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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内谈不到社会主义。“十年以后建设得好,那时我们看情况,就可以提一下这个问题:社会主义什么时候搞呀?但是还要看实际情况才能答复这个问题。”他批评山西省委提出组织农业合作社实际上是现在要搞社会主义改造,指出:用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这是幻想的社会主义,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我们中国的党内有很多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因为仅仅依靠农村的条件不能搞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6月3日,刘少奇在华北局当面批评山西省委,说: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轻易地动摇、削弱和否定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不要怕农民冒富,只有80%的农户发展到“三马一车一犁”的富裕程度后,才可由他们自愿地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现在对富农没有什么限制,将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出现后,可以采取税收、价格、工会等办法加以限制。现在搞合作社,富农反对,中农动摇,贫农要求,供给制干部热心。凡办事要重多数,少数人拥护的事是不能推厂的(陶鲁笳:《一个省委书记回忆毛主席》,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页~22页)。6月29日,薄一波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的文章纪念建党30周年,从贯彻党的政治领导的高度批评“在互助组内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的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薄一波警告说:现在“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和教育农民出身的党员和干部”,发展互助组必须反对强迫命令,不能反对个体农民“单干”,对富农也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这样,刘少奇、薄一波和华北局捕捉到“农民出身的党员和干部”仅从社会主义的信念出发而缺乏法治自觉和理论思考能力的问题,希望从政治工作人手对干部加以约束,阻止权力的超法律运作。7月3日,刘少奇把山西省委的报告批示印发给各负责人阅,指出该报告是“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例子。
两天后,刘少奇在中南海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批评山西省委不顾现实工业条件而破坏私有财产制度为左倾冒险。他说:所谓“对农民私有制又动又保护”是不对的,“太岁头上不能动土,你去动摇一下,削弱一下,结果猪、羊被杀掉,所以现在我们不能动摇,不能削弱,要去稳定。”在上述理论准备和宣传工作背景之下,华北局于7月25日向中央做出《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刘少奇阅后加以修改,其中着重批评了山西省委的意见,指出:山西省的做法“是根本违反互助组组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等价原则的”。互助组的巩固主要依靠充实生产内容,如此便“在农民中就进行了一种实际上的集体主义教育,是将来组织集体农场必需的思想基础。”刘少奇加写的这句话强调了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教育农民”,而不是设置利益困境、搞行政强制或进行侵犯农民自主权的思想规劝,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的是利益驱动机制而不是强迫性的利益困阻机制。
然而,就在中央审批华北局报告的时候,毛泽东出面站到了山西省委一边,开始实践“革命转变论”即他本人所谓“革命的不断革命论”。他首先找刘少奇、薄一波和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于是华北局7月25日报告被搁置。他又指示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陈伯达以中央名义在9月下旬召集地方部门代表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和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亲自审改会议通知,指导会议和决议的起草工作,从组织上掌握了领导农村工作的主动权。《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一扫围绕“互助组涣散趋势”的烦人争论而直接肯定农民有“劳动互助的积极性”;把简单劳动互助、常年互助组、实行土地入股与公共积累的生产合作社,总结成由低级到高级在集体化方向前进的“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指明建立更高级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的运动前景。这个决议草案作成后当即在10月间发给一些地方的负责人,很快得到高岗、河北省、华北局的积极反应。12月15日,毛泽东起草中央印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实行,把互助合作运动“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经过这一系列的会议组织、政策制定与传达、指导步骤,毛泽东消除了刘少奇批评和阻止东北局、山西省提高互助组织的影响,推动农业集体化走上了迅速发展的轨道。而刘少奇则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对农业互助合作工作积极研究和直接领导,毛泽东的“不断革命论”就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统一指导思想。
尽管毛泽东取得了从农业集体化运动突破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主导权,但这一政治运作过程却是非法的。对照起来,1950年6月土地改革是以政协讨论同意中共提出的土改法草案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合法程序施行的;这是开国法统规定的全国政协和中央政府委员会立法、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的宪政制度,可谓多党议会立法、联合政府行政。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则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法,由共产党组织系统实施的,乃一党立法、党内行政的违宪行为。这是完全的以党代政,当然也是完全的“无产阶级专政”;因此,据开国法统而论,就是僭越的立法、非法的行政。并且,即使从党的法规而论,互助合作决议也是非法的。根据七大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具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最高立法职权,经中央委员会选举的中央政治局是“中央指导机关”,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即政治局和书记处的集体领导享有最高行政权;因此,作为改变党的新民主主义政策而启动社会主义改造这种重大决策,立法程序应该是由书记处、政治局提出议案,经过充分讨论之后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至少由中央委员会表决。然而,毛泽东的做法是让陈伯达以中央名义召集地方部门代表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和起草决议,这种会议当然不具备党内立法资格。不过,即使在这样的会议上,决议草案和开会方式也遭到与会者的非议。1951年9月20日,陈伯达主持由除西南局以外各中央局派人参加的中央互助合作会议。他拒绝与会者汇报各地互助合作运动情况和问题的要求,而是传达毛泽东的指示精神以后就讨论他起草的决议,但仍有代表不同意陈伯达所谓农民具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尤其是被认为“熟悉农村情况”而特邀到会的作家赵树理,声称农民“热心单干发家”而不愿意搞互助合作组织,使得陈伯达很不耐烦。但无论如何,陈伯达草案还是通过了。而这样一个“草案”,毛泽东竟然以中央名义指示各地党组织“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并且,这个未经任何具有全党立法权威会议通过的“草案”,在1953年2月15日经毛泽东起草《中央关于印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的通知》就“成为正式决议”,而他所举的理由为“经过一年多的实施证明是正确的”。这完全是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上,使党代会立法、集体领导变成了议行合一的个人集权。
纵观这一党内立法过程,可以说闪烁着惊人的权术谋略;其要义乃行政会议立法化和立法会议行政化,从而达到立法与行政权力集中于个人的目的。具体地说就是:毛泽东以中央名义而委托陈伯达召集地方党组织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是党内的上下级之间的行政性质会议。与会者即使有许多反对意见,最终也不能拒绝或根本修正“毛泽东一陈伯达草案”,而是要服从领导即不得不通过它;因为,这一草案在被讨论之前就已经具有“党中央、毛主席”的名义了。而具有了这一“通过”的程序外衣,“毛陈草案”也就获得了某种模糊的合法性——它似乎是来自各地方部门的集体意见,符合党制定政策所必须具备的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原则,因此它疑似议决性质的立法。而对于中央核心决策层(政治局、书记处)——在党法上,其成员之间可以平等地发表意见,不存在必须绝对服从的上下级权力关系,以共同制定政策,体现集体领导——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