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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补偿的思考-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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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如此反复进行残暴的核试验,致使环境遭到破坏(这种环境破坏不完全是因试验预测的‘过失’造成的,也许是由于近乎“未必故意”的状态下产生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对遭受轰炸者进行观察。    
    既然美国对战时强制收容的日籍美国人表示谢罪,并给予补偿,那么美国也应该对在广岛、长崎遭受轰炸的人们,进而对冷战下的战争受害者的密克罗尼西亚的人们表示谢罪,并进行补偿。(三)德国企业的补偿情况    
    德国企业实行强制劳动    
    如上所述,日本和德国在对待战后补偿问题上抱有不同态度。从日本和德国的企业的做法中也可以看出这种不同态度。    
    希特勒认为,雅利安系德国种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人种,所以决定有计划地把“德国人的纯血污染物”——犹太人彻底消灭掉。具体实行这个计划的是党卫军(S·S)司令海因里希·希姆莱。他们不是一次杀掉所有的犹太人(那也是不可能的),采取的方法是首先杀掉孩子、老人和病残者,对能劳动的人则采取了逼迫他们拼命劳动至死的方针。    
    由本哈明·B弗伦茨著,住冈良明和凯风社编辑部译的《不如奴隶》(凯风社出版),是一部认真讲述有关德国企业对强制劳动者补偿问题的作品。该书作者是犹太籍美国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他作为战争犯罪的调查官,负责收集德国残暴行为的证据。    
    战后,他又作为纽伦堡后续法庭的检察官,负责对纳粹党卫军的“特别行动队”残杀东部战线100多万犹太人的罪行进行审判,揭发了纳粹的战争罪行。    
    自此以后,他担任“犹太人要求德国提供物质赔偿协会”的理事等职务。对强制犹太人劳动的IG法本公司、克虏伯公司、通用电气公司、西门子公司、德律风根公司、莱茵梅特尔公司等企业的补偿问题进行交涉。    
    弗伦茨在他的《不如奴隶》一书中指出:“在集中营强制劳动的犹太人还不如奴隶。奴隶主们努力照管自己的‘财产’,以维持劳动力,而纳粹的企图则是耗尽犹太人的精力和体力,尔后将他们烧掉。本书使用‘奴隶’一词的理由是,为了表现无报酬的劳动者迟早只有被毁灭的悲惨下场,所以没有比使用‘奴隶’一词更为恰当了”。    
    下面我想根据这本书介绍一下德国企业进行战后补偿的实际情况。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灭绝犹太人的政策

