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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价值有关。
到了本世纪30年代,出现了新福利经济学,它提供了一种据说是摆脱了价值判断的规范经济学,此后,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区别好象变成一方面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价值同另一方面是有争议的价值之间的区别。结果是传统的实证经济学范围扩大了,包括了整个纯福利经济学。在都让规范经济学来对付具体政策问题的情况下,在实证经济学那里对于价值和目的的问题除了政治家所告诉我们的之外,不能说出更多的东西。在这里所牵涉到的某些可怕的逻辑混乱,使得经济学家暴露于对摆脱价值的实证经济学的大规模攻击之下。很清楚的是,在这里还需要做很多分类,此后我们希望回到实证和规范的区分,这是一个至今还奇特地适用于象经济学这样的政策科学的另一个波普主义方法论标准。很久以前,大卫·休谟在他的《论人的本质》中就定下了“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这个命题,认为纯事实的、描述性的论述本身只能赋予或暗示着其他事实的、描述的论述,而永远不会得出标准、伦理见解或做某些事情的规定。这个命题被贴切地称为“休谟的铡刀”(见布莱克,1970年,第24页),意思是他在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之间做了一刀切的逻辑区分。
但是我们怎么能告诉人家一个给定的说法是一个“是的论述”还是一个“应该是的论述”呢?很清楚的是,不能从一个句子所包含的论述是不是在语法上是以陈述语气构造的来对它进行判别,因为有的句子虽然是采取陈述语气,象“谋杀是一种罪恶”,但它只不过是用“是论述”单薄地伪装起来的“应该是论述”。同样也不能以人们更多地准备赞成做为“是论述”而不是“应该是论述”来判定,因为很容易看到很多人都不会同意这样的事实命题,比如宇宙是在诸如我们不能吃婴儿这样的规范命题还没有出现的太古以前、在没有超自然干涉的情况下起源的。一个“是论述”只不过是事实上是真的还是假的论述:它对世界状态的某些事情做断言——它是如此如此,而不是别的——而我们能用人际可检验的方法来发现它是真的还是假的。一个“应该是论述”表达了对世界状态的一个估价——它赞同或不赞同,赞扬或责备,赞美或痛惜——而我们只能用论据来说服别人接受它。
如果认为我们不能吃婴儿这个命题同样能用人际可检验的方法,比如通过公民的政治投起来检验,这种观点是否肯定遭到反对呢?一个政治投票所能确定的是我们所有的人都同意吃婴儿是错的;但它不能确定吃婴儿是错的。然而人们将再次反对这种观点,就象人们反对每个人际可检验证实或反对一个“是论述”的证伪一样。结果,一个关于事实的、描述的“是论述”被认为是真的只不过因为我们已经在我们中间同意遵守某种“科学的”法规,这些法规指示我们把那个论述看做是真的,尽管它可能事实上是假的。说存在不管我们喜欢或不喜欢都必须接受的“没有理性的事实”,这就犯了归纳错误。此外,至今纽曼-皮尔逊统计推断理论本应早教会了我们,在科学中接受每一个事实都一定会暗含着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做一个有风险的判断,这判断牵涉到了虽然不知道但一定会出错的机会。因此,我们接受或拒绝“是论述”的基础是它们自我提供的惯例,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科学家以科学家的身份做价值判断”这是一篇有名的方法论论文的标题(见拉德纳,1953年)。道德判断通常被定义为是禁止某种行为的规定,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种规定。但是,难道关于事实的断言不正是那样一种判断,是禁止某种态度而不是禁止某种行为吗?
