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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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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予考虑的用于建立虚假市场的销售;不具备可比产品
的同时销售;有关主管机关确定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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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适当时。
      4。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
      无论使用何种计算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其计算都是在
正常的投人产出基础上进行的,其销售都视为能够回收成本
的销售。如果低于成本销售,则该销售违反了正常的经营规
则和市场规则,不能用来作为计算价格的依据。
      无论是在出口国国内市场,还是向第三国销售,其价格
低于每单位生产成本加上行政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的,
不应认为是在正常贸易过程进行销售。如果低于生产成本销
售占销售的大部分,且该销售在连续的期限内(正常是1 年,
但不少于6  个月,与确定正常价值所审议的销售相一致的期
限)大量地进行,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回收成本,可在确定正常
价值时忽略该项销售,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但《反
倾销协议》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应采取的确定正常价值的方
法。
      美国反倾销法对低于成本的销售作了规定,规定不能以
此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忽略这部分的销
售。正常价值应基于除此之外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外国同类
产品的销售。如没有这种销售,则采用推定价格。
      5。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建立在自由经济基础之上的,对于
非市场经济制度并没有作出规定,只是在附件9 关于第b  条
的注释中提到。从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价格的国家进
口产品,在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遇到困难。欧美一些国家在
其反倾销立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价格确定作了特别
规定。
      据美国反倾销法,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指由有关主管
机关确定的不根据成本或定价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行,从而该
国产品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外国。在确定某
一外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应考虑如下因素:(1)外国货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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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程度;(2)劳资双方自由谈判决定工资的
程度;(3)该外国允许其他外国厂商合资或其他投资的程度;(4)
政府拥有或控制生产方法的程度;(5)政府控制资源分配、价格
和企业的产出决定的程度;(b)有关主管机关视为适当的其他
因素。一旦一国被有关主管机关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
确定将一直有效,直到被撤销,且该确定不受司法审查。
      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如果主管机
关发现现有资料不允许根据出口国国内消费价格或第三国价
格确定对象产品的正常价值,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确定其正常
价值。一种是使用替代国产品来确定正常价值。主管机关基
于下述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可
比的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与对象产品可比的产品
在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另一种是推定正常价值。主管机关
应在生产该产品的生产要素的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一般费用、
利润和包装箱、覆盖物和其他费用的数额,确定对象产品的
正常价值。生产要素的估价应基于市场经济国家或主管机关
视为合适的国家的有关这些要素的价值的现有最佳资料。
      应该看到,无论是否采用替代国,在确定生产要素的价
值时,实际上都是使用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值,只不过一种
按产品的生产要素确定、一种按生产确定。尽管在确定生产
要素的价值时,要求该市场经济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具有经济
上的可比性,但可比性本身并无标准。实践中,武断性较强。
       《中国人世议定书》第I5           条规定,在中国人世后的 15
年内,其他成员对中国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中
国企业不能证明符合市场标准,可以采取非市场经济标准,
使用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一般指进口商的购买价格。据美国反倾销法,
出口价格是指在进口日之前美国之外的对象产品的生产商或
出口商首次卖给美国的没有关联关系的买主或卖给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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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买主用于出口到美国的、进行适当调整的价格。美国
以前称该价格为购买价格。
      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
者之间有联合或补偿安排使得出口价格不可靠,可以采用推
定出口价格(wnstructed export price ) ;即出口产品首次转售给
独立买主的价格,或者是在该产品不转售给独立买主、也不
以进口的条件转售的情况下,在合理基础上确定的价格。
      上述两种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的调
整。
      (三)倾销幅度
      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应在出日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
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的比较,其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倾
销幅度指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
的数额,常用百分比表示。有时使用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指
通过把某一具体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总的倾销幅度除以该出口
商或生产商总的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而确定的百分比。
      公平比较。(反倾销协议》要求公平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
价值。该比较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通常应在出厂价的水平
上—进行,并尽可能接近于同一时间的销售。对于影响价格
比较的不同因素,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包括销售条件、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以及影响
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应进行成
本费用的调整,包括进口与转售之间产生的关税、税收以及
利润。
      比较方法。倾销幅度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
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即平均
对平均比较法,或在每项交易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
较的基础上确定,即个别对个别比较法。如果出口价格在不
同的购买人、地区或时间差别很大,可以将在加权平均基础
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单独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即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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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比较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实践,在将全部
调查产品分组确定其出口价格时,使用零化或归零法
(zeroing ) ;违反了反倾销规则。
      货币转换。由于汇率变动极大地影响倾销幅度,为货币
转换之目的,应使用销售当日的外汇汇率。但如果销售是在
期货合同确定的外汇汇率基础上进行,应使用该汇率。
      小额规则。据《反倾销协议》,当倾销幅度小于出口价格
的2%时,该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调查应终止。另外,如来
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低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
进口的39b,该数量通常应忽略不计,除非占进口成员中同类
产品进口不足 3%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合计超过该成员中同类
产品进口的796 0
      三、产业损害
      在征收反倾销税以前,进口国必须确定倾销进口对进口
国的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
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损害的确定应基于确切的证据,
并通过对倾销进口的数量、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
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客观审查来确定。损害可以
累积评估不同国家的进口确定。倾销进口与产业损害必须存
在因果关系。鉴于损害的滞后效应,审查损害的期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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