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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3-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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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所谓“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反映了当权者、司法人顽强保护金融垄断的决心和意志。而这种偏狭和执拗是与前不久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的法理精神背道而驰的,是与沸腾、鲜活的经济生活格格不入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有些年头的老话题了。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中小企业都是它的重要经济支柱;而20多年前异军突起的私营中小企业更是占据了我国企业的大半江山。我国国家金融机构对私营中小企业的傲慢和漠视,是传统意识形态对金融业强行侵入的结果。政治体制改革一天不启动,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单一和服务质量低下就一天得不到改善。以“孙大午案”为代表的、广泛活跃于民间的所谓“非法”金融市场,准确地反映了广大私营中小企业主和无数储民对现行金融垄断状态的强烈不满。金融垄断下形成的金融秩序,已因它的低效率、不专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了阻碍。前几年国有银行高达百分之二十几的呆坏账,人为剥离后仍不能持平,再由国务院拨款几千亿元去填陷。前不久,在美国黑石公司、“两房”等案中,中国损失了多少亿美元?刚刚在美国金融海啸中,又有中国的多少亿美元不见了?至今没有看到央行、银监会或中投公司的谁站出来予以说明。难道这些“败家”行为不是对我国金融秩序的严重干扰?美国政府上个月对它提出的7000亿美元救市计划,交付参众两院去决定。我们呢?前些年在国内外进行重大金融项目投资时,事先没听说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恶果造成后也没有问责制的惩罚,却偏偏抓住一个并没有“窃购”的孙大午来“诛”,本末倒置了。 
   
  几点思考 
   
  5年前的“孙大午案”,当时曾闹得纷纷攘攘,几成国际新闻。5年后,当事者双方和当年厕身其间的各方人士表面上都归于静寂,各自埋头干自己的事去了,“闷声发大财”。实则不然。改革开放30年来,围绕“三农”问题累积的诸多矛盾,已到了如上个月山西襄汾尾矿库发生溃坝前的危急当口,而孙大午和他的“大午模式”对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极具参考、借鉴和研讨价值。 
   
  (一)孙大午的“血”论。 
  当铺、钱庄、银号、账局和票号,这些我国历史上的民间金融机构,在它们存续和辉煌的时候,吸收吐纳了大量的民间游资,特别是农村的闲散资金。直到清末民初被欧美银行挤垮为止,它们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它们的余绪,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华北农村,曾存在一种叫做“爆股”的草根金融组织,其运作形式,与现代股份制银行颇为相近。孙大午说,他小时候听他父亲孙凯说过。孙大午认为,这种把农民的钱相对集中起来,又反作用于农民、农业、农村的形式不错;而如把钱存到国有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将被输往城市了。2006年4月15日,他在中国农大的一个论坛上说,“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实际上是国家金融从农村吸取资金的渠道,有虹吸效应,起的是抽水机的作用”。写此文的前一个月,他更为偏激地对笔者说,这是抽农村的“血”,给城市“输血”,结果是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城乡差别的鸿沟想填平?门儿也没有!他的统计是:“农村不缺资金。以河北省为例,全省农村存款有2000亿,河北省约有5万个村庄,平均每个村庄存款就有400万,但这些钱大都用于建设大城市了。”孙大午是一个极固执的人,他的这番“血”论由来已久,早在1998年12月14日,他在中南海就完整地表达过了。那是在国务院第三会议室召开的一个研究如何开拓农村市场的会上,他疾呼:“应该重新认识农村的民间借贷,让农村、农民有一个自己‘造血’自己用的机制。这样,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自己用”,是把“血”留下。孙大午的“造血”、“留血”认识,是他从23年苦心经营大午集团的艰难岁月中琢磨出来的“血的经验教训”。为此,他不惜以身试法,“虽九死犹不悔”。其志可嘉,其行却大可商议。众所周知,资本的本质就是流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流动的规模和速度日新月异。鼠标一点,黄金万两。世界金融市场的日趋集成化,在这次从美国引发的金融海啸中看得更清楚。一个具有现代化意识和眼光的企业家,应该放眼国际金融领域,纯熟运用现代商业会计技巧,合法地谋取最大收益。孙大午创业23年来,既然从国家银行贷不到一分钱,为什么不越过它利用其他的时兴融资渠道呢?比如上市,你孙大午前些年为什么要拒绝呢?对股票和基金,孙大午也嗤之以鼻;对粮食期货,孙大午则可有可无。孙大午和大午集团“造血”的手段,仍沿袭着他的父辈们“报(爆)股”的传统方式;对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包括所谓专家在内的我们,对它们的初始面貌和游戏规则恐怕连“盖头”都还没有挑起来,更遑论登堂入室,执子之手了。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又是一个大题目,以我的知识储备,本不容置喙。之所以在这里蜻蜓点水地妄言,醉翁之意不全在酒,主要的是待以“引玉”。 
   
