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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担保权而产生,或因对货
物承担风险或责任而产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是否享有可保利益,
直接影响着其权利的享有。在所有权益不明确的情况下,对
货物风险的承担即表明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货物的风险转
移是据贸易术语确定的,因而我们可以根据贸易术语来确定
买卖双方的可保利益。下述术语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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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000》中的术语。
EXW,风险在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处置时转移,买方
自此时起享有可保利益,对于此时起的货物的灭损,如已保
险,可向保险人索赔。
FCA 和CPT,货物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照
管时起由卖方转向买方,从承运人照管货物之时起,包括在
装卸地点和运输途中,买方即享有可保利益。
FAS;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卖方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
的船边,此时起,买方享有可保利益。
FCIB 和 CFR,风险都在货物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向买
方,但在该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交付到船上的义务,在
卖方开始装船、但货物还未越过船舷时的货物灭损,由卖方
承担风险。买方投保的保险仅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对其生效,
买方也仅能对此后的货物灭损要求索赔。因此,卖方需要对
开始装船、但未越过船舷时的货物进行投保,而不能依靠买
方的保险。
在CIF 合同下,卖方承担取得货物保险的义务,尽管货
物风险也是货物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向买方,但卖方对越过
船舷后的货物因所有权而享有可保利益,因而卖方对越过船
舷后的货物灭损有权向保险人索赔。此外,卖方向买方转让
保险单,买方获取了卖方在保险单中的保险权利,从而使买
方有权对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灭损向保险人索赔。
CTI'的情况与CIF 类似,只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从
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保管时起。
D 组术语,属于货物到达合同,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
物给买方支配时由卖方转向买方,买方从此时起享有可保利
益。在此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保险由卖方投保,卖方是
被保险人。享有可保利益,货物灭损时,只能由卖方向保险
人索赔。对于处于买方支配之后的货物的灭损,买方可据可
保利益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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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
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
海上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的海上保险合同。保险尸心寸海上
运输货物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引起的费用承担赔偿
责任。
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时成
立,即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
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向被
保险人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
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早于
保险单证的签发时间。保险单证一般可分为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和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大类。
保险单如同提单,包括两大部分,即陈述(声明)部分和权
利、义务条款部分。陈述部分主要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保险别,运载工具名称,起始地
点,开航日期,赔付地点等。权利、义务部分主要包括:保险
贵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仅包括保险单的第一部分即陈述部分,
而不包括据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险条款部分。
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
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
移。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即保险单证的转让。但并非
所有的保险单证都可以转让,一般情况下只有保险单才可以
转让。有关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各国法律和惯例的规定并
不统一。卖方交付保险凭证是否履行了其交单义务,需根据
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国际商会的(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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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的保险单证并非仅限于保险单,而是
包括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预签的预保单项下的保险
证明或保险声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C1F 术语
中,卖方的义务是取得货物保险,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
拥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不需保险
人的同意。转让方式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由于保险合同
的客体,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不是货物本身,而是对货物所具有的可保利益,故而在转让
时,应注意转让与可保利益、货物灭损的关系。在丧失可保
利益时,保险单的转让无效。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并不代表保
险权利的转让,但丧失所有权的保险权利的转让无效,必须
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前或同时转让。保险单的转让与转
让时货物是否灭损没有关系,只要转让方有可保利益,即可
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与转让人的权利相同,保险人对待受让
人或其抗辩与对待转让人相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约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
进行赔偿。
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指货物在海上
航行中发生的或与海上运输相关的风险,不包括海上的一切
风险,同时又不局限于海上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自然灾害有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地震。火山爆
发,海水或河水进入船舱、集装箱或储存处所等;意外事故有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
倾覆、投弃、火灾等,还包括海盗行为、船长和船员的不法
行为。
外来风险指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分
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有偷窃、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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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沾污或串味
等;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战争、暴动、罢工等造成的风险。
只有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超出了约
定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从赔偿的角度分,
损失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大类。
全部损失指货物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视为全
部灭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又称
绝对全损,指货物全部损失或失去了原有形体、用途或价值,
或货物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或载货船舶失踪超过了一定
的期限;后者又称商业全损,从商业价值上判断已相当于全损,
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货物实际虽未完全灭失,但可以预
见其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而支付的抢救、修复
费用加上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了货物在目的地的
价值或保险价值。全部损失的“全部”应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