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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君臣道-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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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无论皇帝或大臣——虽然是制度和命运的工具,但同时也是制度和命运的制造者。个人既被他人制约和塑造,也塑造和制约他人。清朝皇帝和官僚们赖以产生影响力的君臣关系与人事关系有一定的法则,这些法则比个人意志强大得多。任何人,不论多么位高权重,机智聪明,只要处在这个实体当中,就要服从于这个他进退沉浮都不离其中的人际关系法则。因此,个人的行为和命运就脱离不开某种先行规定的进程。但是,个人的活动空间总是存在的,无论为君或为臣的成败,都是既受制于制度,也取决于个体。这是本书的兴趣中心。在描述历史时,个人的行为是否能解释历史进程,也是一个问题。个人的得失自己也很难完全把握,雄才大略的康、雍、乾三位皇帝都是如此。


《君臣道》第一卷放弃满洲家法,确立君权一揽

    放弃满洲家法,确立君权一揽    
    因为顺治早死,康熙幼年即位,由四大臣共同辅政,鳌拜位居最末,却最为专横跋扈,摆在少年康熙面前的既是一个“吏治堕污,民生憔悴”的烂摊子,又是一种受制于人的局面。康熙帝    
    辅政大臣鳌拜的跋扈擅权,使得以贤臣辅政(或摄政)这种为儒家所倡导的好制度变了质,这本来是中国古代社会惟一具有进步意义的权力分配方式,也是原始儒家所追求的理想。这不是有没有制度保障的问题,而是由于人的素质低下,品质恶劣,败坏了好制度。这正应验了荀子所谓“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荀子说: “法不能独立存在,律例不能自动施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律是治的开始,君子是法之源头(源清则流清)。故有君子则法虽然有缺失,而足以周全;无君子则法虽具备,施行必然有所失,不能应事之变,足以导致乱局……故贤明的君主急于得其人,而昏暗的君主却急于使法律贯彻。”(《荀子·君道篇》)。康熙帝非常赞同荀子的观点,以为这是至理名言。    
    康熙帝整治鳌拜以后,学习汉儒文化,中国明朝的权力形式又被恢复了,所谓“清承明制”,固然有其进步的一面,但也有重大的遗憾。康熙帝为了大清帝国的长治久安而抛弃满洲家法,成为古代中国最高文化利益的保存者,堪称大智大勇,然而失误也是如影随形。    
    康熙帝重新制定了治国方针。在“渐习汉俗”、“振兴文教”的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上,理学大儒们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熊赐履、李光地、张英等帝师们的言教启发,使康熙帝树立了仁义的价值观念,促成了他在政治和文化诸方面的成熟。理学对他的影响最有价值,人称“理学皇帝”。康熙帝以“与民休息”的政策为治国宗旨,这既是康熙帝深谙“戒急用忍”谋略精义的体现,也是理学“惟在躬行,不在口讲”之主张的实用。


《君臣道》第一卷虚君摄政是儒家之本旨(一)

