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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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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同时,生产经营者都应该尽最大的可能把承担的税收连同各种费用一道转移给购买者,进行彻底的税负转移(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商品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不是依靠指令和计划确定的)。应当指出,在商品经济中,税负转移不是不光彩的,也不是一件坏事,它是加速供求关系平衡,促进市场繁荣的一种手段。 
第三,当商品的供给一定时,如果需求增加或保持不变,再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承担的税负加到商品价格上,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这种状况多是由一种商品生产相对处于数量、质量稳定状态过程中,即社会再向该产品生产企业投资,就会导致供大于求,而若从这些已有生产企业中抽走资金减少生产,又会导致供给不足这样一种局面。这种局面在重大应用技术发明和扩大生产之前是一种普遍现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负转移也是较为普遍的。 
第四,当需求一定时,如果供给不变或者减少,税负就可以通过价格上涨方式转移给购买或消费者。比如妇女的女红商品,多数情况下它的需要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当中,这种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供给上稍作减少调整,它们的税负就可转移给购买者。事实上,我们国家一些地区已经这样做了。 
二、税负转嫁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八十' 
我国南方一些竹木产区生产的竹木地板的特点是清凉、透气、加工制造简单,但与革制地板、化纤地毯等比较,不够美观、漂亮。经营者将竹木地板的定价确定为10元一平方米。由于竹木地板只适合于南方潮湿地区,北方多数地区无法使用(竹木地板易裂、怕干燥),市场需求不大。结果竹木地板生产经营者只能维持10元一平方米。这在当地已被认为是很高的价格标准,有关税负只能由厂家和经营者负担。1987年,日本人发现了这种竹木地板,经他们分析测定,这种竹木地板具有很大的医学价值,对维持人们身体内某种元素的平衡有重大帮助作用。因此,日本及东南亚国家纷纷订货,原来10元一平方米的竹木地板一下变成9美元一平方米,外贸部门又在9美元一平方米上加3美元,成为12美元一平方米,这样,竹木地板的生产经营厂家利润大增。原来每平方米地板承受的有关税负统一转给了日本人和东南亚人。竹木地板生产经营者前后这一突变不仅使他们看到了自己活动的价值,也使他们意识到独占商品的重要性。 
三、税负转嫁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一)对纳税人的反避税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区分不同税目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准确界定其纳税义务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第二产业,涵盖整个第三产业,在不同税目的某些项目上,可能会出现征税范围交叉的问题,如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中某些体育项目的交叉,服务业中的咨询业与金融保险业中的咨询业务的交叉,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与娱乐业中餐饮服务交叉等等。而且,由于在营业税税收负担的设计上,不同税目之间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这就使得纳税人可能利用上述的税目间的交叉,通过避免成为高税负纳税义务人,达到避税目的。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在判定不同税目的纳税人时,要熟练掌握税收法规中对上述交叉问题的具体规定,严格界定纳税人应税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其纳税义务。 
2.区分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界限 
对于发生混合销售(即一种经营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内。 
对于发生兼营业务(即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的纳税人,在稽查时应特别注意审核其应税收入能否严格划分清楚,如果纳税人能将上述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可以分别就不同项目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将上述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则全部收入按增值税计征。 
(二)对扣缴义务人的反避税要点 
(1)查实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具体可通过审查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资料,看其对扣缴情况是否有明细记载,审查其扣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2)查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是否真实。反避税时应注意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纳税人代扣代缴的税款时,是否已将全部应税款项计算在内,有无以支出冲抵收入,或将某些价外收费剔除后计税的现象。 
对于应扣未扣、应扣少扣的税款,按税法规定应当由扣缴义务人补缴。 
四、税负转嫁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八十一' 
税务人员在审查中山森泰电子公司的应付工资时,发现本年度工资费用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进一步审查得知,在建工程工资支出50万元计人生产成本。其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500,000 
贷:应付工资        500,000 
'案例分析' 
账户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了解和查阅有关成本支出账簿,查阅工资发放单,证实了在建工程挤入生产成本的事实。 
'处理意见' 
如果年度内发现问题,应作如下调整: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贷:生产成本        500,000 
若次年发现问题,则应作如下调整,假设所得税率为30%,盈余公积计提率为净利的10%,投资者利润分配为净利润的50%。 
(1)借:在建工程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0,000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0,000 
贷:盈余公积        350,000 
应付利润        175,000 
(4)借:应付利润        175,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        325,000 
(一)税务干部在反避税工作中应特别注意: 
(1)低列或漏列应变税金。表现在应交税金账户未按税法规定的要求计算各项税收,企业以各种方式逃税漏税,应交税金账户被低列。账户检查人员应验证企业应交税金的计税基数是否正确,有无多计少计的现象。同时还要审查企业选用的税率是否适当,各项税收的减免是否符合规定。 
(2)应交税金长期挂账。表现在企业长期拖欠应交的各项税金,造成国家税收入库困难。账户检查人员若发现被查单位应交税金余额较大,且挂账时间较长,应督促企业尽快结清所欠税款,以防国家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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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再投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优惠分两种情况: 
一是外商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二是将该利润作为资本投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再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第一种再投资发生在从该企业提取利润之前,第二种则为提取后直接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在外国投资者按税法规定申请退税时,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推算确定。 
一、再投资避税法的成因 
再投资避税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再投资的有关规定,对再投资的方式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目的的方法。所谓再投资是指投资者用其资本利得再次进行投资的行为。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其在中国境内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中国的企业,我国税法中制定了有关再投资税收优惠的政策。该政策的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他同投资企业,其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对再投资兴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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