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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税负转嫁也是纳税者客观避税的基本途径,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人,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转嫁税负给他人,自己并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而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由于税收转嫁没有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违法,因此,转嫁受到普遍青睐。利用转嫁减轻税收负担目前正成为十分普遍的经济现象。
一、税负转嫁避税法的主要方法
税负转嫁方法很多,但实事上,每个纳税人转嫁税负的方法都不同。即使在采取十分类似的做法过程中,有些人成功,有些人失败了。这里要求纳税人多实践、多参与的目的只是强调实践与参与的重要性,并不是认为方法手段不重要。相反,我们认为凡是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成功地实现税负转嫁,必须掌握与之相关的途径和方法。根据我国情况,税负转嫁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成本转嫁法
成本转嫁法是根据产品成本状况而进行税收转嫁的方法。成本是生产经营者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作的各种预先支付和投入费用的总和。递增成本是成本随产品产量和经营范围扩大而增加的费用的损耗。如生产产品的原材料、服务范围扩大后人员及设备的相应增加等。递减成本则与递增成本相反,它是指那些产品及经营成本随经营扩大和服务范围的扩展而减少费用和损耗的项目。如节约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造成单位产品生产经营费用的减少和降低等。从税负转嫁程度来看,不同成本种类产生的税负转嫁方式及转嫁程度不同。
1.固定成本与税负转嫁
由于这类商品的成本不随产量的多寡而增加单位成本,因此在市场要求无变化条件下,所有该产品承担的税款都有可能转移给购买者或消费者,即税款可以加入价格。比如骨灰盒,由于人们不会因其价格是否包括了税款而多买或少买,这种商品完全可以实现税收转嫁。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即成本固定且市场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它的市场容量总是一定的,扩大或缩小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决非人们主观上想从事这种生产经营活动就能实现的。
2.递增成本与税负转嫁
这部分商品中税负转嫁程度要小于纳税人实际纳税额。因为这种商品的单位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增加。课税后商品价格提高,为维持销路,只好减产以求降低产品成本。这样,税款就不能全部转嫁出去,至多只能转移出去一部分。
'案例七十六'
1979年以后,我国杂牌自行车曾一度以每辆150元充满市场,然而由于这些杂牌自行车生产厂家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原因,致使其每辆成本120元,高于国家名牌自行车,而且这种较高的成本还随产量的增加而增长。随着这些厂家们盲目生产,高额成本和税负压得它们抬不起头,因此,只好提高产品价格,每辆190元。结果造成更为严重的积压,最终不得不依靠提高名牌自行车的售价,抵消杂牌车的高价形成的市场无需求局面。尽管如此,这些厂家仍然不得不承受一部分本应属于消费者或购买者所承担的消费税。可见,对于产品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增长的生产经营者来说,若不想办法降低成本递增这一趋势,税收转嫁是难以实现的。
3.递减成本与税负转嫁
由于单位产品成本在一定情况下随数量增多和规模扩大而减少,单位产品所承受的税负分摊额也就减少,因此,税收负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出去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即随着产品生产数量和规模的增大,客观上要求降低产品价格的呼声也就增大了。生产经营者为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也会适当地调低其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但就一般情况来说,这种价格降低的程度不会大于税负分摊在每个产品上的下降程度,即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价格调低后,仍可把有关税收转移给自己商品的购买者,甚至还可以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二)税基转嫁法
税基转嫁法是根据课税范围的大小实行的不同税收转移方法。一般来说,在课税范围比较广的情况下,直接地进行税负转移便会遇到强有力阻碍,纳税人不得不寻找间接转移方法,这时的税负转移就可称为消极的税负转移。
从事积极性税负转移的具体情况是,所征税种遍及某一大类商品而不是某一种商品。譬如对生产经营汽车征的税、对烟酒征的税、对农作物征的税等。这些对大类商品普遍适用的税种实际上忽略了具体不同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忽略了不同产品承受税负和转移税负的能力,因而为生产经营者转移税负创造了条件。在市场价格充分显示供求变化的条件下,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信号进行产品品种的调整,就完全可以实现有效税负转移。
'案例七十七'
广州本山汽车厂汽车品种很多,对一个汽车生产厂家来说,它的产品品种也不仅仅限于一种。当期生产所有品种汽车适用于同一税率的情况下,它完全可以把绝大多数财力、物力、人力集中于市场上好销售的汽车生产。同理,汽车商店也会这样做。这样,该生产厂家及经营商店总会处于设法满足市场需求的状况中,它的产品总是维持其大多数的适销对路。因此,保证它们承受的税负部分甚至全部都可转移出去。
对烟酒征收统一税也会产生同样效果。拿酒来说,酒分白酒、色酒、果料酒、啤酒等多种,若再细分,还可分出更多种。酒的市场变化有其特有的规律,生产经营厂家掌握这些规律,其产品的出售就可以保持良好的势头,税负转移也就容易。反之就困难。事实上,凡是征收范围广的税(除直接税外),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没有征税,因为它并没有影响市场选择的条件,也没有影响需求程度,只是在同类商品价格上增加了一个金额相等的附加值。企业之间原有的竞争格局没有改变,只要生产经营者依旧按照市场供求规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们的生产经营成果仍会被消费者承认,成本及各项费用仍会得到补偿,税负也会转移。
从事消极税负转移的情况与从事积极税负转移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在仅对某一种类商品开征特定税种时,直接意义上的税收转移就难以实现。因为这时的税负承担者很具体,无法进行合法偷换。
'案例七十八'
茶和咖啡同属饮料,如果课税于茶而免税于咖啡,当茶价上涨时,饮茶者改饮咖啡,以至茶的消费减少,这时,茶商如果想把税款加到茶价上去进行转嫁就很困难。惟一的选择就是进行消极抵制办法,即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从事茶叶替代品——咖啡的生产和经营。
(三)供求弹性调节法
供求弹性调节法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的商品课税转嫁。前面曾经说过,商品的市场价格受供求规律的支配,这在国际市场上表现得特别明显。需求的变动影响供给,供给的变动作用于需求。商品的价格随着供给和需求的变动上下波动。税收能否转嫁,主要看纳税者怎样利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怎样引导这种变化。运用市场调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第一,在某些条件既定的情况下,课税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属于可要可不要的消费品时,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不要强制进行税收转嫁的尝试。价格低,人们购买的就多;价格高,人们购买的就少。转移税收尝试会使该商品难以销售出去。一旦商品滞销后再降价处理,问津的人就会减少(因为降价往往意味着产品质量发生了问题)。
'案例七十九'
我国北方的糖炒栗子,10年前的价格是一元钱0。5公斤,而现在高达五元钱0.5公斤,买主大大减少。1988年底北京市东四一家食品店因买主不多,曾一度降为2元0。5公斤,结果不但没有招来新的买主,反而把老主顾也吓跑了,因为人们怀疑它的质量和储存的时间过于长久。
第二,如果课税产品供不应求,需求量与供给量相差十分悬殊,且该课税产品价格被抬得过高的情况下,生产厂家在努力扩大生产的同时,生产经营者都应该尽最大的可能把承担的税收连同各种费用一道转移给购买者,进行彻底的税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