    虚君摄政是儒家之本旨    
    明清的改朝换代,为中国人提供了一次以儒家理想为形式的君臣分配权力的绝好实验机会。非常可惜,中国人把它很轻易地放弃了,当时似乎没有人认识到中国有一个良机被错过,至今似乎也没有人对此从制度角度进行过研究。    
    清朝入关后第一个皇帝顺治帝,24岁就驾崩了。他的早死是一个谜,有病死于出天花和出家为僧两种说法,与此书大旨无关,姑且置之不论。顺治帝有遗诏一纸,以十四罪自责,大意是说他自己忘记祖宗家法,渐习汉俗,清廷制度与明朝无异,而对满洲大小诸臣未加重用优遇,深自痛悔,云云。顺治帝遗诏是他晏驾(或出家)之后,鳌拜命汉大臣王熙撰写的,完全是按照鳌拜的意思批评了顺治帝。可见在人臣的眼中,君主也是有错误的,可以批评的。这大概也反映了满洲王爷们的意见,有虚君的意味。以后就决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兹摘录几段,并加以分析于下:     
    朕以微薄之德,继承祖宗基业,于今十八年。自亲政以来,纪纲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仰承效法太祖、太宗谋划之余威,因循悠忽,苟且目前,而且渐习汉俗,于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某些满洲贵族们对于顺治帝欣赏汉族文化的行为很不满意。顺治帝是满洲入关以后的第一位皇帝,既然住进了紫禁城,满洲家法不可避免地要被抛弃,不论是否有益都避免不了这一命运。所谓汉习,就是指明朝的政治制度。    
    满洲家法一大特点,就是所谓的议政诸王大臣会议。汗王也不能绝对地一意孤行,军国大事要经过八旗王爷们七嘴八舌地讨论来决定。如此“淳朴旧制”,绝对是有积极意义的。清史学家孟森指出: “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国体也。一国尽隶于八旗,以八和硕贝勒为旗主,旗下人谓之属人,属人对旗主有君臣之分。八贝勒分治其国,无一定君主,由八家公推一人为首长,如八家意有不合,即可易之。此太祖之口定宪法。其国体假借名之,可曰联邦制,实则联旗制耳。”清太祖努尔哈赤制定“八王公治”制度,君权不能一揽,君臣权力界限不清,相互制约。努尔哈赤说: “继我为君者,勿令强势之人为之,此等人一为国君,恐倚强恃势,获罪于天也”,“八固山王尔等中有才德能受谏者,可继我之位,若不纳谏,不尊道,可更择有德者立之。倘易位之时,如不心悦诚服而有难色者,似此不善之人,难任彼意也。至于八王理国政时,或一王有得于心,所言有益于国家者,七王当会其意而发明之,如己无能而又不能赞他人之意,但默默无言,当选子弟中贤者易之,更置时如有难色,亦不可任彼意也。”(《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四)这与孟子的主张如出一辙。    
    努尔哈赤像八王和硕贝勒共议制又称国议制度,由努尔哈赤创立的王位传续制度和治国方针。其核心是八和硕贝勒共掌大权,后金军政要务均由八和硕贝勒商议裁处。努尔哈赤决定,在他去世之后,不承袭国主独尊的旧制,而采取八和硕贝勒(小王)共治国政的新制。天命七年(1622年)三月,努尔哈赤下谕,不立嗣子,实行集体共议制,正式确定实行八和硕贝勒共同治国的制度,即所谓“八王共议”制。在八旗制度下,和硕贝勒拥有较大的权力,诸贝勒互相制约,不允许一人独断专行。天命七年三月三日,努尔哈赤对八子说: “嗣朕大位之人,不可以使强梁有力者为也。以这种人为君,恐怕他尚力自恣,获罪于天也。况且一人纵使有知识,终不及众人之谋。今命你们八子为八和硕贝勒(小王),同心谋国,差不多可以无过失。你们八和硕贝勒(小王)内,选择其能受谏而有德者嗣朕登大汗(大王)位,若不能受谏,所行不善,更择善者立之……尔八王面君时,勿一二人相聚,须众人皆聚之,共议国政,共商国事。”(《旧满档案》)这一规定提高了八王的政治地位。八王共议制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继任汗(大王)者不是太子,而是在八子中议选“有德者”为之,八贝勒(小王)掌握有立汗罢汗的大权;    
    第二,不得以豪强专断之人为国主,诸事须八王共议,不容许汗(大王)一意孤行。这就是说八贝勒(小王)掌握着议处军国大政的权力,汗(大王)只有与八王平等的发言权并执行八王决议的义务,而八贝勒享有“共理国政”的最高决定权和否定权,以防止一人之专断。共议制度使新汗(大王)不能凌驾于八王(小王)之上,不能大权独揽;    
    第三,汗谕还规定,八贝勒拥有奖惩、任免各级官员将帅的权力,有各类大案之终审权,有八旗间争执之裁处权,更换和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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