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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2-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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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了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30周年的活动,胡乔木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三十年》,正式将党的一大之前各地的党组织,统称为“共产主义小组”,此后各种党史均按照这种写法,直到2002年《中国共产党历史》再版时将共产主义小组改为党的早期组织。虽然现在不需要把沿用了60多年的“七一”党的成立纪念日再做变更,但对于党的一大之前中国共产党和各地党组织已经成立的事实,应该做出客观的评述。 
   
  (作者系军事科学院原军事历史研究部副部长) 
  (责任编辑 李 晨)

怎样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杜 光
  2008年是改革开放启动30周年,社会各界涌动着回顾反思改革的热潮,在报刊和网络上发表了大量探讨改革的成败得失与经验教训的文章。许多文章都接触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三十年改革的最大不足,是经济体制改革一马当先,却没有随之以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体制改革。正是这个缺陷,导致了当前社会的不够和谐不够稳定。特别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造成了腐败丛生、道德滑坡、贫富悬殊。 
  此文要探讨的主题是“公民社会成长与治理改进”,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体制改革问题,是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要探讨的问题,是怎样把阻碍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改革成为能够促进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建设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 
  什么是公民社会?我认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有三:第一,是符合于公民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资格,不一定就是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首先应该了解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意识到实现个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意义;其次,能够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捍卫自己的权利。当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许不太困难,因为我国的宪法已经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查看宪法就知道了。但是,要具有充分的公民意识,并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在权利遭到侵害时,能够理直气壮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公民却不是很多。自从1954年颁布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54年过去了,宪法里的公民自由权利,有多少得到实现呢?只能说是很少很少。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从思想改造到文化大革命,不但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剥夺和侵害,而且摧毁了人们行使和捍卫自己的自由权利的勇气。改革开放三十年,虽然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但践踏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连续五十多年专制政治的高压统制,这就造成了公民意识的淡漠、公民权利的疏离。合格公民不多,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专制、万马齐喑的政治环境,阻挡不了公民社会的孕育。近几年维权运动的兴起,使人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希望。每年数以万计的群发性事件,基本上都是公民因自己权利遭到侵夺而起来抗争的反映。风起云涌的维权抗争,标志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许多公共知识分子的介入,运动的发展超出了每个事件的个别性和孤立状态,而呈现出它的社会性和政治意义。特别是一些熟悉法律的律师,勇敢地站到维权运动的第一线,不但以自己的奉献牺牲精神,为维权公民做出了榜样,而且把运动引导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轨道上来。维权运动的实践,正在培养着大量公民的公民意识,增强着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任感。 
  公民社会的第二个主要构件,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培育合格公民的大学校,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它的出现既反映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也是公民意识觉醒的表现。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不但可以成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而且还可以充当在公民和国家机器之间沟通意志的桥梁,承担许多政府机构力所不及的社会任务,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去年四川地震,许多社会团体踊跃投入救灾活动,就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个明智的执政者懂得,要使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它的功能,就必须欢迎、鼓励并且支持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相信他们的智慧和能量,让他们放开手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遗憾的是,我国的当政者却常常忽视这一点。他们往往从旧思维和阶级斗争观念出发,常常把社会团体视为异己的力量,或者是把他们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之成为称心如意的驯服工具;或者是采取排斥态度,千方百计地防止他们出现;对于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则运用各种手段来限制他们的活动。据2004年的一篇文章介绍,我国当时有13万多个社会团体,其中大量是半官方机构。例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文联、工商联、作家协会等等,号称群众组织,本应成为维护他们所代表的那些公民的各种权利的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力相抗衡。但是,由于他们的经费由政府供应,干部由执政党的组织部门选派,活动也由党组织控制,因而不能不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丧失了作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的作用。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把这些准官方的政治工具,改革成为纯民间的社会团体。为此,有必要认真贯彻宪法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实行“四自”原则,那就是:1、章程自定;2、经费自筹;3、干部自选;4、活动自主。只有实现了这“四自”,摆脱对国家权力的完全依赖和完全控制,这些社会团体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 

  还有一些社会团体,由于成立时主要是由有关业务部门主导的,因而不能不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但在多年的运作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功能,逐步争取官方的同意或默认,向独立自主的方向发展。这里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企业界的行业协会和律师界的律师协会。这是两个基础雄厚、影响广泛的社会团体,由于他们代表着企业家和律师这两个重要的精英群体,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一开始就得到了官方的重视,并且在各级党政机关的支持下成立起来,但毫无例外都受到官方的直接间接的控制。这是精英们在现实的政治体制下所做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他们无时不在为实现社团的独立自主而努力。他们的努力并没有落空,这几年许多地方的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在这方面都有所前进。例如,深圳市政府在2004年12月28日颁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将在行业协会任职的110名公职人员撤出行业协会,协会建立独立的财务账号,实现协会人、财、物的独立。接着,2005年6月又发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规范了行业协会的机构、职能和活动原则,保证行业协会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律师协会的情况也可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律师协会在2003年7月采取律师直选、差额选举的办法,选出了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当选的理事和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全部都是执业律师,这就为律师协会的独立自主提供了最基本的保证。当然,前进的道路是不平坦的,各地律师协会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据网上报道,宁夏律师协会在2007年12月22日举行换届选举,由39名当选理事在13名候选人中选出11名常务理事。但因选举结果不符合领导意图,主席团竟强令各代表团“做好工作”,重新投票,选出合于领导意图的人选。像这样在专制下产生领导结构的律师协会,很难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这些情况表明,社会团体要走出官方的绝对领导,独立自主地发挥积极作用,还要走一大段非常艰难的道路。

  目前在社会上比较活跃的社会团体,多数是没有登记,或者虽有名义上的挂靠单位,但实际上未受约束,自行其是。包括大量的民间研究机构、绿色环保组织、义工小组、兴趣小组、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支农组织、基金会等等。这些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民间社团,是公民社会最活跃、最有希望的细胞。他们很多并没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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