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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世界列国国情习俗丛书-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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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和阿萨姆邦的古喀族中这种风俗尤为流行。

抢婚:即男方的人把女的抢来成婚。抢婚分为三种,一是强行抢婚;二
是默契抢婚;三是礼仪性抢婚。

强行抢婚:在姑娘及其父亲不同意的情况下,把姑娘抢来再举行结婚仪
式。多数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男多女少,则采取付款娶妻的做法,
即付一笔身价费给姑娘。如男方钱少,或姑娘身价费高而无力支付时,便设
法强行抢妻。这种风俗,自古就有,相传至今。从前,在印度的那加族、霍
族、皮尔族、贡德族以及阿萨姆邦、比哈尔邦和中央邦的一些少数民族中非
常盛行。后来,由于政府限制,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文明宣传的加强,这种风
俗在日益减少。但是,有些少数民族为了维护这种旧的风俗传统,改头换面
地创造了一些抢婚新花样。例如,在贡德族中,只要父母同意就可抢婚;喜
马拉雅山谷地带的波迪亚族也是如此;在柯亚族、蒙达族和比尔豪尔等民族
中则采用另一种办法:姑娘如不能轻易抢到手,男子可藏身于庙会或其他公
共场所,待机行动,只要遇到机会,就往姑娘头上戴番红花。一旦成功,就
意味着姑娘归他所有,与此同时,社会也予以承认。

默契抢婚:即双方家庭商定,某月某日男家前来抢亲。确定了日期,男
方便带着亲友“袭击”女家。女家的人假装受伤,呆在家里不动,男家的人
便把姑娘抬到马上,和男青年一起带走,这时姑娘故作呼喊哭泣之状。用这
种方法,显示男青年的勇敢,并表达对姑娘的爱情。

礼仪性抢婚:男女青年双方情投意合,但遭到父母的反对。在这种情况
下,利用庙会或节日的机会,男青年应姑娘的要求,公开给她头上涂朱红,
这样,父母也只好同意他们成婚。若还不同意,就会有五老会①的人出面给他
们调解。除皮尔族之外,在一些蒙古人种少数民族中,这种做法很流行。

考验婚:到了结婚年龄的男子,利用庙会、节日等机会,显示出自己的
体力和才干为强者后,有权挑选姑娘为妻,古吉拉特邦的皮尔族就采用这种
办法。在洒红节时,人们举行一种名叫“高尔·格泰芳”的舞会。在舞场中
央竖立一根竹竿,上面挂有椰子和红糖。未婚姑娘在竹竿四周围成一圈。圈
外再围一圈未婚男子。青年们都尽情地跳舞。跳舞过程中,男青年要奋力冲
破姑娘们的舞圈,爬上竹竿去取下椰子和红糖。这时候,一个个争先恐后,
拼命冲挤,姑娘们竭力阻拦,不让他们冲进圈内。这时他们之间,犹如厮杀
格斗一般,有些男子的衣服被撕破,有些男子的头发被揪掉,受伤流血,男
青年们也在所不惜。最后,哪位青年冲进圈内,首先拿到竹竿上挂的椰子和 


①印度农村中由五人组成的组织从事裁决等事宜。

红糖,就算他获得了胜利。这样,他就有权挑选在场的任何一位跳舞的姑娘
为妻,并且可以不付分文,立即带走。

红糖,就算他获得了胜利。这样,他就有权挑选在场的任何一位跳舞的姑娘
为妻,并且可以不付分文,立即带走。

换亲婚:这是一种两家的姑娘交换成婚的办法,即甲家的姑娘嫁到乙家,
而乙家的姑娘再许配给甲家。这样,两家互相交换,免付姑娘的身价费。贫
寒之家,往往采用这种办法。在印度,除迦西族禁止采用这种办法外,其他
少数民族大都采用。

私奔婚:男女双方相爱,因遭到父母的反对或因付不起姑娘的身价费,
一对情人就双双私逃外地,结为夫妻。过些时候,再回到家里,社会便给以
承认。这时,父母自然也就无计可施,只好同意。这种结婚方法,不举行任
何仪式。今天在蒙达族、霍族、桑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中还颇为盛行。从前少
数民族中,由于不盛行童婚,所以上述结婚办法相当普遍。今天由于童婚盛
行,此种结婚办法日益减少。

