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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
目的类别。
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
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六章披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
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一)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五)待摊费用;
(六)预提费用;
(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损益;
(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三)存货;
(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
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
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
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
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
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
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
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
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七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
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
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
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
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
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
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
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十三)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
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
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五)和(十)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
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
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第九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
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
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
信息。
第十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
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
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