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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人及其文化研究-第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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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庭誓言在其外部方式上带有远古的痕迹。在苏格兰,见证人把一只手举向天空;
希腊人和希伯来人用这个姿势,请至高无上的神降到见证人身上,并请求神对违反誓言
者的头进行报复。在英国,吻《圣经》(“新旧约全书”)出自触摸圣物的习俗,类似
古代罗马人摸祭坛或宫廷承宣官摸圣徒遗体箱。“上帝帮助我”(So help me Got)的
形式,是从古代条顿…斯堪的纳维亚人的法学中继承下来的,按照这种法学,古代的诺曼
人摸着祭坛上染血的环发誓说:“只要弗雷(Frsy)和尼奥尔特(Niordh)和全能的神
(也就是雷神)帮助我。”一个和最末一个是古代的英国神,我们(英国人)把他们的
名字保留在 Friday(星期五)和 Thursday(星期四)中。
  现在我们转到本书的最后一个课题——统治史。无论文明民族的政治机构如何复杂,
只要我们在蒙昧生活和野蛮生活中找到已有的简单形式,对它的研究就变得较为容易了。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家庭的自治是社会的基础。它的权力的代表者就是家长。例如,
在巴西森林中的低级野蛮部族中,父亲可以随意处置他的妻子和孩子,甚至把他们卖为
奴隶,而邻近的人既没有权力、也不愿干涉他的处理。在现时,文明民族都承认,出生
在世上的每一个人,都有生活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事,然而即使是这一点,在低级
种族中都未必被承认。在澳大利亚人和许多其他蒙昧部族十分艰难和困穷的生活境况下,
人们由于贫苦常常把新生的婴儿消灭掉,因为在双亲身分已经有了他们所能喂养的几张
嘴。在这类部族中,由于生活困难而杀婴,较之由于残酷无情而杀婴进行得更干脆。这
一点常常可以从下面的事实中看出:双亲到火里或水中去救他们几周前还在犹豫是应该
让他活还是让他死的那个孩子。甚至在那些为生存的斗争不再如此严酷的地方,悲惨的
杀婴习俗仍然还十分普遍。没有任何能较为清楚地证明,欧洲民族所经过的野蛮状态,
像在古代罗马人和我们条顿人的祖先中所见到的那种法律一样,并且按照这种法律,要
不要养育或遗弃新生婴儿全由家庭的父亲决定。婴儿既然成为家庭的成员,他的生命就
有了点保障;当年轻的野蛮人成长起来,成为战士,后来又成为新的家长,一般地就成
了自由人。但是,最古的罗马法律允许家长进行严厉的统治,其严厉性是我们新时代人
的思想所难以理解的,因为父亲可以对自己成年的儿子进行体罚或者把他们处死,可以
强迫他们结婚或跟妻子分离,甚至把他们卖掉。随着文明的进步,在罗马也像在其他地
方一样,儿子逐渐获得了本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当把古代社会的生活跟我们自己的生活
相比较的时候,基督教信仰就变得明显了:关心的不是家庭的权力,而是个人的灵魂,
渴望个人的自由。在现代生活中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情况下,家庭专制主义的最好的特
点仍然有作用,孩子们从属于双亲的权力之下,为了完成自己未来的义务而继续在受教
育,法律在赋予孩子与双亲相对的个人权利方面,极为慎重,以便不削弱那种把社会结
合为一个统一体的基础。但是,因为家庭已经不再是像它从前那样的在自己内部的独立
王国,于是个人就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已经看到了,在粗野的社会中,在发生
某种罪行的情况下,受害的家庭就向犯罪者的家庭复仇。关于权利的新观念告诉我们,
这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让无罪者代替有罪者受处罚。但是在低级野蛮人