    希姆莱为实现“通过劳动灭绝”犹太人的目的,在德国国内和占领地区建造了30多处集中营。奥斯威辛集中营是其中的一个代表。这个将劳动者耗尽的奥斯威辛集中营是为IG法本公司服务的。纽伦堡的后续法庭对法本公司的干部们进行了审理,其判决书如下:    
    “从财政上维护、实质上管理奥斯威辛集中营的是法本公司,从集中营提供的建设劳动者过着提心吊胆、随时被毁灭的辛酸生活。与奥斯威辛建设计划密切相关的被告们对劳动者们的命运负有重大责任。被告者向第三帝国的劳动部申请提供劳动者的要求。……因此,被告者对率先非法雇佣劳动者应负责任。至少可以说,党卫军和建设公司应该共同承担虐待劳动者的责任。……法本公司的干部率先安排和利用那样的劳动力,他们使用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劳动力和强制劳动的外国人是对人道的犯罪。”    
    此外,在能看到奥斯威辛的三个焚化炉大烟筒的地方,有另一个德国最著名的企业——克虏伯公司,它作为“总统的兵工厂”利用了集中营的廉价劳动力进行生产。    
    可见,纳粹德国的军需产业中犹太人的强制劳动是与集中营灭绝人性的政策密切相关的。被关押的劳动者经常受到一旦不能劳动就会被送进焚化炉烧掉的威胁。纳粹德国为实现他们灭绝人性的计划,迫使劳动者在连奴隶都不如的恶劣条件下进行劳动。    
    围绕补偿的判决    
    从集中营领回的被强行带走的犹太人,对迫使他们劳动的企业提出补偿要求。1951年首先对IG法本公司起诉。    
    在审判过程中,法本公司辩解说:“接收集中营的劳动者,不是该公司要求的,而是由党卫军摊派的,所以该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后来,其他公司也反复进行同样的辩解。可是,证据和文件表明这些企业是积极活动的,要求党卫军把收容者优先供给他们。法兰克福法院经过约一年的审理,确认法本公司负有责任,其判决内容如下:    
    “平等、正义、人性这一基本原理,居住在文明国里的所有人都是一清二楚的。既然个人负责任,那么IG法本公司也是不能回避这一责任的。……被告者‘肯定知道’‘挑选’的事实。这是因为被告者当然掌握本公司职工的状况。正如被告者所认为的那样,如果缺乏对整体认识的话,那就清楚地证明被告者缺乏对囚犯犹太人生命的关心。至少被收容者们处在被告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义务受被告者的保护。为了维护原告者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不能以党卫军的存在为理由而不履行这些义务——被告者不承担义务。因为不履行义务至少是玩忽职守,所以该公司是有责任的。”    
    法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但最终还是与“犹太人要求德国提供物质赔偿协会”进行和解,加以解决。以此为契机,该协会又与克虏伯、通用公司、西门子、德律风根、莱茵梅塔尔等公司进行交涉,成功地争取到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不承认法律责任的企业    
    但是,这些企业一致强调,不是在承认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支付补偿金的。例如,与克虏伯公司的协议书一开头就这样写道:    
    “克虏伯公司不承认法律上的一切责任,也不侵犯其他德国企业的权利,为了减少关押在集中营里的犹太人在克虏伯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工厂劳动期间蒙受起因于国家社会主义者的行为而忍受的痛苦,才提供资金的。”    
    与通用电气公司的和解情况也一样。该公司无论如何不承认法律上的一切责任,不侵犯其他德国公司的一切权益,为使在该公司或德律风根公司事业所劳动的集中营所收容的犹太人“减少痛苦”,决定支付400万马克,而且支付情况不准向外公开发表。    
    与以制造和销售武器为业的莱茵梅塔尔公司进行谈判的情况更为复杂。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一样,开始时顽固地拒绝“犹太人协会”的请求,因此谈判几乎处于破裂状态。不过有一点很清楚,有时美国国防部想购入该公司制造的机关炮。因此,“犹太人协会”将此问题提交美国议会,于是在议会中掀起了反对从让犹太人强制劳动而毫无反省之意的德国企业购进武器问题的辩论,结果有停止该公司销售机关炮计划的危险。该公司为确保“更大的经营利益”,把250万马克(625万美元)转入“犹太人协会”的帐户上,以谋求事实上的解决。该公司至今断言与“犹太人协会”之间没有签订补偿协定。    
    另外,该公司日后仍对被强制收容、强制劳动的非犹太人劳动者的补偿要求予以拒绝,但“犹太人协会”指出:不是已给犹太人补偿了吗?据说该公司负责人对此回答说:“想借此机会再次指出,正如你所知道的,对犹太人协会的补偿是本公司期待某合同的订货而关照的……因而该公司的支付与对方要求的补偿金不是一回事。”


第三部分:战后处理及赔偿和补偿问题生意优先于反省

    只要读一读《不如奴隶》这本书,不难发现,因德国企业让在集中营里的被收容者进行强制性劳动而进行的战后补偿,并不是基于对强制劳动者的真正反省和谢罪,而大都是基于经营方面的需求,最终只是一种生意而已。    
    1985年5月8日魏茨泽克总统在西德(当时)联邦议会上发表演说时指出:“闭眼不看过去,到头来也看不到现在,不想把非人性的行为铭刻在心中的人,就很容易再次陷入那种危险的境地。”他还说:“必须认真对待本国的现代史,跨世代地承担战争责任”。这一以“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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