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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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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你所举的例子中,不能够简单判定W公司和B公司报价的可比性,还应进行具体的功能风险分析,对于存在细节性差异的产品或劳务,更好的是先确定企业的功能风险,再选取一组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
  ' 网友85346 ' 请问:1、关于内部转让定价。我司存在在不同法人之间产品转移的情况,目前选择的是成本加成法。请问在确定成本加成率时,总局或者各地方是否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或者其他什么具体的标准?

  2。关于内部转让定价。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利润中心)之间产品调拨时,一方是所得税免税项目,另一方不是,转让定价怎么确定?

  ' 廖体忠 '  回答第一个问题,目前,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方面,我国并没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也没有统一的“安全港”标准,而是更倾向于就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可比企业,确定转让定价方案。

  回答第二个问题,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转让定价管理的对象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加以原则,而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之间的产品调拨,其行为应该归属于企业内部的生产安排,而不属于转让定价管理的范畴。 

  ' 小草 '  国税发'2009' 2号文第九条第六七款中的控制如何界定?

  ' 廖体忠 '  这里的“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是指对购销或劳务定价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如果独立企业之间在供货和销售商存在依存关系,只要这种供销活动构成实质控制,即可以判定构成关联关系。

  ' 网友85471 '  廖司长,您好,请问一下,我是一家内资企业,可我有进出口业务,去年的进出口额度是3。2亿美金,我的企业还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吗?

  ' 廖体忠 '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你公司虽属于内资企业,但要看进出口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且关联购销额是否大于2亿元人民币,若你公司关联购销金额大于2亿元人民币,则应准备同期资料。

  ' xiashuqin2003 '  请问:中国是政府转贷款,不涉及非居民所得税吧?例如,中国银行总行向某国贷款,再国内企业向中国银行贷款,国内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支付时,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中国银行再向国外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对方企业所得税,有免税规定除外。

  ' 廖体忠 '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 gouqi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 廖体忠 '  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文件。

  ' 时局动态 '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我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因为总部向子公司进行了技术转让,每年子公司均向境外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做汇算清缴?

  ' 廖体忠 '  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总部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网友85874 '  管理中如何查询90年以前年度的非居民税收政策?

  ' 廖体忠 '  请上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法规库查询,或者你可以直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 626116 '  国税发'2009'3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请问: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具体指哪些税费?而哪些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呢?例如,今年我们接受外国企业的培训,本地的税局机关要求我们按照收入全额缴纳预提所得税税,但我们首先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应该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啊?为什么也不能在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呢? 

  ' 廖体忠 '  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

  ' 网友85712 '  非居民企业(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该适用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

  第三款中强调了其所得如果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则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那么此层含义不是已经包括在第二款中了么?应该如何理解呢?您能否举例说明呢?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计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外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比如说非居民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就适用于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网友85283 '  外国企业的技术转让如何规定?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是否还需开具税务证明? 

  ' 廖体忠 '  技术转让要分所有权的转让还是使用权的转让,如果属于所有权转让,倾向于按照转让财产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使用权转让,则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根据汇发'2008'64号文件规定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 NO。1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也就是说过去按照每次对外支付时缴税并开具完税凭证的实践做法是否会延续?

  ' 廖体忠 '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办理。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过去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  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 

  ' 网友85382 '  非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公司的销售(如境内独立法人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 廖体忠 '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  关联申报的有关规定:关联关系除从控股角度加以判定外,还有考虑借贷资金控制,管理人员控制,购销等方面的情况加以判定。相关的关联申报应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 瑶瑶妈妈 '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管。那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主要指提供劳务),时间在6个月以下,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征管还是由地税局征管。 

  ' 廖体忠 '  由国税局征管。 

  ' 镜子里的真实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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