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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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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上引俱
见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对于户等审核的加严,说明了封建专制主义政府
对于按户等征税役的重视,而户税在整个赋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了。
安史乱后,在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正月,唐王朝重定王公贵族以
下到一般农民的户税,一按九等征收。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 
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
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并且,官吏即依其阶品,分别
比九等户,“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馀品并准依此户等税。
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
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 
所谓官品比九等户,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说的。官品有免役免课权,而
九等户没有这种权利。这里只说明官品的免课权受了一些限制罢了。这是因
为官品非法的占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封建国家的权力。至于庶族地主的兴
起,也使财富关系有了一些变化,但他们是富者,按“先富后贫”的役法的
形式来讲,他们应以贡纳形态被分割的地租权就要多了,因而上等户求居下
等户是非法的。因此之故,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就在等级制度上面规定了新的
赋役的征收法。不久,两税法施行,户等更成为对户籍征取课役的依据。
综上所述,户等制起于北朝后期,唐代前期是试行的过渡阶段。自安史
之乱以后至两税法的施行,户等制已成为法典化的制度。宋代的五等户制即
因革唐代的九等户制而来。
为什么九品相通制的等级制度被九等定户法所代替了呢?这是当时社会
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结果,换句话说,就是当时“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结果。
因了阶级统治形式的变化,统治者就不得不以新的法规代替一些过时的法
规,在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是这样,在封建制社会本身的
发展过程中也是这样。
隋、唐之际等级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前面所讲的,皇帝是
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在皇帝之下,有皇室亲属、贵族勋旧、官僚、门阀豪族、
庶族地主、寺院僧侣地主以及豪商富贾等,所有这些品级,构成了封建的统
治阶级的联合。在均田制之下的农民、佃户、农村佣工以及国家屯田或营田
上的屯兵和佃农等,构成了直接生产者阶级。所谓浮户、逃户、客户都是从
农村中游离出来的农民。至于官户、杂户、太常音声人以及公私奴婢、部曲、
客女等,他们的身分比农民低,文书上称为贱口,也属于生产者阶级。而户
等制正是由于这样对抗阶级的某些等级阶梯发生相对变化,才从法律上加以
规定。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不能对所有这些等级的社会地位的变化都加以
论述,而只能就其中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势力消长以及客户地位的变化这

两个问题予以说明。这样,对于户等制的确立当可获得正确的理解。
我们先从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势力消长说起。
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大族制是古代贵族制的残余。他们凭借农村公社的长
期存在而一直维持下来。宋孝王的关东风俗传说得很明白: 
“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秦氏失驭,竞起为乱。及汉高徙诸大
姓齐田、楚景之辈,以实关中,盖所以强本抑末之计也。文、宣之代, 
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
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通
典卷三乡党) 
从这里可见这些门阀大族势力的源远流长并根深蒂固。除六国贵族的遗
裔外,后来又加进了北方游牧部族的贵族。唐代柳冲论门第时说: 
“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
雇、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 
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
陆、源、窦首之。”(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这些门阀大族,凭借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制,把持选举,控制政权,“官有
世胄,谱有世官”,“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同上),以别
贵贱,以分士庶。由此可知,门阀大族是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特殊等级, 
品级性或身分性的地主,有农村公社的血族单位为其基础,有世系谱牒的传
统荣誉以显其身分,有九品中正的政治制度以保证其品位的特权。
南北朝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部曲家族,有利于这种
地方门阀大族在割据局面下发展。唐太宗就曾说:“齐家惟据河北,梁、陈
僻在江南。”(旧唐书卷六五高俭传)这些衣冠人物家族大事侵占土地,以
与皇权并峙。这一时期是门阀特权势力的极盛时代。然而他们的极盛时期也
已蕴伏着衰微的转变,特权使他们既无文事,又无武事。颜氏家训勉学篇和
廿二史箚记江左世族无功臣条正说明了这种情况。同时,由于他们的非法占
有权力的扩张,南北朝的皇室也各采用过不同的方式来削弱那种阻碍皇权独
尊的势力。刘宋以来,以寒人掌机要,北魏门诛崔浩并牵连到许多北方大族, 
正说明了这点。
隋平江南,在全国统一的局面下,门阀大族的势力一方面被吸收在统治
阶级的品级联合之下,另一方面也相对地受到一些打击。如隋律规定:“大
功以下,兼令析籍”(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实际上就是分解豪族所依恃的
血族纽带。特别是输籍法中规定的“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通典卷七丁中), 
其目的即在于抽空豪族的私属,使大族所非法荫庇的劳动人手转入封建专制
主义国家手中。门阀大族所直接控制的劳动力既不断地失掉,他们的土地权
力又在不合法的情况之下,成了严重的问题。在法律上,隋又罢去九品中正
制,创立科举制,企图将考选之权由豪族手中夺归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使豪
族又遭到打击。因此,唐人刘秩有些夸大地说:“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
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至于官吏的任免,则“五服之内,政决
王朝,一命免拜,必归吏部”(通典卷十七选举杂论议中)。在隋帝国的专
制主义的统一局面之下,门阀大族的特权也显得是不合法的了。土地权力既
然和地主的诸特权、他的审判权、他的政治关系等等相为关联,那么,“土
地的荣誉婚姻关系”,在情况改变之下,就必然也要相对地有所改变了。
到了隋末,农民起义遍及全国,更给予这些门阀大族以严重打击,如山

东河北的义军,“得隋官及山东士子,皆杀之”(旧唐书卷五四窦建德传)。
这些平素奴役农民而作威作福的豪族,在农民起义时遭到严厉的惩罚,自是
必然的。以后,夺取农民起义果实而建立起来的唐王朝,便从法律上对这些
门阀大族予以抑制,以加强皇权。唐太宗在修氏族志时,抑山东大姓崔氏为
第三等。李义府更积级支持武周政权,在武周称帝前后,使这些品级性大族
又遭到一次严厉的惩罚,不能象过去那样操纵政治了。唐太宗就指出山东的
大姓,“世代衰微,全无冠盖,犹自云士大夫,。。贩鬻松檟,依托富贵” 
(旧唐书卷六五高士廉传)。从此可知,武周以来,庶族地主这一阶级集团
势力和门阀阶级集团势力的斗争,就不是偶然的。皇权为了平衡“品级联合”, 
有时左袒庶族,有时也对大姓让步。
一般说来,庶族地主是指“官有世胄,谱有世官”以外的地主阶级中的
一个阶层。他们不是世代仕宦的“衣冠世家”,而被门阀大族视为“寒门”、
“寒素”。与门阀大族相对而言,如果说门阀是品级性或身分性地主的话, 
庶族在开始时是以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地主出现,但既爬上政治舞台取得
高官厚禄后,又可能转而成了品级性或身分性地主了。这种庶族地主的等级
也是不齐的,包括土豪、新起的小有财富者和由商人转化的一些阶层。从占
地数量来说,庶族地主中有些人占地也很多,而魏、晋以来的门阀在隋、唐
时代却有不少人的占地较少,以至成为破落户。因此,我们应从身分等级的
低微来分析庶族,而不同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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