的生活中,实际上这是维持秩序的最好方法,并且对于那些生活在这种习俗下的人来说,
这是正确而合理的。例如,在澳大利亚人中有这种习俗,在这里,当某一家庭成员杀了
人,其余的成员自然而然地承认他们也有罪。这种观念完全不限于一些蒙昧部落,研究
家在像希腊人和罗马人这样一些古代民族的法律中,也熟识这种观念。在这里,只把欧
洲法律中出色的地方引出来也就够了,这样的地方同时证明,古代的原则是什么,并如
何将这种原则加以改造,把高级的法权观念加入到法律中去。“父亲们不应因孩子们而
被处死,而孩子们也不应因父亲们而被处死;每个人都应当因自己个人的罪而被处死。”
(“第二诫律”二十四,16)
  在蒙昧地区的旅行家,在哪里都会遇到一些顺着荒原一起游牧的家族,或者都会见
到一片热带森林中小河旁的茅屋——只要他十分注意地观察,他到处都会发现某些统治
的萌芽,因为到处都有某种涉及整个小公社的事,如选择居住的地点,或调解跟沿河远
一点的邻近部族因捕鱼而发生的争吵。即使是在格陵兰人——或许这是全世界管理程度
较低的民族——中也可以看到,如果一些家族整个冬季都一起生活,人们就在雪屋的北
端给某一位善于预测天气的老渔夫一个地方,委托他照看其余的居民,并关照他们,让
他们修理雪墙,从家中出去要一同回来,以便不浪费热量。同样,当他们结队出去狩猎
时,推选某位有经验的向导作为部队的领导者。在蒙昧部族中常常见到这类领导者或领
袖,他们由选出来的那些地位最重要或最灵敏的人来担任。但是,这类人对于家庭很少
有甚至完全没有权力,是通过说服和借助舆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的。当然,这类领导者
的家庭同样也具有作用,或者,如果还没有,那么,他就要努力使它具有这种作用,因
此,在他的职位上就表现出了一种变成世袭的意向。在母系氏族中,领袖自己的儿子可
能没有继承权;在以母系氏族为基础组成的部族中,通常是前任者的幼弟或母、方的外
甥被选为新领袖。在存在跟我们非常接近的按父系继承的习俗情况下,家庭的发展本身
就导致宗法统治的建立。我们可以设想,某一个家庭迁移到一个新的地方,建立了新的
移居地,这个移居地就在父亲的统治下产生了。随着一座座新茅屋在第一座房子周围的
建立,父亲就成为发展起来的氏族的领袖。但是当他老了的时候,他的长子就越来越以
他的名义来行使权力;而在他死后,也就被承认继承公社的领导权。于是在这里就看到
了世袭领袖或部族家长的提高过程,长子作为被赋予或大或小的实际权力的祖先代表的
提高过程。但是,在这里也存在把他的继承者免职的实际可能性。如果继承者是极其懦
弱,或者专横,或者愚钝的话,那么就让他的叔叔或弟弟代替他的地位,虽然在这方面
的继承系统并未改变。宗法体系在整个文明世界流传很广。它不限于某种特殊的种族或
民族,但是在现时,既可能在印度的黑皮肤的山民中,又可以在西非的黑人中进行研究。
对我们来说,旧约《圣经》中的这种宗法体系是特别著名的;旧约《圣经》证明它在游
牧民族中所采取的那种形式,它的那种变化不大的形式在按漠的阿拉伯人中还可以观察
到。阿拉伯人的氏族和部族是由他们的家长、族长或首长统治的。宗法体系在相当大的
程度上是雅利安种族的政治制度的基础;那里的这种体系的遗留,还可以在印度和俄罗
斯的农村公社中去按迹探求:在这里,村长在“白发老人”的代表会上担任主席,他是
以其周围的民族小支的族长为古代家长的当代代表。在这类温和的统治下,欲望还未发
展的人们,在和平时期能够安乐地生活,停留在淳朴的共产主义中,这里既没有富人,
也没有穷人。这种社会的薄弱一面在于它未必能够日渐发展,、因为在那种受指导祖先
的祖宗习俗统治的社会里,文明的发展中止了。在世界上,战争到处都使某种较强有力
的和较合理的统治成为必需。使一帮蒙昧人的后裔成为文明民族的这种变化,在相当大
程度上是军事领袖们活动的结果。
  当战争在这类非文明民族中爆发的时候,和平的统治者就退居一旁,而把统率者推
到他的位子上;或者,在军事部族中,军事领袖可能是一切时期的行动首脑。当然,他
是受过考验的战士,他的坚韧精神甚至能够经受住特殊的考验,例如,像在加勒比人中
所做的那样,军事领袖的候选人要经受下列考验:用鞭子对他进行无情鞭打,和将他抓
破,放在绿叶燃烧的火上烟熏,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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