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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愈来愈明显的门户之见,而主张建立基于互助与忠于公益(“兼利”)的平等社会。墨子谴责利欲、奢侈、敛财、扩军、战争,认为战争不过是一种劫掠形式。他提倡普遍节俭,统制开支,严格遵守法律,敬畏鬼神,以此矫治时弊。由于认定家族自私是争执与冲突的主要根源,于是大力提倡“兼爱”。其弟子抱有强烈的宗派信念,过清贫生活,挺身而出去阻止战争并以武力保卫受到非正义袭击的城邦(耐人寻味的是,关于战国时代军事技术的精确情况竟可从坚定的和平主义者的著述中找到)。题为《墨子》的著作大部分为道德训谕,其主题极可能是宣道的主题,如:“节用”、“非攻”、“天志”、“明鬼”、“非儒”等。墨子推崇依靠小贵族的权威政权,希望此政权能使各人遵从伦常规矩。
这一独特学派在秦皇朝统一前的两百年间似乎有过不少信徒,但在中国思想史上留下的痕迹却不大。其最显著贡献乃是辩术。墨子及其门徒发展了以宣教为目的的修辞,因而大大增进思路的连贯、语句的灵巧。墨家提倡借助事例去说明训谕的主题,并借用类比法加以阐发。
第二部分 21。公元前4—前3世纪的思想潮流(1)
公元前5世纪开始显露的社会经济变化以及中央政权趋向于依靠小贵族的现象均可说明何以客卿、宗派、学派如此众多。当时各国君主都在谋求各种策略或技术方案以期巩固政权,战胜敌手。求职的士人便致力于练就出众的技能,以争取君主任用。因而治国之法居于首位,诸如外交上的合纵连横之学、游说之方、政权的治理秘法,均属“文”的性质;而战术、战略、剑法则属“武”的方面。还有富国的技术(农学、水文学),令王者增强活力从而使之成为圣者的本领。掌握各式各样技艺的大师纷纷涌现而且均拥有数目不等的门徒。他们周游列国传授技艺,有时驻足于朝廷,有时则留寓于君主的谋士家中。派别林立,学识繁多,公元前4—前3世纪已愈趋明显。大体可以认为,孔子及墨子本人(且将其弟子除外)均属于一个其未来演变始露轮廓的时代。
这类学问主要追求实践目标而且与当代关注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紧密联系,这就足以说明,何以其大都具有折中性质而且彼此之间极容易互相影响。这里面对的不是完整体系,也不是冷漠的哲学构想,而是难于为其划分明确界线的思潮。不过,这种实践倾向并不减弱当时中国思想家所提出问题的价值与实在的哲学含义。哲理推论原不限于抽象的逻辑方式。
国家论者
公元前4—前3世纪所有思潮中,最重要的大体是后来被称为“法家”的思想家所代表的思潮。起码此思潮切合当时国家与社会的变化,有效地推进变革。然而法家的历史我们并不十分清楚。商鞅是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国改革的策动者。被认为是商鞅所写的著作——《商子》或《商君书》,据说是晚于商鞅几百年的后人的伪托。战国时代有一本署名管仲(公元前7世纪齐桓公国相)的庞杂著作,汉代的目录学家据此将这半传奇式人物奉为第一位法家。申不害与慎到在汉朝亦归入法家之列,但二人为何人,所知不多,其观点也不大为人了解。只有杰出的思想家韩非(公元前280?—前234年)的著作《韩非子》似乎大部分是真实的。书中的法家思想以最精湛的形式出现,作为一系列关于国家治理与组织经验的综合与思考的总结。上述经验也涉及外交、作战、经济、行政,而且反映出公元前5—前3世纪普遍关注的有关加强国家经济实力与军事实力的问题。
但法家的功绩在于:他们了解国家实力之本寓于政治体制与社会制度;其独创之处是要国家与臣民均服从于最高法律。
