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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罗素-第1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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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地方主权者的利害与臣民的利害本相同。臣民越富足,他越富足;臣民若守法, 
 
他就比较安全;等等。反叛是不该的,一则因为反叛通常要失败,再则因为倘若反叛成 

 
功,便留下恶例,教别人学反叛。他否认亚里士多德说的僭主政治与君主政治的区别; 
 
按霍布士的意见,所谓“僭主政治”,无非是讲这话的人恰巧厌恶的一种君主政治罢了。 
 
    书中举出君主当政比议会当政可取的种种理由。他承认当君主的私人利益与公众利 
 
益冲突的时候,君主通常要顺从他的私利,但是议会也如此。君主可能有宠臣,但是议 
 
会的每个议员也难免有嬖人;因此在君主政治下,宠臣嬖人的总数多半还少些。君主能 
 
私下听取任何人进言;议会却只能听取议员们的意见,而且还是公开听取。议会中有某 

 
些议员偶然缺席,可以让别个党派获得多数,因而造成政策的改变。不仅如此,假若议 
 
会内部分裂,其结果可能就是内战。霍布士论断,因为所有这些理由,君主制最完善。 
 
    整个一部《利维坦》中,霍布士完全没考虑定期选举对议会为了议员的私人利益而 
 
牺牲公众利益的倾向可能起的钳制作用。事实上,好像他所想到的不是民主选举的议会, 
 
而是威尼斯大议会或英国上院一类的团体。他把民主政治按古代方式理解为必得一切公 
 
民直接参与立法和行政;至少说,这似乎是他的意见。 
 
    在霍布士的体制中,主权者起初一选定,人民便最后退了场。主权者的继承,如同 

 
罗马帝国在没有叛乱扰攘时的惯例,须由主权者决定。他承认,主权者通常要选择自己 
 
的一个子女,或者若没有子女,选择一个近亲,但是他认为任何法律也不该限制他选其 
 
他人。 
 
    书中有论臣民自由的一章,开头是这样一个精辟可佩的定义:对运动不存在外界障 
 
碍,是谓自由。按这个意义讲,自由与必然是一致的;例如,水在对它的运动没有障碍 
 
时,因而按定义也就是水在自由时,·必·然流下山岗。人可以自由做他意欲做的事, 
 
但是必然得做神意欲做的事。我们的一切意志作用全有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全是必然 

 
的。至于谈到臣民的自由,在法律不干涉的情况下,他们有自由;这决不是对主权的限 
 
制,因为主权者假使决定要法律干涉,法律本可以干涉。除主权者自愿让出的权利外, 
 
臣民没有和主权者相对抗的权利。大卫使乌利亚被杀,因为乌利亚是他的臣子,那时他 
 
没有侵害乌利亚;但是大卫侵害了神,因为他是神的臣子而不遵从神的律法。 
 
    据霍布士的意见,古代的著述家歌颂自由,结果促使人们赞同暴乱和骚动。他主张, 
 
这些著述家的意思正确解释起来,他们所歌颂的自由是主权者的自由,即免于外国统治 

 
的自由。国内对主权者的反抗,即便看来好像是极正当的,他也谴责。例如,他认为圣 
 
安布洛斯在帖撒罗尼迦屠杀后无权将狄奥多修斯皇帝开除教籍。他还激烈地指斥札卡理 
 
教皇不该为扶立不起,帮他废了墨洛温朝末代国王。 
 
    不过他承认服从主权者的义务也有一个限度。自我保全权在他看来是绝对的权利, 
 
所以臣民有甚至对抗君主的自卫权。这话合逻辑,因为他把自我保全当成了组织政府的 
 
动机。 
 
    根据这点,他认为(不过有一些限制)人在受政府召唤上战场时,有权拒不战斗。 
 

这是任何现代政府不容许的一种权利。 
 
    他的利己主义的伦理观有一个奇妙结论,就是对主权者的反抗只在·自卫的情况才 
 
算正当;为保护旁人而进行的反抗却总有罪。 
 
    还有另一个十分合乎逻辑的例外:人对于无能力给予他保护的主权者,没有任何义 
 
务。这样看来,在查理二世流亡期间霍布士归服克伦威尔,便名正言顺了。 
 
    政党或现在我们所谓的工会一类的团体,当然不许存在。 
 
    所有教师都得做主权者的仆役,只讲授主权者认为有用的东西。财产权仅只臣民对 
 
其他臣民讲有效,对主权者讲不成立。 

 
    主权者握有管制对外贸易的权。他不受民法约束。主权者手中的惩治权并非由什么 
 
正义概念来的,而是因为他保留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持有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下,谁加 
 
