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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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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反射现象(既发生在自由视觉中又发生在立体视觉中)与另一种类型的反射现象密切联系着,后者由于很大程度上将观念活动的性质清晰地显示出来而显得重要——它便是光泽现象(phenomena of lustre)。光泽和反射彼此传递而没有任何十分明显的界线。由于反射现象有赖于一种观念活动,因此我们也可以推论光泽将涉及某种观念模式。与此同时,一个普遍的看法却与这一结论相悖。根据这一看法,如果光泽不是依附于发出光泽的物体的某种属性的话,那么光泽至少也是在感觉中直接提供的某种东西。但是,十分简单的观察将使我们相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我们发现,当房间的家具映照在擦亮的桌子表面时,我们可以不顾由此产生的颜色混合,而将我们的感觉分解成它的组成成分,并且,用此方式,我们总是以它们的恰当颜色去感知被反射的物体和正在反射的桌子。但是,只有当桌子的镜面具有十分均匀的颜色,以至于我们能从桌子表面的均匀颜色中,抽取可见镜像的要点时,我们对映照物体的认识才会相当清楚。一面好的镜子,尽管带有色彩,始终会向我们显示被映照的物体,就像这些物体被直接注视时所反映的那样。可是,如果镜子在不同部分分别带有不同的颜色,或者如果在擦亮的桌面上交替出现或明或暗的部分,那么情况就不同了。不过,即使镜面的每个部分以同样的清晰度作出反射,反射物仍然不能清楚地被见到。这是什么缘故呢?显然是由于在这样的情形中我们难以将注意力限制在对单个物体的感知上。一方面,注意力为镜面上不同的有色部分的界线所吸引,另一方面,则为反射物的界线所吸引。这种由不同印象引起的同样强烈的吸引力导致了观念的冲突,阻碍了任何一种永久的或清晰的感知。我们不能为镜面而见到镜像,我们也不能为镜像而见到镜面。在其他情形中(那里许多观念同时呈现),我们仍有可能感知和理解每一种特定的观念,我们只要将每一种特定的观念依次地单个地呈现在意识的面前便可做到。可是,在这里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同一个感觉器官同时为我们提供属于两种不同观念的印象。而且,由于这两种观念具有差不多相等的强度,所以无论是用一种观念去压抑另一种观念,还是两者的交替,都是不可能的。
  这种关于光泽起源的描述的正确性可以通过实验用各种方法来证明。当我们通过一块玻璃板在位于直接看到的物体后面产生一个反射的图像时,所获得的映照现象可以通过上述实验中采用的两个物体(映照的物体和直接注视的物体)很容易地和直接地转变成一种光泽现象,基本的方式是使两个物体引起的观念具有相等的强度。当直接见到的物体颜色较暗,而镜像较为明亮时,当前者在它的整个平面上均匀一致,而后者则轮廓鲜明并明显地位于真实的映照表面之后的一段明确的距离之内时,纯粹的映照就很容易发生。无论何处,每当反射的映像的界线模糊不清时,我们对它距离的判断也就相应地不确定,或者在直接注视的物体的界线十分显著并干扰了反射映像的界线的地方,映照便过渡到了光泽。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光泽现象很容易在双目视觉中发生。当一眼只看到物体,另一眼只看到反射的映像时,光泽现象就发生了。在这一情形里,我们完全知道在我们的面前有两个不同的东西——一个是物体,另一个是该物体所映照出来的映像。没有其他方法能使两只眼睛感知不同的颜色。但是,我们对于物体后面的那个映像的距离则胸中无数。我们甚至搞不清楚两种知觉中哪一种属于物体,哪一种属于映像。因此,在立体视镜里放一条彩色纸供一只眼睛观察,再放进另一条同样大小同样形状但颜色不同的纸条供另一只眼睛观察,用此方法可以产生十分强烈的光泽。绿色和黄色,蓝色和红色,或者任何其他色差明显的颜色,都能提供极为明显的光泽。采取同样的方式,我们运用颜色一样但亮度不同的方法也可获得光泽。最强烈的光泽是通过黑白结合而获得的光泽。在这一情形里,我们并未看到一个黑色的表面和一个白色的表面,或者通过黑色的表面看到一个白色的表面,而是像注视具有光泽的石墨(graphite)或闪闪发光的金属时那样,我们获得了同样单一的印象,除了这种光泽比我们在天然物体中发现的光泽更为强烈的情况以外。
