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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看到古代的观点(眼睛本身是光源)不是没有一点根据的。只是我们从来没有通过这种光看到和认识外在的物体。我们在黑暗中拥有的光觉为眼睛内的一种刺激所引起。但是,如果我们要想看到物体,光刺激(light-stimulus)必须从它们开始。感官的持续兴奋虽然是事物的一种特别状态,也许并不发生在别处。但是,当我们想到眼睛是最敏感的感觉器官时,它变得清楚明白了。一个几乎无法产生听觉或压力感觉的微弱刺激也比一个能被眼睛恰好觉察的刺激强得多。在后一种情形里,通常的感官生理状态很可能引起一个感觉,构成营养的化学过程可能用于刺激眼睛的上皮。持续短暂的刺激由眼球上产生的压力所引起,而眼球的运动是借助肌肉来实现的。由于肌肉永远不会完全放松,因此这种刺激即使在休息时也处于运作状态。但是,在运动时其强度会增加。就我们在黑暗中拥有光觉而言,我们能够观察到同样的现象,它们也是在眼睛运动时变得更强烈。
视觉的情况妨碍我们测量与一个恰好能觉察的光觉相对应的刺激量值,现在看来是不言而喻的。眼睛总是具有比恰好能觉察的感觉更强的感觉,因此,影响我们的所有刺激很可能增强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眼内的光觉。在这种情况下,对我们来说,唯一能做的只是确定最弱的光强(light…intensity)。这种光强在完全黑暗的情境里,比之视野中的黑暗稍微亮一点,达到恰好能觉察的程度。我们通过穿越一条金属线的持续电流而十分容易地获得这种非常微弱的光强。当我们增加电流的强度时,电线变得越来越热,直到在一定温度时它开始发亮。由于我们可以随意地逐渐增加电流的强度,使电线发光以达到恰好能觉察到的强度便易于确定。于是,我们只需将它的客观值(objective value)与其他已知的光强客观值进行比较。运用这种方法业已发现,恰好能觉察的光强大约是满月从白纸上反射出的光的1/300。
我们提及的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对于压力、声音和光的刺激与感觉的单位,尽管在最后一种情形里眼内光线的存在使得这种限制成为必需。到目前为止,尚未作出成功的尝试来确定对其他感觉印象而言的单位——例如,对味觉、嗅觉和温度觉而言的单位。究其原因,部分是因为这样的事实,即我们无法准确地控制这些领域中的刺激运作;部分是因为把器官置于完全摆脱刺激的情境之中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把器官置于与我们刺激坐标的零点相应的情境是不可能的。
既然我们运用这种方式确定了恰好能觉察的刺激差别(stimulus-difference)和恰好能觉察的刺激量值(stimulus-magnitude),而这两种量值依赖于我们的感觉测量,因此便产生了一个进,步的问题:这两种量值彼此之间具有一种确定的关系吗?如果我们对刺激的感受性表明了一定的可变性,那么我们对刺激差别的感受性不将也是可变的吗?我们发现后者可以通过一些恒定的分数来表达。例如,我们对压力差别的感受性是1/3,对光线差别的感受性是1%。换句话说,一个压力必须增至其量值的1/3,一个光线必须增至其强度的1%,如果这种差别可以觉察到的话。正如我们声称的那样,这些关系确实是恒定的吗?或者是更可能随感受性的变化而改变?
