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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中期生活习俗史-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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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心喜的事,切忌偏见武断;要自我抑制,不可放声大笑;临事应“明 

辨是非,决定宜或不宜做”;此外在一切享受之上,应追求乐趣,其道 

在遵从“正当理智的原则,因其为最大的自然法则”。英国人越来越把 

表作为生活必需品,时间被赋予一种新的含义,即时间就是金钱,它无 

论对于商人还是其他人都是同样重要的。17世纪晚期                  的一首诗写 

道:瞧!这一位送信的男孩,何等匆忙和快速地在赶路;他有必要这样 

做,因为他的差事要求他奔忙。 



     (2)生活习俗的变化 

     ①婚姻家庭。英国婚姻习俗的变化始自16世纪后半叶的伊丽莎白时 

代。革命以后,人们进一步抨击旧的婚姻观念和形式,寻求缔结新的婚 

姻以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和组织模式。首先,由父母包办的买卖式婚姻逐 

渐减少,因为新教教义主张男女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1660年,国会废 

除了择偶拍卖庭,即原来王室拍卖无家长的贵族儿女们的择偶权的所 

在。狄福认为“保全财产的婚姻”无异于强奸。1694年,女权主义者玛 

丽·阿斯特尔计划为年轻女子建立一所学校,她认为“这样的教育将使 

婚姻的稳定性建立在尊敬和崇拜的基础之上”。人们尤其对童婚进行了 

谴责,“出于卑鄙的动机强迫孩子结婚是不能接受的”,法院判定7岁 

以前的订婚和结婚是完全无效的。一般来讲,中下阶层的儿女们在择偶 

方面所享受的自由比富家子弟要大一些。到18世纪,中产阶级的儿女常 

常自由择偶,甚至可以不征求父母的意见;而无产阶级的子女有选择对 

象的绝对自由。由于婚姻约束的减少,婚前怀孕成为普遍现象。16、17 

世纪,婚前怀孕者在20%以下,而到18世纪上升到40%,并且出现了 

性解放倾向。有人主张把性的快乐和妊娠功能分开,公开颂扬性的快乐, 

黄色书刊充斥伦敦各大书店。其次,婚礼趋于简单化。1653年,国会通 

过“世俗结婚法案”,规定男女双方先公布结婚预告,然后当着一位治 

安官的面举行世俗婚礼仪式。婚礼由一套简单的程式组成,最后男女双 

方以握手表示彼此约定同意作为夫妇生活在一起。一位名叫密生的英国 

人对这个时代的婚礼作了描写,“新郎、新娘由父母或在房中服侍他们 

的人撮和”,有两个伴郎和两个伴娘,“大家清晨起来拿起结婚证书塞 

在口袋里,叫醒邱里特先生和他的书记,告诉他们这件事,结婚时声音 

很低,连房门都关起来;给牧师一个基尼,给书记一个克郎,静悄悄地 

溜了出来,一个人走这一边,别的人走那一边,或步行或坐马车,分路 

去到离家不远的酒店,或一个可靠的朋友的家中,在那里吃顿好酒肴; 

晚上九点的时候静悄悄地像小羊一般回到家中。”国会为了强化婚礼制 

度,颁布了“哈德威克法案”,规定公布了结婚预告或颁发了证书之后 

才能举行婚礼,婚礼在某个圣公会教堂或附属教堂内举行,时间为上午8 

点至12点之间,有一位圣公会牧师参加。此外,还要求具备两名或两名 

以上的证婚人,并且有一定的记录。但是许多人并不遵循这样法定的婚 

礼,而是既不公布结婚预告也不领取结婚证书就秘密地举行婚礼。这种 

秘密婚礼往往在未被授权的教堂、甚至在监狱里进行。总之,这个时代 

的英国人,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很容易结婚。据一个教堂报告,“凡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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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结婚的人,只须纳五个先令作教会的经费”,并出示必要的凭证;1716 