  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什么地方,只要我们见到光泽便不可能清楚地感知所见的物体。因此,太多的光泽或者光泽过分地漫射均使眼睛感到不舒服,尽管物体的亮度(luminosity)并不强烈到足以使我们产生不愉快的感受。光泽的刺激只有当它在不常发生的时间间隔里发生时才使视觉产生愉快的感觉,从而使感觉器官通过转向普通视觉特征的印象而得以恢复。此外,光泽令我们目眩。这种对视觉的扰乱(这种扰乱甚至会影响感觉)再次具有心理的特征。无论何处,只要具有相等强度的观念冲突施加于意识上面,光泽便会出现。我们在立体视镜的实验中已经观察到这一现象。在立体视镜实验中,把那些差异十分巨大以至于不能结合成单一观念的图像呈现在两只眼睛面前。在两种情形里我们只处理观念统一(ideaional unity)原则的特定结果,我们在讨论意识和意识中观念的联结时将不得不再次涉及观念统一的原则。虽然在我们心理生活的正常过程中这一原则仅仅决定了特定观念在暂时的连续中稳定的交替,但它导致了光泽和观念竞争这种特定现象。当这种正常的交替受到阻碍时(无论是通过两种观念同时为了理解而发生竞争,还是通过拒绝把大多数观念同时分解成它的要素),这一原则便导致了光泽和观念竞争的特定现象。




  除了光泽和观念的竞争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双目知觉的理解形式。如果双目知觉并不以相等的强度施加于意识,而是其中一目的知觉占了相当大的优势——原因在于外部印象的性质——这种占优势的印象单独成为一种观念,而另一种印象则完全被忽略了。这里,立体视镜的实验又一次使我们用人工的方法复制了产生这一现象的条件。我们只需要运用具有明确轮廓的有色物体便可以做到这一点。如果我们在立体视镜中放入一个黑色背景,然后在这黑色背景上面放上一个白色方块,作为由一只眼睛来感知的物体,结果,我们所获得的并不是黑白混合的观念,尽管事实上另一只眼睛只看到了黑色,但是我们仍然没想两只眼睛在黑色背景上看到了一个白色方块;白色方块就像用第一只眼睛看到的物体那样强烈。这种现象告诉我们,一只眼睛的知觉完全压抑了另一只眼睛的知觉。对此现象的解释显然存在于下述事实之中,即具有明确轮廓的白色物体,与它的背景形成鲜明的对照,比起均匀的黑色平面(也即背景)来,它具有形成观念的更强的强度。当我们在白色背景下放入一块黑色方块时也可以观察到相同的现象,或者,一般说来,如果我们向一只眼睛仅仅呈现我们选择的任何颜色的一个方块,该方块置于不同颜色的背景上面,结果也可以观察到相同的现象。
  如果具有相似形状和维度的有色物体呈现于两只眼睛中的任何一只眼睛,而且每一物体以不同程度的强度与不同色彩的背景形成对照,那么运用类似的方式,一种知觉完全可以通过另一种知觉的呈现而发生变化。例如,假定我们在白色背景上放一深红色物体供右眼观察,放一深绿色物体供左眼观察。结果右眼的知觉完全压抑了左眼的知觉:我们只见到红色的物体,而一点也见不到绿色的物体。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黑色背景取代白色背景,我们将会只见到绿色物体,而一点也见不到红色物体。这里的原因在于,深红色与白色的对照比起深绿色来更加强烈,而深绿色则与黑色背景相对照比较强烈。比背景更加鲜明突出的颜色有助于形成观念,我们便会单独地感知它,并对另外的颜色完全可以视而不见。在灰色背景上我们获得了用绿光呈现的一个非常具有光泽的物体的观念。在这一例子中,两种知觉都进入了意识,因为它们差不多具有相等的强度,也就是说,它们以同等的鲜明性突出于背景。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种同时呈现的两种不同的观念总会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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