近年来在道德哲学家中间对于“是-应该是”两分法一直有持续的怀疑,主要是认为道德判断并不是对感情的简单表达,或者是命令某些人行动的规则,而事实上是关于世界的特别的描述性论述(见赫德森,1969年;布莱克,1970年,第3章)。然而我们面对着休谟铡刀的含义所提出的争论是有些困难的。我从来没有断言说“应该是论述”在逻辑上是等同于“是论述”的,而是说接受或反对“是论述”和接受或反对“应该是”论述的认识过程并没有多大不同;我的论点是,被当做正确的经验描述的“是论述”,总是依赖于认为我们应该接受它的社会舆论的。
二、方法论判断和价值判断
尼格尔寻求保护休谟的铡刀正是为了对抗上述反对观点(见尼格尔,1961年,第492—5),做法是在社会科学中区分两种类型的价值判断——描述特征的价值判断和评价的价值判断。描述特征的价值判断牵涉到要考察的项目内容选择、要采用的考察模式和判断考察结果真实性的标准,诸如坚持正规逻辑的法则,从可靠性标准方面选择资料,关于统计意义水平的任何明白的优先决定,等等;总之是我们早先称为方法论判断的所有东西。另一方面,评价的价值判断指的是对世界状况的估价论断,估价的对象包括了某种人类行为的合意性和由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果;因此,所有关于“好社会”的论述都是评价的价值判断。科学做为一种社会的事业,如果没有方法论的判断是无法进行的,但是尼格尔争论说,至少在原则上它不受评价的或规范的价值判断的束缚。
然而,在和哲学水平有别的社会学水平上,这种区别大部分都消失了。结果,不可避免的是,接受所有不能重复命题的基础都是遵守一定的比赛规则,即,都是我们参加比赛的人共同接受的判断。有一种观点认为事实看起来一定要用所谓的客观证据来解决,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价值只能劝告人们用感情来解决,然而这两种观点的基根都是某种确定的劝告技巧,而劝告的效力又要看不同的劝告技巧的价值。但是在一个科学研究起作用的水平上,尼格尔对方法论的和规范的判断还是实在和有意义的。
每个经济学家都认识到,菲利甫斯曲线认为,失业水平和工资变化率之间有固定的函数关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失业是那么可悲以致我们应该情愿忍受任何程度的通货膨胀才能摆脱它,这两种断言是有极大的不同的。当一个经济学家说,应该允许每个人想怎么花他的收入就怎么花,或谁都不允许自由地控制物质资源或雇佣他人,或政府应该给无情的经济力量的受害者以救济,这就不难看出他或她是在做规范的价值判断。在调和不同的方法论判断方面有已建立了很长时间的、充分地试验过的方法。但是在调和不同的规范价值判断方面,除了政治选举和遇到障碍就扔掉之外,没有其他方法。正是对仲裁异议方法的这种比较,使尼格尔的区分显得适当。
我们假定规范判断从来不服从于理性讨论,这种讨论是设计来调和人们的不管什么样的差别的,这样我们就把事情夸大了。即使在否认能够根据逻辑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或从“应该是”中推论出“是”方面休谟是对的,这也不能否定“应该是”受到“是”的有力影响,并且我们的价值观几乎总是依赖于整个一系列的事实信念。这就表明了对一个有争议的价值判断的理性争论是怎样进行的:我们虚拟一种不同的事实情况并且问道,如果这些情况流行的话,你情愿放弃你的判断吗?一个有名而明显的例子是一个广为流行的价值判断,认为以实际国民收入来衡量的经济增长总是合意的;但是我们可能会问,当这种增长使得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最后1B4、1B10、1B50都绝对地恶化时,难道它还是合意的吗?另一个例子是人们常说的价值判断,说死刑总是错误的。但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有不可辩驳的证据表明死刑能威慑潜在的暗杀,难道你仍旧坚持你最初的观点吗?等等。
顺着这个方向想,我们就被带到“基本的”和“非基本的”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或者我喜欢说的纯的和不纯的价值判断的区分:“对一个人来说,如果一个价值判断被认为能运用于所有可想象的情况,那么它就能被称为‘基本的’价值判断,否则就是‘非基本的’价值判断”(见森1970年,第59页)。只要价值判断是非基本的或不纯的,对价值判断的争论就可以采取求助于事实的方式,并且这是最好的方式,因为调停关于事实方面的争论比调停关于价值方面的争论有更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