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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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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
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
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
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
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
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十三条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
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
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
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
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
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
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
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
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
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
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
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
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
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
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
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
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
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
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
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
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
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
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
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
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
抵销。
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
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 
”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
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
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
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
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
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
应当将各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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