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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的史料。例如关于授田,律疏规定:“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可见“王
者制法,农田百亩”是以地租课役为准绳。劳动力的编制有强力的户籍法律
为之束缚,农民移动的限制很严格。例如在捕亡律中,对亡户有这样的严刑:
“有课役全户亡者”,同于贱民地位的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一日笞
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里正及监临主司,故纵户口亡者,各与同
罪”。其他如浮浪他所的户口和一户内部分逃亡的,都有罪刑的规定。仅就
这种禁止逃亡的法规而言,农民的人身权,虽名之为“良人”,但又是和贱
民如官户、部曲、奴婢以及其他杂匠杂户的罪刑相同的。这里可以明显地看
出,农民是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劳动力的依附性质接近于失去自由的境地。
一般说来,他们对土地有使用权以及一些不完整的占有权,他们的被剥削形
态是所谓男耕女织结合在一起的租庸调。这种课户如果离开国家农奴的户籍
而归食“实封”的贵族时,其租庸调并不改变。在杂律中还规定地租率按百
分之百估算(即中分),不管官田的占有在谁手中(唐律疏议卷二七)。
一般农民在法律上也称为“庶人”、“百姓”,有些律例如“凡人法”
就是对他们说的。这个等级有蓄奴权、有劳动工具的占有权,对其占有的土
地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有出售让渡权,以至在身分上有取妾权。
屯田营田制之下的屯兵佃农,比一般农民的地位低,他们是属于直接生
产者这一阶层的农奴。
奴婢的地位次于农奴,在唐代均田制之下,奴婢不受田,其地位是“奴
婢贱人,律比畜户”,与牛马可作等价相比。律例对于他们是更严苛的,这
里不详细列举了。
部曲客女是一种贱“色”。从名例律、户婚律中的规定看来,其略高于
奴隶的地方,在于犯罪时可减刑一等。名义上奴婢同资财,而部曲不同资财。
官户杂户不属于正式户籍。杂户不受田。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唐代的这些“贱人”,在农业劳动领域内,特别是在手工业领域内,人
数是很大的。由于他们的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和他们的长期斗争,在户婚律
中有了解放的规定,所谓“放书”,有自赎免贱为“良”的,有被形势所迫
而不得不允其为“良”的。唐代中叶以后在统治者争夺户口的形势之下,这
种解放更具备了些条件。
逃户客户,在唐代中世,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们不能如唐代前期户婚
律所规定的被束缚在土地上,无法移转,而是作为流民四处逃散了。史书也
记载着逃户过半的危机。户婚律既失效,最后统治阶级经过检括,“所在编
附”,“使安乡井”,或编为营田户,依附于国家官田,或编为客户,与主
户同立户籍,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从唐代到宋代,客户成为劳动农民的主要等级,占户口的比例很大。他
们的地位虽同于良人,但其依附关系却有了变化。关于客户的问题,当另作
专论研究,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客户劳动力再编制以后,主户和客户之间便
形成了新的等级关系,客户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了一些改变。因此,国
家的赋役更必须按九等户分配于户口之中,加重对主户的役征。特别到了宋
代,役征甚于前代。这就是史书所说的“均田”变为“均役”的道理。
两个“均”字都曾投合了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他们利用了表面的史料,
胡扯出掩盖阶级关系的阶级调和论,胡造出君主和人民之间有一种“理性”
交流的平等论!拆穿资产阶级学者的谎言和封建史学的阶级偏见,我们看到
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在“阶级即等级”的外衣下,是以被剥削
阶级对抗剥削阶级为其基本矛盾,因而贯串于中世纪历史的乃是一系列的农
民战争史。
现在我们再从主要方面研究唐代等级制度的变化,即研究唐代等级制度
如何沿袭于前代而又有所变革。在这里,我们首先研究赋役法中从“九品相
通”到“九等户”的演变,即研究“户等”制度的发生、发展和法律化的过
程。
“九品”本来是曹魏建置的选人的制度。自从陈群建议曹操以九品选人
后,两晋、南北朝把东汉的“以门阀为选”的制度固定化为九品中正制,州
郡设大小中正,以品第人物。担任中正者必为本州郡的望族门阀,他所选举
的人也是门阀子弟,对寒门庶族,不是加以排斥,不予品第,就是列入下品。
晋书王戎传即载孙秀被琅琊王衍拒绝品选的事。于是九品中正也就成为门阀
的政治特权和排斥庶族的工具。沈约曾这样说:“汉末丧乱,魏武时始创,
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人才优劣,非谓代(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
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代人才,升降盖
寡。徒以凭籍代(世)资,用相凌驾。都正俗士,斟酌时宜,品目少多,随
事俯仰。刘毅所云: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也。岁月迁讹,斯化渐笃,凡
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通典卷一六选举)选人既按
九品分等第,官吏也就同时按九品分阶次。然而上品之外,所谓卑庶之家也
有贫富的区别,因此,赋役的负担,除特权者外,也就将民户划分为九品了。
按户分九品,虽不能确切指出起于何时,但不早于魏、晋之际,当无疑问。
初学记卷二七宝器部说: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
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为旧制。”
北魏前期,仍按九品分户,所谓“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
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魏书卷一一○食货志)。拓跋焘的诏书中也指
出“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资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
富督贫,避彊侵弱”(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拓跋弘时立三等九品之制,
“上三品户人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魏书卷一一○食
货志,通典赋税中系此事于孝庄帝时,然册府元龟赋税仍记于显祖时)。直
到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和改定税制时,“九品相通”的办法才告停止。所谓
九品相通的详细内容,史载不详,曾引起了人们不同的看法,但北魏的诏书
已经透露出贫富贵贱之间的问题了。如傅思益说:“九品差调,为日已久,
一旦改法,恐成扰乱。”(魏书卷五三李冲传)当时一些豪族都不愿改定税
法,大族荥阳郑义就是坚决反对的一个。
至于分别户等,确立九等户制的时代,宋代高承的事物记原卷一说:
“武德六年(公元六二三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又为九等,此户有等第之始也。正(贞)元四年(公
元七八八年)正月,仍令三年一定为常式。宋朝因之,为五等。”
事物纪原这种说法是错的。户分九等不始于唐。拓跋弘定三等九品之制,已
将户分三等,但这只是约九品于三等,仍然是以九品来划分的。到北齐文宣
帝天保初年(公元五五○年),就正式出现了按九等户负担赋役的办法。隋
书卷二四食货志说:
“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册府元龟卷四八
七赋税中的记载同此)
到了唐代,在全国统一政权稳定之后,随即在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资
产,定为三等”。武德九年(公元六二六年)时,因了划分三等,“未尽升
降,依为九等”(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永徽五年(公元六五四年),
又规定“天下二年一定户”。开元十六年(公元七二八年)规定三年一定户
等。贞元四年再行规定三年一定户等。此后成为定制。
唐代前期不仅按九等户来征收税役,并且对户等的划分,日趋严格。如
万岁通天元年(公元六九六年)七月敕说:“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
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
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开元十
八年(公元七三○年)十一月,“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
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上引俱
见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对于户等审核的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