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徐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大午集团财务部门与大午集团职工及周边村民签订的1627单“借款凭证”和“借据”中,大部分利率都是央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没有超过2倍的。那么,在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前引的徐水法院判决书中,为什么都在“高于”两字后面不约而同地避开具体倍数不谈呢?法律文书,人命关天。两个县级执法、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同时在关节点巧妙地模糊处理,是主观故意,还是疏忽大意?把“法盲”这顶帽子扣在包括徐水县公安局在内的基层执法、司法机构头上,是令人不可理喻的笑谈,更何况那位主诉“孙大午案”的徐水县女检察长还曾“荣获”全国十大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