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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1990、1991年两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1992、1993年两个年度各盈利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1984年至1986年3个年度的亏损30万元,可以1989年实现盈利的30万元弥补;1987年、1988年两个年度共亏损20万元,分别从1992年、1993年两个年度实现的盈利20万元中弥补;至于1990、1991两个年度的亏损可分别延续至1995年、1996年弥补。
依照本规定,某企业往往形成长期年年没完没了的亏损弥补,换句话说可能长期不缴所得税。一旦预计某年度可能盈利要缴税时,就可采取收买小型亏损企业的办法,冲减盈利,以减少缴纳所得税,甚至不缴纳所得税。
'案例七十三'
利用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珠海健将文化体育公司是经营体育用品的合资企业,始创于1985年,1986年~1987年度出现亏损,1988年开始盈利,1988~1989年度共获利130多万元,1990年起开始执行减半征收所得税。
为了逃避所得税,该企业1989年又经批准成立了珠海健力实业有限公司,除经营中增加了加工改制外,其他的经营项目、中外方所占的股份均与珠海健将文化体育公司的情况完全相同,同时从珠海健将文化体育公司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达100万元,珠海健力实业有限公司1990年7月正式开业运营,7~12月份创产值达335.6万元,销售收入为178.6万元,获利润31。46万元,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而同时原有的企业1~8月份虽有产值和销售收入,但无利润,9~12月份停止生产,全年无利润,不征所得税。这就是企业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三、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当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为了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延续5年后的未弥补的亏损,用税后的利润弥补(法定盈余公积金也用于弥补亏损)。该项反避税的要点是,通过审阅“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账,检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以及以其利润进行弥补的情况。如发现连续数年用税前利润弥补时,还应查明有无超期弥补的行为。通过复算,验证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数额的正确性。检查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广大税务工作者对于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所进行的反避税,其最重要的突破点有两个方面:
第一,税务工作者应查验合并、兼并、收购等行为的合法性,是否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合并、兼并、收购等行为对双方企业的作用是什么?明确合并、兼并、收购后的经济活动对双方企业纳税有什么影响,这样,就基本上能判明是否有避税的动机。
第二,税务工作者在对频繁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核算形式的企业,应该重点审查企业经营期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核算形式是否遵循《会计具体准则》,改变经营地点的理由是什么?工商部门是否已经批准等,就能够判断是否有避税的动机与目的。
当然,企业避税的动机最终是通过安排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得以体现,因此,广大税务工作者反避税的重心就落在查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经济常规,财务活动是否符合会计核算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反避税的作用。
四、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七十四'
深圳华英电信公司系中美合作经营企业,属美国特斯维公司的子公司。税务人员对其年终报表和会计师查账报告以及企业账簿进行审查,发现如下现象:从1995年至1998年的3年中,其产品平均外销数量占销售总量的70%,平均外销收入额占总销售收入额的55%,而外销利润仅占该厂总利润的21.57%。另外,该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约定,外方投入的机器设备不提折旧,企业分红中外方所占的比例也逐年减少。针对以上现象,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详细反避税。
'案例解析'
税务人员发现如下问题:
(1)据合作协议约定,该厂产品86%由外方负责出口销售,14%由该厂负责销向国内市场;
(2)合作协议约定,开始生产的第一年,外销产品的定价按实际成本加每件1港元利润由外方付给该厂,平时外销产品只计成本,年终时董事会确定外销利润。实际上,从1995年至1998年这三年间,该厂外销产品均按实际成本加每件0.8港元利润计价(不论规格、品种)。
对以上两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该厂产品的外销表面是由外方负责,实际上是一种母子公司间的转让定价行为,属于关联企业间交易;其产品定价方法也违反营业常规。在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销售利润率高达15%以上,而合作协议中约定由外方包销的利润率仅有5%左右,显然利润率过低。因此,税务机关确认该厂存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行为,并于1999年4月同该厂领导及外方有关人员商讨调整事宜。
'处理意见'
应调整所得额=
A产品应调整所得额:
=19739389.62元
扣除30%的折扣,实际调整所得额:13817572.73元
B产品应调整所得额:
=1048257.42元
扣除30%的折扣,实际调整所得额:733780.20元
总调整所得额为:14551352.93元
该中外合作企业适用15%的税率,则应补征税款2182702.94元。
'案例七十五'
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是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深圳美奇洁公司创立之初为亏损公司,作为分公司,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扣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的所得额。经过几年发展,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开始盈利,同时我国的所得税率要低于其总公司所在国的税率,因此,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又将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升格为其子公司,即独立的法人。因为这样一来,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的所得额就不包含在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的收益中,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在我国的税后利润可以转移到其他避税地储存起来,减少了纳税义务。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在作了上述变动后,却仍以总分机构的形式,总公司费用50万元,摊人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的管理费用,减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的变更记录,认为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既然已为母、子公司而非总分公司的关系,则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不得摊销管理费用,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承担其母公司的管理费用是违反所得税法的,因此税务机构责令其交纳所得税及地方附加16.5万元(50×33%),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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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税负转嫁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转嫁与避税,从纳税人角度看,两者共同点十分明显,都是减少纳税主体税负,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另外,它们都是合法行为,都是税务当局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尤其是转嫁行为更能体现出合法、合情、合理性。但仔细比较,两者区别也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基本前提条件不同,转嫁和避税出发点相同,都是为减少税负。但转嫁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而避税不完全依赖价格。
第二,产生效应不同。转嫁的效应是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与此同时,产生相对价格的变化和可支配收入结构分布上的变化。而避税的效应不仅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而且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转嫁只导致税负归宿不同,不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第三,适应范围不同。转嫁一般适应的范围较窄,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而避税适用范围则很广,很多途径都可以避税,灵活多变。
第四,转嫁有时对纳税人本人也有不利影响。因而,纳税人有时主动放弃,尽管它们能转嫁。避税则不这样,只要努力避税,一般都是值得的。相比之下,转嫁受市场价格制约,明显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有时与最大利润原则相悖,从而,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