  (二)“龙王不下雨,为什么不能就地打井抗旱?” 
  这句话是孙大午说的,背景是当时我和周密、徐庆全等人正在他的办公室讨论民间借贷问题。中小型私营企业融资难,是个陈旧得快要发霉的老话题了。今天,它仍在朝着霉变的方向继续发展。 
  被誉为“穷人的银行家”的孟加拉人尤努斯,因其长年坚持给印度穷人提供小额贷款,2006年10月获诺贝尔和平奖。尤努斯的行为,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中国,国有金融机构和国家控股银行是不屑与为的。农村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国有大型企业和资本雄厚的外企面前,与自然人中的穷人一样,也是穷人。这两类穷人因生活、生产急需,又从国家银行借不到钱,高利贷和地下钱庄一类解放后消失了几十年的地下金融品种和经济组织才因利乘便,应运而生。一般经济学中的供需均衡律再显神通。改革开放30年来,高利贷和黑钱庄屡禁不止,剿而不绝,而且越是在经济繁荣的地方,如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它的生命力越旺盛。这个反常的社会现象很值得金融、法律和社会学的专家研究。难道是那里的企业家和普通百姓太愿意受剥削了,还是相关的制度设计出了问题? 
  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表现在金融上,就是利率的市场化。利率是资金的成本构成之一,它的社会功能就是调节供需关系大致接近平衡。无论是国家、企业或个人,他们的任何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高低都是和潜在的风险成正比的。用风险大所以收益高这个基本生活常识衡量,所谓高利贷,也就有重新认识的必要了。高利贷的“高”上限在哪里?地下钱庄的“黑”或“白”又以利息的多少来划线呢?本文第二节中援引的“4倍”规定,实在不应该成为削足适履的“刀”。中共中央从1982年到1987年,连发的6个“一号文件”里,还有那个“非公经济36条”中,都说要“在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地下钱庄是私人所有制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上,应该给它一个摊位。前几年,所谓资本主义国家的几种金融类型的十几个金融机构,已被我国政府批准进人,现在又陆续开展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金融业务了。反观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的地下钱庄,却是一股非赶尽杀绝不可的劲头。“宁赠友邦,不予家奴”,洋人洋办法,土著则“露头就打”。我看不如换一种思维,采用大禹治水的办法去疏导,让地下钱庄钻出地面,露出头后不但不打,还要浇水、培土,予以扶植和规范,“施肥”则不必了。规范大致是:“4倍”这个上限可以稍稍提高一点;再用向央行提交准备金的数额划几个台阶,限制它的省、县、乡、村的存贷范围;而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发放业务则不必予以限制;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必作为发起人或出资人硬掺合进去;准入门槛不要太高,最低一级经营范围的二三十万即可,等等。这些粗略构想,仅仅是我这个门外汉写此文时意到笔至的肤浅臆见。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间钱庄不要干涉太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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