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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邑屯田,令长春宫使检校”。这些旧长春宫使所管的土地,以后就都成为
庄园了,所以敬宗宝历二年(公元八二六年)的敕令中说:“敕户部所管同
州长春宫庄宅,宜令内庄宅使管系”(旧唐书卷十七上敬宗纪)。不但畿内
官田改设庄园来经营,即地方州县亦然,唐大诏令集卷二穆宗即位赦文说:
“诸州府除京兆河南府外,应有官庄宅、铺店、碾磑、茶菜园、盐
畦、车坊等,宜割属所管官府。”
全唐文卷五五顺宗放免积欠诏也说到“畿内诸州府庄宅、店铺、车庄园、磑、
零地等”。皇庄、官庄既然遍及诸州,可见皇庄、官庄的普遍性。官庄所收
受的地租,改变了租庸调的形态,而以实物形态为主,上引顺宗放免积欠诏
继续说:“所有百姓及诸色人应欠租课斛。。、见钱、絁、丝、草等共五十二
万馀”。元氏长庆集卷三八当州京官及州县官职田公廨田并州使官田驿田等
也说:
“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
其公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佃。”
前面已经指出,同州刺史兼长春宫使,而长春宫使所管田地改以庄园经营,
因此,这里所说的同州职田、官田等,就是官庄,而官庄的租和两税,都是
以实物地租为主要形态了,至于为什么向实物地租转变,下文别有专论。从
唐代改变方式,以官庄、皇庄来对豪势非法地争夺劳动人手后,各代官庄更
趋发达。北宋开始,就在因战乱关系,民户流移和田地荒芜的情况下,趁火
打劫,以空闲地设置官庄,到皇祐时,更制定了“皇祐官庄客逃移法”,可
见在官庄也有户籍法了。官庄不仅来自空闲土地,而且来自民田的掠夺,例
如绍定年间,夺溧阳福贤乡民田六千余亩,设置福贤庄(吹剑四录)。明代
皇庄、官庄占地更多,不少是对土地非法占有者的籍没或对民田的掠夺而来
的。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说:
“宪宗即位,以没入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此始。其后
庄田遍郡县。给事中齐庄言: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立庄田,与贫民
较利?弗听。”
较利是真的,但不完全是与贫民“较利”。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一方面通过
官庄、皇庄与豪势争夺劳动人手,官庄、皇庄越来越成为法规化了的制度;
另一方面也通过庄园的法规重新加强对农民剩余生产物的榨取。因此,这又
在统治阶级的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使皇权和贵族豪势又联合起来,以巩固封
建的统治。
庄园经济的发展只是土地经营方式上的改变。均田制破坏后的封建主义
土地财产关系也只在形式上有相对的变化,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根本
的变化。
有人以为均田制破坏后,过去封建的君主,即最高地主的权力就完全瓦
解了。这说法是不合历史的实际的。均田制是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权的形式
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形式。北朝、隋、唐以来,除均田外,屯田和营田比前
代的规模更加扩大,这也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唐代踵接隋代的传
统,在屯田规模上大大扩张,仅工部屯田郎中所管的,“总九百九十有二,
大者五十顷,小者二十顷”(旧唐书职官志二)。此外,据通典卷二屯田所
载,唐代司农寺和州镇的屯田:
“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
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应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其旧屯重置者,一依
承前封疆为定;新置者,并取荒闲无籍广占之地。。。天宝八年(公元
七四九年),天下屯收者百九十一万三千九百六十石。”
这些屯田,不仅在边疆,而且遍及内地。通典这里所说的主要指关内和沿边
的屯田,实则内地屯田也不少。如寿州的■陂屯和楚州的洪泽屯,都“大获
其利”(通典卷二屯田注)。除屯田外还有营田,占地也很大。新唐书卷五
三食货志说:“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