害旁人也无法怪罪他。 
 
    书中开列出国家瓦解的种种有趣的原因(被外国征服除外)。这些原因是:给予主 
 
权者的权力太小;容许臣民有私人判断;凡违反良心的事一律是罪之说;信仰灵感;所 
 
谓主权者受民法约束这种理论;承认绝对的私有财产;分割主权;模仿希腊人和罗马人, 
 
俗权与灵权分离;否认主权者有征税权; 

 
    有势力的臣民得人心;以及与主权者有争论的自由。关于所有这些原因,在当时近 
 
期的英、法历史中都有丰富的例证。 
 
    霍布士认为教导人民信服主权者的各种权限,不应当有很大困难,因为人民难道没 
 
有被教导信仰了基督教、甚至信仰了违背理性的“化体说”吗?应该特定出一些日子来 
 
学习服从的义务。对民众的训导有赖于各大学的正确教学,因此必须加意监督大学。对 
 
神的礼拜必须清一色,宗教就是主权者颁定的宗教。 
 
    在第二编结尾,他表示希望某个主权者读到这本书,自立为一个绝对君主。这愿望 

 
总还不像柏拉图的愿望:某个国王会变成哲学家那么偏于空想。霍布士向君主们担保, 
 
这本书容易读而且十分有趣。 
 
    第三编《论基督教国》,说明不存在一统教会,因为教会必须依附俗界政府。在各 
 
个国家,国王应该是教会首领;教皇的“大君权”和教皇无过说是不能承认的。可以想 
 
见,这一编中主张非基督徒主权者治下的基督徒臣民,在外表上应该服从,因为乃缦在 
 
临门庙中难道不无奈屈身吗? 
 
    第四编《论黑暗的王国》主要涉及对罗马教会的批判;罗马教会把灵权放到俗权之 
 

上,霍布士因此憎恶它。这编的其余部分是对“空洞哲学”的攻击,他说的“空洞哲学” 
 
通常指亚里士多德哲学。 
 
    现在试论断我们对《利维坦》一书抱什么看法。这问题不容易谈,因为书里的优点 
 
和缺点极密切地错杂在一起。 
 
    在政治上,有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关于国家的最良好形式的问题,一个是关于 
 
国家权力的问题。按照霍布士的意见,国家的最良好·形·式是君主制,但这并非他倡 
 
导的主义中的重要部分。重要部分是国家·权·力应当是绝对的这个论点。 
 
    这种主义,或跟它类似的主义,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期间在西欧成长起来的。首 

 
先,封建贵族被路易十一、爱德华四世、斐迪南和伊萨白拉以及后继的君主们慑服了。 
 
然后,在新教国家,宗教改革又使俗界政府能够占了教会的上风。亨利八世掌中握有以 
 
前任何英王不曾享有的大权。但是在法国,宗教改革运动最初却产生正相反的效果;夹 
 
在吉兹派和余格诺派中间,历代国王几乎毫无实权。在霍布士写书前不久,亨利四世和 
 
黎歇留奠定了君主专制的基础,这在法国一直延续到大革命时代。在西班牙,查理五世 
 
挫败了议会,而腓立普二世除对教会的关系外,也是专制君主。不过在英国,清教徒将 

 
亨利八世的事业又一笔勾销;他们的事业活动引起霍布士的这种想法:反抗主权者必定 
 
产生无政府状态。 
 
    一切社会都面临着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两种危险。清教徒,尤其是独立教会派, 
 
深记专制政治的危险;相反,霍布士经历了各种对抗的热狂主义的斗争,因此他让对于 
 
无政府状态的恐惧缠住了心。在王政复辟后兴起、而在1688年后得势的自由主义哲学家, 
 
这两种危险都领悟到了;他们对斯揣弗和再洗礼派双方都厌恶。于是洛克有了权能分立 
 
说及“约制与均衡”说。在英国,当国王还有威势的时期,有过真正的权能分立;嗣后 

 
国会成了太上主宰,最终大权转到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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