强求婚:如果一位姑娘爱上一位男青年,或已订婚而男方还在拖延婚期,
或男青年同意又遭到父母的反对时,那么她要设法同那位青年成婚,就得采
用这种办法。其做法是:一天,姑娘带上米酒,突然闯入男方家里,对她的
突然闯入或赖着不走,当然会遭到男方家里人的反对,男方家为千方百计把
她赶出门,会施展种种手段。例如在火里投放辣椒,使室内气味刺鼻,难以
忍受,全家都到室外,只把姑娘一个人留在屋里;或者往姑娘身上泼热水,
甚至遭受一顿毒打,要么不给她饭吃。而和她要好的男青年这时会偷偷给她
送饭,并鼓励她努力坚持,不要灰心。姑娘经受住了这些考验,便会泰然自
若地坐在那里不动,就算她获胜。男方父母也只好同意。今天,印度的比尔
豪尔族、奥郎沃族、格麻尔族、蒙达族、桑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中还流行这种
婚俗。

(二)婚姻的规定与禁忌

印度土著人与其他文明民族一样,在结婚方面有不少规定与禁忌,例如
哪些部族或哪些姓的人可以彼此通婚,都有自己的传统习惯。一般情况,他
们多流行族内婚姻,即使有不同分支,分支之间彼此不通婚,实行分支内部
通婚。异姓的人也很少通婚,如道达人有两个姓,一个姓是达勒特劳勒,另
一个姓是迪瓦里耶勒,它们都是内婚群体。又如皮尔人也有两个姓,一个是
吴杰莱皮尔,另一个是迈莱皮尔,它们彼此也不通婚。而有些土著人不论这
些,彼此可以通婚,如鲁夏依人和古喀人等。有些土著人非常强调种姓区别,
不同种姓的人互不通婚,这是因为它们受了印度教影响的缘故,甚至有的还
相当严重。如若违犯,则受到严惩。例如阿萨姆的迦西人就是如此。还有的
禁止本村人彼此通婚,例如乔达耶格布尔地区的蒙达人等就是实行异村通


婚。有些人喜欢表兄妹结婚,据统计,贡德人中 
54%的婚姻属于这类。这类
婚姻的好处是男方可以不付“姑娘身价费”,节省开支,所以流行。

土著人中有种风俗,丈夫一旦去世,寡妇可以同亡夫的兄弟结婚,即大
伯子和小叔子。通常妻子去世,其妹妹与姐夫成婚。

(三)几种婚姻制

人类对自身社会化发展的最基本形式是婚姻,婚姻在发展过程中又形成
了不同的习俗,这些习俗基本上反映了家族、亲族和整个社会的结构,以及
它们的宗教信仰情况等。婚姻的形成,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性质
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与自己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婚姻习
俗。同时与宗教信仰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印度土著众多,其社会与生产发展
很不平衡,宗教信仰也千差万别,因此婚制也很复杂,并不统一,主要有以
下几种:

1。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是群婚制的残余,它与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
衡和经济状况的好坏有关,是一定的社会产物。妻子被当作一种“财产”看
待,认为娶妻越多,越光荣体面。这种婚制大多在富有的土著人中流行。从
历史上看,这种婚姻形式产生于母系制的初期,主要表现形式是“姐妹共夫”,
一个男子同时与妻子的姐妹结为夫妻。在原始社会末期,只有氏族贵族和富
裕户的男性家长才有多妻现象。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享有特权的大都是奴隶
主、封建主和一些富人等。至于一般平民百姓,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夫
一妻则已满足,孤独终身者也大有人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多妻
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
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虽然今天印度土著人的社会情况发生了变
化,但以经济条件好坏而决定妻子多寡的情况至今亦复如此。它在印度的迦
罗人、登迦人、格拉西亚人、那加人、贡德人、白迦人、道达人、波迪亚人
以及皮尔人等土著人中,这种婚制还很盛行。
印度土著人大多以农业为主,由于农业、副业和各种手工业的发展,增
加了男子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提高了男子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确
立了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有些男主人感到农活繁重,劳力不足,
于是多娶妻子,以作助手,这是土著人一夫多妻的原因之一。当地土著人宗
教思想浓厚,重男轻女,前妻若不生男孩,丈夫可再娶一妻,遂出现了一夫
多妻的情况。有些土著人受了印度教的影响,结婚时兴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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