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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封的是土地之外还连带以劳动人户并赐,所谓“皆以课户充”,一万户至
千百户不等,其中租调归贵族,惟“庸”有例外的规定。这种接近于合法的
占有,都可传及子孙。封赐的土地,除了可以追回并籍外占田时可以括收之
外,一般是稳固的垄断(参看唐六典卷三)。所以唐会要卷九十缘封杂记说:
“景龙三年(公元七○九年)敕: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
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
限。百姓著封户者,甚于征行。”这样,食实封的贵族在和国家争夺客户的
问题上是严重的。
唐大诏令集卷三十八载,崔融加相王封制条说:“汉、晋以来,宠锡弥
盛,或食邑五万户,或连城数十。。。。宜于相州加实封满一万户”;张九
龄庆王等食实封制条说:“既申开国之典,宜崇‘书社’之数,可各食邑实
封二千户。”同书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列举加实封的,有二万户、二千户、
五百户、二百户、一百户不等。这里有历史意义的,是所谓“书社”和“实
封户”的对题。按中国古代的“书社”是氏族贵族所支配的公社农民的家族
组织,能够享受“书社”的是贵族阶级,其被赐的“书社”数目是依贵族的
身分而定的。既然“书社”可以和“实封户”相比,那就可以看出因实封而
转移来的农户的地位相当于农奴。
第二系:有的特权是因既成事实而加以追认的。前代的豪族和勋贵,潜
在的势力很大,除一部分占有权收夺外,大部分都为唐律和诏令所承认。如
前面所引唐王朝对隋代勋贵的特许占有权,即是例证。至于唐代皇权对传统
豪族的斗争是史不绝书的。实行均田制虽可以限制豪族,然就历史总的演进
看来,这不但不能否定豪族的特权,而且有时还要依仗豪族的支持。有些学
者把唐代在这方面的政治设施称为“政治革命”,是不对的。豪族地主在隋
末农民战争中受过农民一度的摧毁,但在唐代,他们的特权仍然保存下来。
例如“帝(太宗)曰: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顾其世衰,犹恃
旧地,不解人间何为重之?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以崔干为第三等,
班其书(氏族志)天下。”(节引旧唐书卷六五、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
当时门第族望的品级和勋官的品级是社会上同等重要的等级标志,因此争取
姓氏的高下,虽唐太宗也要眼红。因为,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家族的历史,
门第的历史等等,把土地占有个性化起来。新贵们对旧豪族的品级虽不满,
但至多采取降级的办法。在降级之后的等级依然成为公认的,如氏族志重修
之成为国家大典,便可知道其中消息。反之,旧豪族们对新贵因了获得官品
级位而加入牒谱的等级,同样指为社会的莫大耻辱,所谓“缙绅耻焉,目为
勋格”,可见“勋格”还不如族望在等级的标准上有历史传统的依据。“贵
有常尊,贱有等威”的历史传统的门第标准,虽然在唐代有些破坏,但不论
通过选举,或通过科举,旧式的宗法世家依然可以适应新的情况而保障他的
固有的特权。唐代统治阶级的内讧,便暴露出这一形势,即谁是不称制度的,
谁是合于制度的,这种争吵,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土地占有权以及与之相随
的特权的斗争。
另有一种比较不稳固的土地权力,它既是由于既成形势而从九等户加以
法律许可的权利,又是在等级地位上仅具备和一般农民的同等占有权。在唐
代的新情况中,值得提出的是工商庶族之家,我们把他们专称为“庶族地主”。
这里的“庶”,在身分上区别于勋贵的“爵”。所谓“削爵为庶”,“爵”、
“庶”二者是相对待的。这也区别于世族、士族的“士”、“世”,所谓“士
庶不类”,在牒谱上也是相对待的。在唐代社会,庶人还是低下的等级,但
在某些方面也有些提高。例如,隋唐科举制度就是适应着财产关系上的某些
变化,即由于庶族地主的兴起,而订定的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法制。经典作
家告诉我们,品级性地主是束缚着封建经济的发展的,其顽强的特权形式使
土地难于进入流通过程,到了封建制社会瓦解的时候,在农村中才出现了富