很明显,仿佛可对后面的问题予以肯定的回答,但是,更为细致的思考将立刻使我们确信,如果感觉对刺激的依存关系的一般定律成立的话,可期望得到相反的结论。你们也许还记得,这个定律告诉我们,一个刺激,不论是大还是小,都是以同样的比率增加的,以便适应一定的感觉差别。因此,假定某种感觉的感受性在一个例外的情况下减少1/2,那么,为了引起一个可以觉察到的感觉,用大于原先2倍的刺激作为一个刺激看来是必要的。如果我们希望通过一个可以觉察到的量值再次增加这个感觉,那么正如定律所说,更大的刺激自然需要一个相对来说更大的增加。但是没有理由可以假设这种增加必须比最初所需的比例更大。
这种假设通过观察在每一点上被完全证实。如果感受性改变了,每种刺激比以前在强度上或多或少被感知。但是,如果把两种刺激进行比较,它们的差别在感觉方面如同改变之前一样大。如果感觉1被增倍,感觉2也会增倍。如果刺激1必须增加1/3以改变感觉,那么,要使感觉改变的话,考虑到感受性的下降,当刺激2为了产生相同的感觉而必须替代它时,后一种刺激必须增加2/3,等等。简而言之,对刺激来说,感受性无论如何不会影响感觉依赖刺激的定律。
二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我们的出发点上。我们的目标是研究感觉对刺激的依赖性。刺激作为直接与感觉平行的物理过程(这里当然意指内部刺激)在大脑的某个感觉中枢中起作用。但是,为了使我们的问题简单一些,我们从研究感觉对外部刺激的依赖性开始。现在到了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的时候了,即从外部刺激转化到内部刺激是否会以任何方式影响我们曾发现的那些联结(connections)。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当外部刺激达到一定的强度时,刺激过程便在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中建立起来。由于这个过程除非到达大脑,否则它便不会立即伴随感觉,因此一个比之更弱的刺激对我们来说如同根本没有刺激一样。另一方面,同样可以想象,内部的刺激过程在它产生一个可以觉察的感觉之前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
实际上,毫无疑问,这两个条件是都可以实现的。正是感觉神经及其外周末梢器官或多或少保护性功能的必要作用,致使特别微弱的刺激不能影响它们。同样可以肯定的是,大脑内的刺激过程只有达到某种强度才能被我们所感知。如果我们考虑引起感受性变化的原因,这是足够明显的了。如果我们把我们的注意力指向任何一种感觉器官的印象,则我们便能感知由印象本身的力量首次唤起我们的注意力时所能感知的更弱的刺激。但是传导至大脑的信息在这两种情形里被改变是不可能的。我们面临大量的外部印象,但是它们中只有少数几个能被我们所感知。这些被感知的印象共同作用(除非它们非常微弱),不仅能够激发感觉神经,而且沿着它们传递至中枢器官。
如同存在一个下限那样,在其之下外部刺激由于太弱以致不能引起一个内部刺激,那么是否也存在一个上限,在其之上可以引起一种更强的神经兴奋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期望发现,对适度刺激有效的定律并不适用于这种最强的情形。
实际上,可以很容易地证明神经兴奋超过一定的程度便不能再增强。神经及其末梢器官的保护性使得这种情况成为必要。如果我们用越来越强的光刺激眼睛,我们最终将损伤视觉能力,或实际上完全毁坏它。感觉神经中的过程依赖于由血液提供的物质的连续更新。感觉过程越强烈,与之相关的更新必须越有力。由于这种情况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因此,可以证明神经过程的强度也具有其增强的限度。在刺激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不是很快达到这个限度,而是逐渐接近它。起初,神经过程以其与外部刺激成正比的关系在强度方面增加;嗣后,这种增加变得有点儿慢;最后,它完全停止,而不论我们继续增加多少刺激强度。因此,我们必然期望恰好能觉察的感觉差别与刺激的整个量值的关系事实上不总是恒定的,而是随刺激的逐渐增加而缓慢变化。例如,如果皮肤上的一个适度压力必须总是增加1/3,那么一个非常强的压力将要求更大的增加。最后,将产生一定的压力感觉,再增加它是完全不可能的,无论我们在刺激部位放置多么重的物体。
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来解释。众所周知,极端的疼痛没有程度或特性;一束非常强烈的光线会使我们失明;一个特别高的声音会使我们耳聋。但是,感觉增加的可能性并不突然停止,而是呈渐进形式。如果我们把月光下一个物体的投影与该物体在阳光下的投影进行比较,那么我们便会立即看出前者比后者显得更暗些。在月光下观看景色时,光和阴影的强烈对比使得光显得更亮,虽然它绝对弱得多。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