韩非认为,唯有君主方能行恩惠,施刑罚,此点至为重要。倘若君主将部分权力委托他人,则有可能为自己制造对手,不久即会大权旁落。同时国家官吏的职能也要严格界定与划分,以免出现职权冲突,避免官员利用权限不明而僭取其不应行使的权力。但为了保障国家职能,必须首先建立客观、普遍,而且有约束力的规例。在法家的哲学导向中,以不断追求客观性为其显著特点。法律非但要公开,众人周知,排除任何不一致的解释,而且其执行应不受众人变化无定的见解所影响。用砍下敌人头颅几个来衡量战功大小、勇敢程度,这种方法可能显得太粗糙,但其优点是可以避免任何争执。若无客观准绳,则无非是一己之见的主张而已。中国法律的总精神始终体现了法家的最初意向。审判官,即行政长官的作用,不是衡量是非,估量罪恶的严重程度并决定以强制手段实施刑罚,而在于正确界定罪过,审判官的责任只限于此。因为罪恶界定之后自然而然就可以实行法律规定的相应惩罚。在行政方面,则借助文件(管理报告、清单、逐日报表)、数字、客观证据(印章、两半合在一处便可证明真实性的符节)来保证指令的严格执行。国家机构与人员的价值应从其效能(“功用”)来加以判断。
人选问题,主张仁政的道德家视之为根本问题,但在法家看来却无关紧要。君主并不需要使用特殊人物,也无需依靠运气。任何愿意为其效力的人他都可以任用,因为已设立的机构应该可以保证国家与社会的正常运作。道德品质并无作用,甚至还会将事情弄糟,因为它会赋予有德之士以危及君主与法律权威的权力从而导致国家的覆亡。正如《商子》一书所说:政治与道德无关。《商子》虽然成书较晚,但仍然忠于公元前4—前3世纪的法家传统。政治无非是一整套保证与维持国家权威的积极手段与策略。
第二部分 22。公元前4—前3世纪的思想潮流(2)
法律措施的目标不仅是彻底改革政治组织,而且谋求改造整个社会。定出罪恶尺度与爵位标准,二者构成不可分割的两部分,由此达到建立连续而又经常作调整的社会等级,以此引导臣民的全部活动,并使之效力于国家;嘉奖从事有益活动的人(武士、产粮者),惩治无用之人(游民、奢侈品制造者、是非之徒、空谈家)。当时的历史条件(军队发达,农民为军队提供主要兵员;为了进行长期战争必需储备足够的粮食)确实对将农业生产置于最优先的位置有推动作用。因此农业被视为经济与军事实力之“本”,与手工业、商业等次要活动或辅助活动则相反(称之为“末”),后者混乱的发展可能导致国家衰弱、覆亡。重要的是,要限制一切使居民不务主职的活动,要与投机者作斗争,控制必需品价格,监督货币。因此,自公元前4—前3世纪起,政治经济学便开始发端,这门学科在华夏世界曾得到重大而早熟的发展。
虽然君主是决定社会等级的奖惩的唯一施行者,但并不意味着国君可以随意运用自己的权力。其权柄只限于建立为大众所通晓的制度与客观标准。君主完全不偏不倚,与自然秩序相仿。在这方面韩非受道家影响至为明显。
法家的形成亦受其他方面影响。在基于君主与法律权威的国家理论确立之前,一心想取得外交活动成功的人便已致力于借助秘密办法(“术”)去利用有利的时机与局势(“势”)。这种政治行动观念以具体、特定的时空概念为基础,似乎最早被接纳。当时各国君主正想利用贵族社会的大变动以摆脱贵族大家族的控制并企图取得霸权。除了建立用以确保国家运作与社会总组织的成套法律之外,法家还赋予诡计与谋略的观念以重要位置。事实上君主个人权力部分是靠此而来的。
最后,法家的形成也受大商贾意识的影响。某些人曾在公元前5—前3世纪充当过君主的谋士,如公元前500年左右越国的范蠡,他是率先宣传“富国强兵”的其中之一人,又如公元前4世纪的白圭,公元前3世纪末秦王的谋士吕不韦。精于算计,采用客观实证手段以至秘密谋略的观念,这些法家与商贾均不陌生。
在法家观念中,最震惊同时代人乃至汉代人的,莫过于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元前2世纪的司马谈写道:“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纵然华夏世界后来发生变化,但法家在法律、政治、社会、行政组织等方面的贡献是带根本性的。法家思想至今仍然不断影响中国的政治思想。
第二部分 23。道家: 从宗教仪式到哲学
公元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