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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世界列国国情习俗丛书-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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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妻的情况。有些土著人受了印度教的影响,结婚时兴姑娘带嫁妆,娶妻越
多,丈夫的收入越大,有些人把结婚当成了发财手段,这也是产生一夫多妻
的原因之一。至于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一夫多妻制属于法定的婚
姻形式。因为宗教教义明文规定,男子可娶四妻,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
真正过一夫多妻生活的只是极少数。

2。一妻多夫制。一个女子同时嫁几个丈夫,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同胞
兄弟共娶一妻,若其中一人与一女子结婚,则妻子也属于其弟兄们共有,甚
至将来出生的小弟弟也是那位女子的丈夫。若女子怀孕,长兄要举行拉弓仪
式,称之为“巴尔苏德比米”,通过这种仪式来确认谁是孩子的父亲。若其
中一个兄弟退出了“联合家庭”,分家单过,那么他就丧失做丈夫的资格,
对孩子不再有占有权。妻子虽属兄弟们共有,但长兄享有特权。妻子若拒绝
与长兄同居,则被视为一种罪过,有权将她抛弃。兄弟们对长兄的话奉若圣
旨,唯命是听,不得违抗,否则长兄有权把他开除出家庭。若妻子婚前生子,
唯大哥对孩子有占有权,而那个孩子和婚后所生的其他孩子一样,对家中财

产享有同等权益。婚后所生的孩子属于兄弟几个共有。有的地区还有另外做
法,例如在迦斯和道达土著人中,他们把第一个孩子认为是长兄的,第二个
孩子认为是老二的,第三个孩子认为是老三的,依次类推。这种婚制在迪亚
纳、道达、高达、柯斯等土著人中尤其盛行。二是几个丈夫并非是同胞兄弟,
一个女子除同亲兄弟几个结婚外,还与旁人同时结婚。如南印度的那耶尔等
族中流行这一风俗。几个丈夫不住一起,妻子轮流与丈夫同居。当她与其中
一个丈夫同居时,其他丈夫无权干涉。

产享有同等权益。婚后所生的孩子属于兄弟几个共有。有的地区还有另外做
法,例如在迦斯和道达土著人中,他们把第一个孩子认为是长兄的,第二个
孩子认为是老二的,第三个孩子认为是老三的,依次类推。这种婚制在迪亚
纳、道达、高达、柯斯等土著人中尤其盛行。二是几个丈夫并非是同胞兄弟,
一个女子除同亲兄弟几个结婚外,还与旁人同时结婚。如南印度的那耶尔等
族中流行这一风俗。几个丈夫不住一起,妻子轮流与丈夫同居。当她与其中
一个丈夫同居时,其他丈夫无权干涉。

3。一夫一妻制。在印度广大土著人中,由于固定的农业、家畜饲养业和
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增加了男子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提高了男子的经济和
社会地位,从而确立了父系统治的地位,引起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母
系氏族公社转为父系氏族公社,母系大家庭转变为父系大家庭,由妻方居住
过渡到夫方居住。在婚姻方面,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是以男子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取代妇女的地位而起主导作用为
特征的,在家中掌握经济大权,从而形成了家长制,父权制,父权高于一切。
女子结婚后,从自己父系家族中转移到丈夫氏族里。从结婚的那天起,就失
去了从父方应得的权利,但到丈夫家后又同样得不到任何权利上的补偿。在
一夫一妻制的婚俗中,形成了向自己子孙转移财产的继承观念,发展了男权
世系,确立了严格的血亲家族系统的亲属制度。由于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下
的产物,它的形成与发展受到社会制度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所以在一夫一
妻婚俗中,妻子与其他财产一样归丈夫私有,她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后代,延
续父权世系。因此,她地位的高低也取决于一个女子是否生育后代,尤其是
否生育男孩,这在印度土著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个不育男孩的妻子则倍
受歧视,其地位非常低下。相反,生儿子的妻子则受到丈夫的尊重,有的甚
至受宠若惊。因此,一夫一妻制在私有制条件下出现男尊女卑,甚至妇女受
压迫的种种悲剧也很自然。印度不少土著人还把妻子作为主要劳力看待,妻
子不仅同丈夫一起下地干活,还经常独自放牧牛羊,上山打柴等,从事繁重
的体力劳动,有时比丈夫干活都多,像长工一样,处于被奴役的地位。