年该教堂又免除了在这里结婚的人的费用,只要他们“在花园里摆设婚 

筵”即可。第三,离婚变得比以前容易。早在1552年就有一位国会议员 

建议,若发生通奸、遗弃和虐待之事,可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之间已 

结下深仇大恨,绝无可能重新相爱的情况也应准予完全离婚。”但是这 

份报告没有产生任何结果。因为天主教会把婚姻作为七大圣事之一,不 

能解除,即使是“信奉异教或令人厌弃的姘居,或是一方故意离开”, 

都是如此。天主教会容忍夫妻之间分居分食,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 

许在另一方仍健在时重新结婚①。在新教制度下,离婚在法律上是可行 

的。18世纪英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已婚妇女的法律,其中规定:如果丈 

夫胡作非为,妻子有权要求他矫正过失;如果丈夫抛弃妻子,妻子可以 

到法庭起诉,要求丈夫予以赔偿。阳痿、性冷淡、与人通奸和待人残暴 

等均可作为解除婚姻的理由,欺骗性婚姻和童婚也准予废除。由主教法 

庭受理离婚诉讼。但是离婚数字并不高,因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 

费用自然而然地阻止了离婚率的上升。第四,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 

比较注重感情。“到18世纪,在富有的诸阶级中,才出现了一种夫妻之 

间的较亲密、较有感情、较平等而较少家长父权那一套的婚姻,一种伴 

侣式的、夫妻之间彼此以教名相称呼的婚姻。” 

     英国婚姻习俗既注入了新的因素,也保留了旧的传统及消极的因 

素,形成了一种混合婚姻制的模式。童婚依然十分流行,尽管7岁以前 

的订婚和结婚被宣布为无效;但是7岁以后双方仍以夫妻相称,或者未 

经许可就睡在一起,有互相拥抱、亲吻、互赠互受礼品的举动,那么他 

们的婚姻就会变得有效。大多数婚姻依然由父母或保护人包办。在婚姻 

关系上,男女是不平等的。“在法律上,夫和妻是一个人,这个人就是 

夫。”家庭财产和子女都属于丈夫一人,妻子应绝对服从丈夫,对丈夫 

毕恭毕敬,称丈夫为“老爷”,而丈夫则称妻子为“夫人”。1663年前 

法庭仍主张丈夫对妻子有体罚权,直到1782年竟然还有一位法官想恢复 

丈夫打妻子只要板子厚度不超过大拇指便为合法的原则。男子可以在外 

寻花问柳,而妻子则须保持贞洁。17世纪末,哈利法克斯勋爵告诫妇女, 

如果妻子发现丈夫与人通奸,务必装聋作哑,绝不能指控丈夫不忠,“因 

为这种有失体面的抱怨会使一个妻子更遭人耻笑”,“装聋作哑在平时 

不是美德,但此时却是一种绝好的德性。”妇女在婚姻上的不平等地位 

直接引发了18世纪的妇女解放运动。 

     结婚以后,平民的妻子要从事生产劳动,诸如扬筛谷物、制作麦芽 

酒、洗衣服、晒草、收割庄稼等,有时还需帮丈夫装粪车、犁地、装运 

干草和粮食。此外,妻子还要负责乳制品的制作,“步行或坐车上市场 

去出售奶油、奶酪、牛奶、鸡蛋、小鸡、阉鸡、母鸡、猪、鹅以及粮食。” 

①丈夫往往把妻子看成是仆人而不是伙伴。贵族的妻子负责监督和指挥 

仆人干活。 

     16、17世纪时,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很不重视,富裕家庭的孩子与父 

母相处的时间很少,往往由保姆和家庭教师负责照管,保姆对女孩的照 

料甚至延长到她们出嫁的时候。下层社会的男女儿童,很小就被送去当 

家庭童仆或店铺学徒,饱受虐待。对儿童进行体罚成为普遍现象,最常 

见的就是将违规儿童按在一条板凳上用柳条抽其屁股,直到流血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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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老师、店主和师傅还用死亡、地狱之类的说教来恐吓小孩。由于 

个人主义和自由平等思想的影响,到18世纪,家庭里出现了温和、亲昵 

的气氛,“妈妈”和“爸爸”的称呼代替了“夫人”和“老爷”之类的 

称呼,儿女不必在父母面前跪下或垂手肃立以示恭敬。儿童读物以欢快 

的故事取代了神祗处罚的恐吓。人们注意以节育来控制家庭的规模,以 

便有更多的钱供儿子上学,给女儿做嫁妆。对儿童的体罚现象也明显减 

少。不过,这种亲切愉快的家庭,在贫苦阶层中是非常罕见的①。 

     ②服饰、饮食与居室。革命以前,英国服装式样受其他国家的影响 

很深,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剧作家托马斯·德克 (1572—1632年)指 

出:“男裤前面的开裆来自丹麦,紧身短上衣及其领子来自法国,窄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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