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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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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
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
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
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
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
下以“少数股东损益 
”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
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
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
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
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
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
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
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
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
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
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
销。
第二十六条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第
二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
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
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
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
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
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
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 
“少数股东权益 
”栏目,反映
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
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
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
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
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
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
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
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已发行
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
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
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
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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