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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古手抄本法律中,又出现在《申命记》中。在法国,这种古代分配财产的原则至今
仍然受到法律的支持,家庭的成员按其权利而获得其应得的一份财产。在英国,遗嘱的
力量变得如此巨大,以致在理论上,一个人可以随意拒绝把全部财产给谁,但是在实践
上,受到道德感和舆论的内在约束。这种道德感和舆论好像认为,对于一个人来说,这
类剥夺孩子的资产而让一个旁不相干的人或者某一座医院发财致富的行为,是一种反常
的行为。如果一个英国人死了,没有留下遗嘱,法律承认他的家庭的权利,把他的动产
公平地分配给他的每个家庭成员。而土地财产或不动产则按其他方式分配,在大多数情
况下是转归于长子。为什么法律如此承认所有其余的家庭成员有权分钱而无权分土地,
这是极为有趣的历史问题。梅因(Maine)的《古代法》的读者知道,千年左右之前,在
欧洲,形成占有地的土地开始归属于长于完全不是为了使他致富,而是为了使全部亲属
能够一起生活在他的土地上,并在他——作为小氏族的领袖的领导下保卫这块土地。假
如在现代,家长成了只对自己个人有利的家庭田地的所有者,则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
为旧法律在新的情况下起作用,而且能够获得旧法律的最初制订者始终也预料不到的结
果。长子继承权在全英国并非都占优势。在英国的某些地区,从封建主义之前的时代传
下来的较古的家庭继承习俗继续存在着。这些习俗中有一种最为著名;根据这种习俗,
父亲死后,土地平均分配给他的儿子们。根据“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的证言,
这种习俗在忏悔者爱德华的时代就有了。这种惯例现在以gavelkind的名义,即以男子对
未立遗嘱之死者的财产予以平均继承之习惯而著名。但是它在其他地区也有,例如在伦
敦北边的肯特什城(Kentish-Town),可以认为是从处在这类所有权之上的土地那里获
得它的名称的。在英国甚至还有显然属于更早期社会状态的继承习惯。这就是英国幼子
继承(borough-english)的习惯,按照这种习惯,例如,在哈克尼(Hackney)或埃德
蒙顿,如果一个人死了而没有遗嘱,那么土地就转归他的幼子。这种幼子的权利,我们
并不怎么感到奇怪,至今还可以在欧洲和亚洲的某个地方见到。这种继承的习惯,对于
新地区的移民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这个地区,还有足够的土地,只要你去占用它就可
以。儿子们在这里长大并成家后,就迁居并去建设自己的庄园,然而最小的要留在家里
照顾年老的父母。正如蒙古人所说的,他是“炉灶的守护者”;在老人们死去以后,他
就成了家庭房屋的当然继承者。这是许许多多习惯的例子之一;那些习惯好像是随意而
不合理的,因为它们继续存在于它们所从属的那种生活体制之后,已经丧失了它们的意
义。
在从前还没有法学家和法典的那个时代,那些庄严的法令和权利借助如画一般的仪
式,使它对所有的人都变得鲜明,这些仪式能够在没有知识的人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许多古代仪礼在现在还保留着,并且如从前一样鲜明地表现出它的意义。例如,当双方
都希望加强彼此之间的和平和友谊的时候,他们就举行一种合血的仪式,为的是变成为
血统亲戚。在现时,旅行家们常常跟各种野蛮部族结成这种血统的亲戚关系。有个关于
举行这种仪式的东非人的故事这样叙述着:两个人一起坐在兽皮上,意思是他们共有
“一张皮”,然后一人在另一人的胸上割开一些小口,收起混合的血,把它擦入另一人
的伤口中。这样一来,我们就发现希罗多德所记述的,在古代的吕底亚人和斯基泰人中
所采用的,在古代诺曼人的传说及古代爱尔兰的传说中也同样提到过的那种契约形式。
要较为明确地说出古代道德学说的最重要的原则,那是不可能的。按照这种学说,人彼
