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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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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的种族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权利法治观比法条书法治观更为复杂。两种法治
观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重要的对比。其中有些可以通过考虑它
们在一般正义理论中占据的不同地位而得到确认。虽然两种
法治观作为法律程序理念而相互竞争(因为如我们将看到的
那样,它们推崇不同的判决理论),但是对于作为更一般理念
的正义社会来说,它们仍然是能够兼容的。假如法院一视同
仁地只按照事先已经公布的法规办事,那么这样的政治共同
体是一个较好的政治共同体;假如除了一视同仁以外,其法
律制度还执行个别公民拥有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政治共同体
也是一个较好的政治共同体。不过,作为一般政治理念,两
种法治观具有以下差别。严格遵循法条书法治观对正义社会
来说似乎是必要的。无论其制度其他方面是多么富于智慧或
多么公平,与其自身法条书背道而行的任何一个政府通常―
在至少对一些特殊公民来说是重要的某些问题上― 不可能
是公正的。但是遵循法条书显然不是正义的充要条件;假如
法规是不公正的,那么完全遵循法条书将导致极其严重的不
公正。与其相反的主张是权利法治观。虽然它管理不善,或
者它缺乏一个合理社会的其他品质,但是权利法治观的每一
个维度都得到高度实现的社会几乎肯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不过,一个流传甚广的观点是,权利法治观对正义社会来说
不是必要的,公民无需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而要求判决或执行
这些个人权利。由富于智慧和正义感的官员所组成的政府将
按照自身的首创精神保护这些权利,而不需要公民可以就“什
么是个人权利”展开争论的程序。诚然,强调上述权利的权
利法治观往往因其拘泥于法律原则、纵容卑鄙自私地关心个
人权利和资格而被人抛弃。
      这两种法治观在所谓的哲学中立性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权利法治观似乎更容易受到哲学反驳。它假定,公民具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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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德权利,即具有由成文法颁布的权利之外的权利,并且那些
道德权利优先于由成文法颁布的权利。所以,某个社会由于
其颁布的法律不承认人民拥有的权利而容易受到批评。但是
许多哲学家怀疑人民拥有未经法律或其他正式决定认可的权
利。他们甚至怀疑这样的权利理念的意义。每当在共同体内
部就“人们拥有什么道德权利”产生争论的时候(这是权利
法治观必须承认的情况),他们尤其怀疑“人们拥有道德权利”
说法的意义。权利法治观必定主张,尽管就何时失败而言存
在着争论,国家在精确性维度上也可能是失败的;但是哲学
家表示怀疑的东西恰恰是有意义的东西。因此,权利法治观
好像为以下反驳打开了大门,它以一个本身有争议的哲学观
点为先决条件,因而无法为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接受。
      我作出的最后一个对比将把本文的两个论题联结起来。
这两个法治观为解决法官是否应当对疑难案件、对法条书没
有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作出确定判决的案件作出政治判决的
问题提出了很不相同的策略。作为一般政治理念,虽然这两
种法治观在一个全面的政治理论中都可以占有一席之地,但
是,它与法的理念仍然有着重大差距,因为法的理念是主导
着我们对待司法的态度的理念。法条书法治观对疑难案件既
提出了消极忠告,也提出了积极忠告。从积极意义上讲,它
主张,法官应当通过设法揭示法条书中有关条款的“真正”
意思来判决疑难案件。从消极意义上讲,它主张,法官决不
应当根据自己的政治判断来判决这些疑难案件。因为政治判
决不是关于法条书实然之有(是)的判决,而是关于法条书
应然之有(应当)的判决。法条书法治观支持正统英国人的
政治法官观点。
      为此我必须对这个积极忠告使用的理念― 亦即在处理
疑难案件时,探讨法条书的“真正”含义是讲得通的― 作些
解释。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典型的疑难案件之所以产生,不
是因为在受到争议的法条书中缺乏什么内容,而是因为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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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书中的法规是以一种不确定的声音说出的。例如,查特案是
一个疑难案件,因为以下情况是不清楚的:上议院提到的法
条书中的那条法规―作为“公域”,各组织不得有歧视做法―
是否禁止政治俱乐部否认黑人的会员资格。在那样的意义下,
假如适当地给予理解,法条书真正提供的意思是“不清晰的”。
用这种方式讲话的法律人士便把法条书当作沟通的尝试来处
理,并且断定通过运用某些技术,一个不清晰的法规能够得
到更好的理解,我们用那些技术来提高我们对其他沟通的理
解力。
      不同时代的法条书法律工作者以及同时代的不同法律工
作者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提出了不同的技术。有的偏爱语义学
问题。他们用以下思路开展论证。“当它颁布一个法规时,立
法机关使用了一些语汇,这些语汇的意思明确规定了立法机
关颁布的法规。所以,关于短语‘公域’的意思的任何一个
理论都是一个使得《种族关系法》 更加精确的理论。因此,
法条书法治观指导法官尝试形成语义学理论。例如,他们会
问,在日常话语的相似语境之下,短语‘公域’应当表示什
么意思。这个短语的某些组成部分如‘公共’一词的最自然
含义是什么。在其他法规中,相似短语的含义是什么。依此
理解,不同法官将对这些语义学问题给出不同答案;于是不
存在如此明白无误、毋庸置疑的正确答案。不过,出于善良
信念,每一位法官仍然将千方百计地遵循法条书法治观;因
为出于善良信念,每一位法官愿意尝试发现在这些法条书中
的语汇的真正含义。”
      这些语义学问题在英国非常流行。而在现在的美国,另
一些问题―群体心理学问题― 更为流行。喜欢群体心理学
问题但不喜欢语义学问题的人把判决而非语汇当作问题的要
害所在。“为什么立法机关颁布的特殊法规(而不是法学教授
之类偏爱的法规)形成了法条书的法律呢?因为立法者已经
被整个共同体授予权威去决定法规要支配的将是什么。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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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他们选择的语汇是对他们作出的决定的最好证明,因为据说
立法者在标准意义上使用语汇来表达他们的决定。但是,假
如由于某些原因,被使用的这些语汇并非独特地表达了一个
特殊的决定,那么就有必要转向我们能够发现他们意欲作出
的决定的其他证据。立法者―或者他们的某个重要团体真的
以为他们的《种族关系法》可以适用于政治俱乐部从而禁止
那里的种族歧视吗?如果这样,那么《种族关系法》再现了
那个决定,那个决定则体现在得到了适当理解的法条书中。
不过,假如他们以为《种族关系法》 不适用于政治俱乐部,
那么,依据适当的理解,法条书也应当包含那个决定。”
      再一次地,在这里不存在这样一个假定,所有理性的法
律工作者将就立法者的意图是什么达成一致。相反,法条书
模式的辩护者知道,即使老练的法律工作者也会对引自同一
个证词的立法意图的推断产生分歧。他们相信,意图问题仍
然是一个有待于认真探讨的问题,因为涉及这个问题的每一
个法官至少尽自己最大努力来遵循法条书模式,并因此(按
照这种观点)为法治服务。这些不同团体提出的语义学问题
和心理学问题是一些历史问题而非政治问题。第三类(也是
更复杂的)历史问题最近流行开来。“假定一个疑难案件基于
语义学得到判决。也许,短语‘公域’恰好在以下意义上被
使用,它既可以包括也可以排除像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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