特别在安史乱后,各镇都普遍设置营田,因而各镇节度使、观察使都兼任营
田使。宪宗时曾下诏罢节度使、观察使兼任度支营田使,而另设的营田处置
使照旧存在。营田占地之广,一处营田往往有五十顷或五十顷以上(参阅唐
令拾遗田令第二十二)的。如元和中,韩重华在振武的营田,“东起振武,
西逾云州,。。凡六百余里,。。垦田三千八百余里(顷?),岁收粟二十
万石”(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其占地就更大了。这种屯田和营田的土地,
都是由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直接支配的。北朝、隋、唐之际,屯田、营田和
均田制同时存在。均田制破坏后,屯田、营田更有发展。唐人李翰歌颂苏州
嘉兴的屯田说:“嘉禾之田,际海茫茫,取彼榛荒,画为封疆。。。我屯之
稼,如云漠漠,夫位棊布,沟封绮错。”(唐文粹卷二一李翰苏州嘉兴屯田
纪绩碑颂)这种制度在宋、元、明各代,特别是元、明,更有进展。宋代取
所谓闲田或旧有民田处广置屯田,以至“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诸郡
括牛,或兵民杂耕”(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元代更在西南各地大置屯田,
比前代规模都大。明代卫所屯田之制,“外而辽东一万二千二百七十四顷一
十九亩零,推之于南北二京卫所,陕西、山西诸省,尤极备焉”(续文献通
考卷五屯田)。洪武时,在各地广兴屯田。明史卷七七食货志说:“遣将邓
愈、汤和诸将屯陕西、彰德、汝宁、北平,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又因海运
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讲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到了
明代中叶,“官庄军屯多,而民田寡矣”(学庵类稿食货志田制)。明史食
货志又说:“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
业,与国相终云。”大约明代屯田,在一个时候占全国可耕地十分之一强,
且多良田和交通便利的土地。以所收的租入而论,约占国家收入的三分之一。
这样大规模的屯田,说明旧式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在均田破坏后仍然存在,并
占重要的地位。而宋、明的屯田,不少是以官庄形式来经营的。这制度到了
一条鞭法的时代才有改变。
这种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意义不仅在于直接支配的屯田、营田的数目,
而且在于最高所有者的主权如何对待贵族豪强的势力。例如封建专制主义国
家对贵族官僚的赐田、永业田等,大都是从官田中拨给的。因此,封建法律
对此可特许其买卖,也可不准其买卖。唐会要卷四五功臣说:
“(元和)四年(公元八○九年)三月,上览贞观故事,嘉魏徵谏
诤匪躬,诏令京兆尹访其子孙及故居,则质卖更数姓,析为九家矣。上
愍之,出内库钱二百万赎之,以赐其孙稠及善冯等,禁其质卖。”
宋、元、明各代的移民法令更显示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直接对待大土地
占有者的权力。史例很多,例如明太祖移江南富户,就是这样。
依上所说,均田制破坏后,贵族官僚对于赐田、永业田等的占有,从法
律上讲来,和前代没有多大区别。除赐田、永业田外,官吏的职田、公廨田
等,其所有权也在封建国家手中。这类职田所占面积也很大。唐宪宗的诏书
中说:“百官职田,其数甚广。”(全唐文卷六○宪宗令百官职田权充度支
诏)以后各代的职田,与此同为封建国家所掌握的土地。
至于一般农民,对于他们的耕地,更没有所有权。我们从敦煌县残户籍
中,看到唐大顺、宋雍熙、至道年间的户籍,和大历以前的户籍来比较,显
然不同。唐末至宋的户籍没有注明应受田若干,已受若干,也没有分别口分
田、永业田,这是均田制破坏的确证。但是所有大顺、雍熙、至道的户籍上,
都注明了“都受田”若干。如宋至道元年(公元九九五年)户籍〔伯:三二
九○(1)〕
“都受田伍拾柒亩,请河东鹘渠地一段,共伍拾柒亩,东至道,西
至小户地,南至姚丑儿,北至张宁儿。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陈残祐(原照片如此)户”
这种“都受田”当是向当时封建政府请来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封建政府可
以任意支配农民的土地。如宋淳祐八年(公元一二四八年),大括围田为公
田。吹剑四录说:
“淳祐八年,史宅之以签书枢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