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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然而,他的律师的论证要强有力得多。在我看来,如果
它意味着不是去关注总体福利而是去关注人们希望听到施耐
普想说些什么的权利,那么那是一个正确的论证。因为这些
公民相信,如果他们对中央情报局的行为知道得越多,他们
对针对中央情报局的政治决定施加影响的状况会越好,他们
拥有的宪法权利不会因为施耐普私下决定放弃向他们说出那
些事情的权利而被剥夺。现在,我必须对宪法赋予的倾听权
作些解释。作为一个整体,宪法规定并且要求公民都应当生
活在一个正义社会中的条件,并且它使得以下情形成为这些
条件的核心:每一位公民都能够像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参加
投票和参与政治。言论自由对于平等参与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它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有权使用更多信息的其他公民也
不能阻止他去倾听。这显然不是一个政策问题:它不是从长
远看保护多数派意愿或确保总体福利的问题。正如多数派审
查演说者等于侵犯了演说者,即使通过审查社会将变得更好
也是如此,因此它侵犯的是每一个潜在的听众的权利,他相
信,自己参与政治的收获J ,无论是在效果上,还是在意义
上,就在于去听那个演说者的演说。
倾听的权利总体上依赖于演说的权利,后者形成宪法第
一修正案的核心,并且倾听的权利通常受到不折不扣地实施
演说的权利的适当保护,因为倾听的权利不是去了解没人愿
意透露的事情的权利〔 ,’〕 。然而,如果所有政府机构任
意地以官员放弃将来公开未事先经过机构检查的没有经过保
密分类的信息的权利为受雇佣的条件,那么,倾听的权利会
就会大打折扣。
法律允许公民和公司在公开商业秘密、个人日记内容等
方面被迫作出信用承诺。但是施耐普案有所不同。倾听的权
利是平等的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的一部分,而中央情报局在
越南行动的情报与政治活动的关系显然比商业秘密或公民个
人事务的信息要密切得多['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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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以在宪法上得到保护的其他人拥有的听的权利为条件,
是否强迫弃权者放弃在合同中承诺放弃的说的权利的问题,
像许多其他法律问题那样,是一个有待界定的问题。在施耐
普案中,最高法院可以画出两条不同的界线。它会说,不同
于个人或公司,政府机构从来没有把放弃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权利作为雇佣条件。那个差异基于以下理由是正当的:政府
机构的信息据推测是同参与政治具有高度相关性的信息,而
私人公司的信息则并非如此。最高法院可能会说,政府机构
可能从来不会将这样的弃权作为雇佣条件,除非那个条件是
国会而非政府机构本身强加的。这种较弱的要求基于以下理
由证明是正当的:由前情报人员未经事前审查就出版材料而
导致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的严重性是否足以证明“践踏听的权
利是正当做法”的判决本来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本身作出,
而不是由其秘密的利益将影响其判决的机构来作出。第二个
较弱要求是否足以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标准值得怀疑。但是,
在这里对这个问题作更深人推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较弱或
较强的要求都赞成支持施耐普的判决。
然而,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不依赖于他人的听的权利,
而是直接依赖于施耐普自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说的权利,
这样的论证是否也证明了拒绝执行合同上的弃权之判决是正
当的。直接依赖于施耐普自身权利的论证似乎是必败无疑的,
因为他以弃权为代价而接受一份工作的选择是一次自由的知
情的选择。如果施耐普(正如中央情报局辩护律师简洁地指
出的那样,施耐普清楚他不是在加人童子军)通过同意事前
检查而自由地贱卖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完整权利,那么为什
么法院不能现在就把他从产生不利的贱卖中解放出来呢?正
如他们现在为施耐普裁决的那样,为什么法院不能现在就阻
止其他人在将来作出同样的贱卖呢?
那是中央情报局的论证,并且它很流行。但它并不像初
看之下那么有力,因为它依赖于宪法权利和一些所有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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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的错误类比。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分配像买卖邮票这样其意
义在于增加每位公民的总财富的权利。正如我说过的那样,
整部宪法阐述了公民们组成一个平等共同体的条件。公民和
多数派一样不得重新定义这些条件。宪法不允许他把自己卖
为奴隶或为选择自己的信仰而残卖自身的权利。不是因为如
此践卖对他没有利益,而是因为任何公民成为奴隶或把他的
思想抵押出去都是无法容忍的。当我们思考是否可以放弃某
个特定宪法权利的时候,我们必须问的问题是:放弃权利是
否会让人处于被认为是对宪法赋予的平等权的否定的状况?
既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平等的地位包括人们报道认为对
其同胞重要的事情的权利以及在信仰事务上忠诚于良知的权
利,因此言论自由权利应该与宗教信仰权利一样不能拿来自
由交易,这就是它与财产权的类比显得拙劣的原因。假如我
谈成了一笔我后悔不已的生意,我就失去了钱财。但是,像
其他参与政治者一样,我的平等身份并没有受到损害,至少
根据宪法对这种身份的实质规定,我的平等身份没有受到损
害。我没有把自己卖身为奴,我没有陷人把自己卖身为宪法
认为是奴隶的状态。此外,该论证没有证明以下结论的正当
性:一个人绝不应该拥有同意不发表某种情报或将其事先接
受检查的权利。因为并非每一份这样的协议都会让那个人处
于使其作为政治平等者的地位打折扣的状态。因此,最高法
院必须划清界线,以区分可以允许的和不可允许的放弃演说
的宪法权利,我们刚刚在考虑听众的听的权利时,规定的每
一条界线都可以恰当地保护演说者说的权利。
法院可能说,要么不许把放弃权利作为政府机关的雇佣
条件,要么除非得到国会的特别授权,才允许人们放弃这样
的权利。但是,根据其简明的并不令人满意的司法意见,最
高法院没有考虑这些可能的区分,其中有一条将支持施耐普
的主张。最高法院断定,甚至没有特别的国会授权,被政府
机构雇佣的人都可能放弃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这种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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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犯了以为宪法权利只是一份人身财产权的错误。
因此,施耐普本来不应该放弃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那个结果对于保护其他人的听的权利以及保护施耐普自己的
独立性是必要的。但是,替施耐普辩护的这个论证依赖于我
早先辩护过的自由言论观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观念。它依赖于
以下假设,言论自由是一个原则问题,因此当希望表达其想
法的人受到压制、检查或拖延的时候,它是一个严重不公正
的问题,而不只是对共同体总体福利的抽象威胁。只有以那
种眼光来看待言论自由的时候,以下情形才会清楚起来,保
护一位哪怕签订了合同并且知道自己不是在参加童子军的中
央情报局退役人员何以会如此重要。费尔伯案和赫伯特案表
明了如此理解宪法第一修正案何以不会给新闻界它想要的所
有权力和特权。里士满报业案表* 明了它会拿走新闻界甚至
已经得到的权力的原因。而《改革论者》 案和施耐普案则
表明了那个观念对美国宪法民主为什么仍然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应当免受敌人的攻击,也应当从其最好的朋
友那里得到维护。
注释
英文版作者序
'1'马歇尔,库恩编:《罗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