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夫权之上的,作为婚姻发展史上的一种形态,它经
历了漫长的岁月,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土著人所采用。这说明,它比其他婚制
更具有优越性。这种婚制既有利于人类健康繁衍,又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另外,这种婚制所以日益增多,也同他们长期受到当代文明的影响和支付女
方索取的聘礼有关。但是,当一种较先进的婚制形成以后,新旧之间斗争并
未因此而停止,母权制与父权制的斗争还会继续存在,它总是以各种形式顽
强地表现着。例如,结婚时男方向女方支付大量的聘礼,或婚前男子在女方
服役,甚至买卖婚的流行等现象就是佐证。男女青年自由结婚的现象并不普
遍,因此酿成许多悲剧,这就证明,仍需不断进行改革。在私有制的条件下,
只要存在贫富悬殊,人与人之间有不平等的现象,自由恋爱总会受到一定限
制,因此,作为一种婚姻形态,它既然和社会发展相联系,就不可能一成不


变的以一种方式存在下去。

变的以一种方式存在下去。

印度的土著部落民,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不把“结婚”视为一种宗教
仪式。因此,他们若想离婚,既方便又容易。一般做法是,无论男女哪一方,
凡主动提出离婚者则要支付一份罚金给另一方,作为结婚的赔偿费。另外,
若男方想离婚,他无权收回结婚时支付对方的“姑娘身价费”;若女方要离
婚,退还了“姑娘身价费”就可以把女儿领走。即使女子已不在世,因特殊
原因要离婚,女方的父亲也必须退回男方所给的“身价费”不可。

离婚的原因很多,往往为一件小事而离婚,大体有这么几种:

1。一方认为对方品行不端;
2。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同居;
3。双方彼此怀疑;
4。女子不孕,或与丈夫性格不合。
离婚时,有的不举行任何仪式,男方交了罚金,或女方退还了“身价费”
就可以把女儿领走。有的还举行简单仪式,如丈夫站在乡亲们的面前,面向
太阳,一只脚着地站着,他脖子上缠一块布,布的两端系有三片娑罗树叶,
然后一边喊着“森·白格!”一边把那三片树叶放进嘴里咀嚼,象征离婚。
女子也可以这样做。离婚后一般子女归女方抚养。

印度不少土著部落,女子的地位比男子的地位高,男子婚后受女子的管
制较严,如妻子不允许丈夫上街,不允许丈夫在街上吃饭等等。所以离婚的
事情往往由女子主动提出。

由于受到印度教的影响,他们的风俗习惯在发生变化,如请祭司举行一
些祈祷活动,工作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受到一定限制等等。


六、丧葬习俗

六、丧葬习俗

一个印度教徒死后,大家出于礼节,要向死者的家属致哀。而且死者的
家属都要把前来致哀者的姓名一一记下,以备将来必要时还礼。否则被认为
是没有礼貌和不够交情。

当知道某人去世,按习惯,理发师要去通知附近大街小巷的居民。人们
闻讯纷纷赶到死者家里吊唁。吊丧时,一般男人坐在屋外,妇女坐在屋内。
男人们来后多半是默默地坐着,有的也不禁要嚎哭几声。这时,其他人见了
则过来劝说。然后,人们再谈一些与死者有关的事情,大家你一言我一语,
谈个不停。最后死者的家属向前来吊唁的人们致谢。人们听后方才纷纷离去。

前来致哀的妇女则是另一种做法。她们进到屋里,围成圆圈,嚎哭不止。
有的抓耳挠腮,有的捶胸顿足,甚至有的还会打自己的耳光,抓挠自己的头
发。这样,她们一面折磨自己,一面嘴里还悲伤地喊出“唉、唉”的声音。
这时,捶胸顿足声和嚎啕痛哭声交织成一片。女人们个个用力捶打,拼命哭
喊。若是有谁不用力大哭,那么她会受到在场其他女人的责备。当然,其中
有的真哭,有的假哭。根据习俗,一个人死后,哭的人越多,说明他的社会
威望越高,故有人为扩大影响,也出钱买人来哭。

一个人死后,熟人和亲戚朋友必须到场致哀,即使工作很忙,或因事外
出,到时候也得赶回来哀悼,不然,别人会说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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