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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文适用的范围是否仅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还是也包括在中国境外提供的以境内客户为对象的劳务。也就是说“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定义是否参照新营业税细则的规定,即只要服务对象是中国企业都视作中国境内服务,因而都需要作19号文要求的登记?
' 廖体忠 '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涉及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凡构成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19号令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文件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本文所说的项目所在地如何理解?是服务提供地,还是接受服务的中方业主所在地。实践中遇到工程项目和业主在一地,但是外国企业提供服务在另外一地(例如设计,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咨询等),应在哪里做税务登记以及支付税款?因为实践中会涉及到税务登记地以及交营业税/所得税在一地,对外支付服务费和开具完税凭证在另一地(即业主所在地)的情况。
' 廖体忠 ' 项目所在地是指劳务发生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实践中存在支付地与征税地不一致现象是正常情况。
' 网友85744 '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闻听总局今年非居民企业汇算工作将使用软件,以方便汇总分析工作的完成。请问软件是否已经研发成功?何时能提供给基层税务部门使用?
' 廖体忠 ' 目前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信息中心和我司正在研究软件的接口,即将下发各地使用。
' 网友85378 '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避税行为,如果可能造成少缴营业税,反避税条例中是否有规定?
' 廖体忠 ' 关于少缴营业税的问题,可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有关转让定价管理的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
' 网友85287 ' 专家好:
A在美国,B在香港,A与B是关联方,A持有中国境内M公司的股权,A将这部分股权转让股权给B,问:境内M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A转让股权产生的所得税?税法依据?
' 廖体忠 ' 如果M公司不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4规定的支付人,也未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则M公司无需代扣代缴A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 隐形的翅膀 '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对于纳税人提交的成本分摊协议,税务机关是否都会判定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的期限是否有规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确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廖体忠 ' 对于纳税人提交的成本分摊协议,税务机关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判定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有关审核期限的问题,目前暂无特别规定,税务机关会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处理。
' 网友85827 ' 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请问: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 廖体忠 ' 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包税问题,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 网友333333 ' 如果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09年签订的服务合同,但实际付款是在10年或以后的年度支付此项服务费,税务对此是否有时间的要求!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受托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税法123 ' 我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现有几个常见的问题,想与税务局的同志请教:
(1)核定利润率的问题。
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核定相关劳务的利润率时,根本无法做细致判断,只能根据83年、86年等几个非常老旧的文件作为依据来判断,而且通常情况下,为避免其个人风险,通常选择最高的利润率。
请问总局对此现象有何对策?不知总局对此有何看法?
' 廖体忠 ' 有关非居民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核定利润率的问题,总局将尽快出台规定进行明确。新文件出台之前,主管税务机关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以前的文件规定执行。
' 网友85249 ' 代扣代缴单位不肯履行义务,要求境外公司自己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境外单位是否可以把税款汇到税务机关的帐户?如果税务机关不同意这样做,境外企业该如何纳税?
' 廖体忠 ' 如果境内单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代扣代缴单位不能随意不履行扣缴义务,并自行要求境外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已经解决境外单位在中国缴纳税款的事宜,具体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maggie0815 ' 如果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相关劳务由外方在境外提供,但如何判断实际劳务是否在境外完成呢?
' 廖体忠 ' 税务机关不完全依据合同规定的内容来做出实际判断,依据实际情况,比如说是否派人到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或者工作量的境内外的分配和对外支付等情形,予以判断。
' 网友85278 ' 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均需办理办理登记,是否有例外?非居民个人呢?
' 廖体忠 ' 没有例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个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请咨询税务总局相关司局。
' 网友85450 ' 廖司长,你好:
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目前想要明确下: 这里的比较一定要是与本公司有过交易活动中的关联公司和有过交易的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比较么? 还是可以选与本公司发生交易的关联公司和与该关联公司所在国当地的其他非关联公司的价格做比较?
举例
A 公司是在中国的一家公司,B 公司是在美国的一家公司。
A和B 同属于C 集团下的全资子公司。
A公司在美国的业务,全部通过B公司,不与美国其他第三方代理公司发生业务。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业务价格,完全按照美国市场价格进行。
明确的是A 公司在准备同期资料的时候,是否可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比较?既A 公司可以拿出 B 公司的报价,合同等,然后A 公司再拿出在美国市场上取得的其他公司,比如W公司来做比较?以此来证明B公司的报价是市场价格( A 公司有W公司在公平市场上的报价,但A 公司未与W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
' 廖体忠 ' 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对交易要素可比性要求最高的方法,尤其是对产品或者劳务可比性要求较高。目前,各国在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时,只有企业存在内部可比物,也就是产品或者劳务相同时,才会选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仅仅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