此一般不应当是不相关的,而只能是自己的亲戚,因此,不很干的人,为了获得抚爱的
权利和真诚的态度,就应当变成血缘亲属。由于思维体系相同,甚至粗野部落也认为吃、
喝跟缔结友爱关系的活动是相联系的,因为在某种氏族内,客人可以成为家人之一,而
且在道义方面,对待他们应当像对待家庭成员一样。这一点有助于解释人们到处都对一
起吃饭的事实所赋予的那种重要性。在亿万印度居民中,在现时,社会的结构本身回旋
在等级制度之中,有的人能够同他一起吃饭,有的人就不能同他一起吃饭。在结婚仪式
中,远东非常著名的结婚仪式之一是:一对男女共吃一盘饭之后就成了夫妻。从印度的
结婚典礼中可以看到,仪式怎样通过比较恰当的隐喻而获得意义。在那个典礼上,把新
郎和新娘的衣服前襟结在一起作为结婚的标志,新娘把一只脚踩在石头上,用来表明她
将像石头一样坚贞。据说,在上世纪的英国流浪人中有这样一种习俗:男子和女子的手
在死动物身上结合起来,以这种方式来预示,他们将结合在一起,至死也不分离。在罗
马法庭上的几个场面,是属于欧洲法律中著名的戏剧性的仪式。在那个法庭上,奴隶主
提出他对奴隶的要求,于是上前用表示枪的木棍来触动这个奴隶。或者像在古代日耳曼
人的习俗中,一块土地的转让是用这样的仪式来表示:从森林小草原中取一块带草皮的
土,上面再插上绿枝;土地的原所有者亲手把这块上交到新所有者的手中。或者如在封
建时代的法律活动中,一位诸侯把自己的双手放在封建君主的两手之间,这样也就“把
自己交到了他的手中”,于是就成了他的下属。
在古代的法权中存在有另外~些仪式,它们比上述这类手势语还要实际些。野蛮
人的法律在早期就已经开始祈求魔法力和神力的帮助来解决困难的任务:揭露罪犯,迫
使见证人说出真情,必须实现许诺。这就导致了广泛流行的神裁判制(法律的考验)和
誓言。有一些神裁判法,实际上是用来揭露真象,因为它们影响罪犯的良心。例如,关
于一撮米的事,在印度,被认为可疑之家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把这一撮米放入口中,而
小偷神经紧张,这就妨碍他把米吞下。在英国,同样用一块考验性的神圣面包或干酪
(corsnaed)来做;甚至现在,农民们也还没有忘记这套旧公式:“假如我撒谎,我就
让这块食物噎住!”留在人民记忆中的不多的神裁判法的另一种,我们可以在下述情况
中看到;在某个远方的农场主家里,强迫所有被认为有偷盗行为的人都握住《圣经》;
《圣经》被系在一把钥匙上,而这《圣经》在小偷的手里难免抖动。古典社会用悬挂在
张开的剪子尖上的筛子进行的占卜,也用这种形式保待了下来。神裁判法已经落伍于时
代,现时已为大多数文明民族的法律所驱逐。在现代,若要见识受法律许可的烧红的铁
考验,那就必须到那些像阿拉伯这样的国家去。在英国,这种考验只有在那些天才实地
运用,那就是当讲述关于走过烧红的犁头的艾玛(Emma)女王的传奇时候。现在,这种
古代的观念在厅堂里还由变戏法者体现着。就在不远的年代里,大家都知道有过这样的
事:英国的农民们把一位被怀疑为巫神的老妇人沉入水中,当时没有意识到,他们在重
演古代的用水考验;而在这种考验中,神圣的自然力拒绝不信神者而接受公正者,所以
有罪者能游泳,而无罪者则沉没。这种审判仪式构成了印度的摩奴(Manu)法典的一部
分;在英国的法律学中,直到十三世纪初之前,这种审判仪式都是考验被控告犯有杀人
或抢劫罪的人的合法手段。如果受到神的裁判的人有罪,那么,通过神的裁判,他就会
招致某种灾难。这种神裁判法本质上跟誓言相近似。但是,誓言通常是招致上天的未来
惩罚,这惩罚是在现世或在来世。例如,在俄罗斯的西伯利亚法庭上,可以看到奥斯加
克人宣誓的有趣场面:当时,把一个熊头带到法庭上来,为的是如果见证人做了虚假的
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奥斯加克人就去咬这熊头,以此为誓召唤熊咬死那见证人。在我
国,法庭誓言在其外部方式上带有远古的痕迹。在苏格兰,见证人把一只手举向天空;
希腊人和希伯来人用这个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