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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同时,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 会计1111 ' 我司为一丹麦公司其设在新加坡的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合资成立的生产型企业,我司船舶固定资产的商业保险是由外方股东的母公司统一投保垫付,我司与这家外国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年终位于丹麦的外方股东母公司会将我司承担的保费分配给我司,而我司收到的发票也是外方股东的母公司自己的发票。向外方股东的丹麦母公司汇出该保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该母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但该保险与北京办事处没有实际联系。
' 廖体忠 ' 有关子公司分摊的保费的问题,关键要看认定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建议你向主管税务机关披露公司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情况、投保垫付信息等,证明保费分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是否属于允许的成本列支范围。
' 西瓜995 ' 关于国外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等征税情况的问题。
问题内容: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经常委托外方给公司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性质工作,按照税法要求,我公司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所得税。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技术服务费的所得,应该按照那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合同额,还是根据一定得利润率来核定该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核定,利润率一般为多少?10%或者其他?我查过税法跟实施条例,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 廖体忠 ' 对于非居民提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构成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 核定的情况下应税所得率可以参考以前的文件,一般不低于10%。此外,对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有些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收入全额由支付人按照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协定规定执行。
' 网友85283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 心相印 ' 对于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是自行申报,那么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但又未到按季预缴时间,此时应提交什么文件?
' 廖体忠 ' 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
' 金属外套 ' 《税务证明》的管理与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产生付款时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 廖体忠 ' 税务证明的申请、开具以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等,根据汇发'2008'64号以及国税发'2008'122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准。
' CPAN '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请问,如何定义实际税负?是否为企业的实际税率?
2。请举例企业应如何填列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涉及国税还是地税的征管范围问题,假如发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时间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这时由地税还是国税指定,或者先由地税指定,后来发现工期原因已构成常设机构,应由国税征收了,能否再明确一下如何分工协作的问题。
2、扣缴义务人未扣,或无法扣缴,非居民未申报,按照办法规定,可收集非居民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信息,如何收集?有没有经验做法或规范意见?
3、源泉扣缴办法中,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廖体忠 ' 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税局征管。
2。我们正在制定相关信息的收集办法。
3。这个问题具体指什么?
' 水晶盒子 ' 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 廖体忠 ' 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
' 文本文件 '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是否要按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 廖体忠 ' 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但涉及应缴纳营业税的,按营业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 网友计芳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19号文适用的范围是否仅包括非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