农式的非品级性地主,他们是资产阶级的前身。这里说的庶族地主则是仅仅
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等级,而尚不是非品级性地主。
在中国悠久的封建主义时代,品级性豪族地主始终据有特殊势力,束缚
着生产力的发展。这即文献通考所谓“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邛然以门
第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第而用之,。。其起自单族匹庶而显贵者,盖所罕
见。”然而祗要在一定时候,封建的商品生产有些进展,过去地位低下、等
级微贱的富有者必然出现于历史舞台。他们原来是寒庶或单族(或如王充讲
的“细族孤门”),其地位和一般庶人或自由农民相同,不享有免租免役之
权,一般要对封建国家负担课役,特别是贡纳形态的职役。在唐代,这一等
级是列在国家的“课户”之中的。他们在法律上按“凡人”地位讲来,有土
地占有权,也有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的势力。他们虽是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
地主,但难转化成典型的非品级性地主,我们有时可称他们为“半非品级性
地主”。因为他们一旦在政治上取得某些特权,就可改易先祖族望的传统而
攀高结贵,转而成品级性地主。
如上文所述,工商业者之被许可参与土地的权利,即给予庶族地主以合
法的发展机会。九等户创立之后,他们的等级当在上等户的地位。玄宗开元
敕令曾提到“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返,递相凭嘱,求居下等”的话。天宝敕
令把他们的地位和“贫乏之人”加以区别,防止他们改易户等,逃避户课。
代宗大历敕令更有对他们加税二等的话。因此,从他们的户等,一方面可以
看出对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负课责之重,他们的地租权被分割之多,即户婚
律疏议所说的“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他
们对一般农民和“贱民”具有一定的奴役的势力。到了唐代中叶以后,他们
和其他特权阶级都逾制地荫附“客户”了。两税法所说的“人无丁中,以贫
富为差”,带有所谓浪漫的空想性,即误把封建制社会的法律当作形式上平
等的东西,误把财产的多少当作平等法权的标准。但我们从这一法律背后的
秘密来分析,就可以了解,所谓“以贫富为差”,实质上只是反对旧传统的
“以身分为差”的代用语罢了。这反映了庶族地主集团在唐代后期的地位是
如何的重要。
总之,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构是一种“对直接生产者统治的品级联合”(见
上引)。另一方面,不论对土地如何开发,或对劳动力进行怎样的编制(如
户籍和移民垦屯等),土地和劳动力总是有限的。如果我们把唐代皇帝所赐
封、所允许占有的土地面积和“实封”的课户人数计算一下,那就可以看出
皇权和贵族特权之间的必然对于实际占有与逾制占有之间互相争执,并且可
以理解劳动人民“客户”为什么在统治阶级强夺之下成为非法的“逃户”了。
相对安定的所谓“贞观盛世”到开元、天宝以后的乱世,是和特权贵族官僚
机体的逐代累积有其因果关系。虽然在武周时代因了皇权的转移,更替了一
批贵族,但此后在封赐的范围上却更增多了。这里所谓增多,当然是为了弥
缝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而企图另建立一种“品级联合”。
(三)依法束缚于土地的有依附农民和失去自由的贱民等被剥削阶层。
称做庶人的农民,是和称做庶族的地主不同的。在唐代前期,称作庶人的农
民和称作庶族的地主虽在某些法律上没有什么分别,但“庶”这个等级,因
了其本身的中介性,却又可以向两级分化。上层的少数人进于地主阶层,下
层的多数人仍居于直接生产者。这里所说的称做庶人的农民指后者而言。
“凡”、“庶”在这里,只区别于“贱民”而言。
在均田法破坏以前,一般可从户籍法来看出被束缚的农民的隶属关系,
即上引列宁说的牢牢封闭在份地的隶属关系。唐律疏议户婚律保留了不少宝
贵的史料。例如关于授田,律疏规定:“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可见“王
者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