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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MancurOlsonJr,上引书,并请参见R.H.Coase对这个论题所做的一系列重要研究。
这种以肯定性的方式要求人们采取行动的强制可以说是合乎道德的,只是当这种强制与那些禁止个人侵犯其他人所享有的确获保障的物权领域的规则相比较的时候,它所具有的那种正当性才不是那么显见不争了。尤其当相关的集体产品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欲求的或至少不是相当多数的人所欲求的时候,为了提供这种集体产品而实施强制的做法是否还符合道德,就确实大有疑问了。然而,显见不争的是,我们同意强行筹集资金并把这些资金用以实现我们并不关注的目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乃是与我们的利益相符合的,而这个条件就是其他人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被要求为实现我们所欲求的然而他们却并不关注的目的出资。尽管这种做法似乎是在要求个人为他们并不关注的目的提供服务,但是把这种情况视作是一种交换,可能更切近事实:每个人之所以同意依照相同的统一原则为“公积金”出资,乃是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他们希望用公积金来资助他们所欲求的服务,那么他们这种希望所能够实现的程度就肯定是与他们为公积金出多少钱紧密相关的。只要每个人都可以指望从公共财富中获得他所需要的服务,而这些服务对他的价值又大于对他提出的付款要求,那么服从这种强制便是与他的利益相符合的。就许多集体产品而言,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精确地确认出谁将从这些集体产品中受益或受多少益,因此我们所能旨在实现的就是使每个人都感到,从整体上说,集体产品为他提供的服务至少在价值上等同于对他提出的付款要求。
就许多只能满足某一特定地区之居民的需求的集体产品而言,如果对各种服务的管理之权乃至税收之权都由地方当局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掌管的话,那么人们就更容易趋近上述目标了。虽说在本书的大部分篇幅中,我们出于论述简洁的缘故而不得不在论及政府的时候常常采用单数的形式(即governmnt),而且也不得不强调只有政府才应当拥有强行筹集资金的权力,但是我们敬请读者一定不要误以为我们是在主张这样一种观点,即应当把这种权力完全集于中央政府一身。我们实际上是认为,如果我们想为提供集体产品的问题确立一项令人满意的制度性安排,那么我们就必须在很大程度上把这项任务委托给地方当局去承担。颇感遗憾的是,在本书讨论的范围内,我们几乎没有机会对政府集权(centralization)与分权(decentralization)或单一制政府(unitarygovernment)与联邦制(federalism)政府所涉及到的全部问题进行探讨。因此,我们在这里只能强调指出,尽管我们强调强制必须由政府垄断,但是这却未必意味着这种强制性权力应当完全集于中央政府一身;相反,把所有能够以地方为单位行使的权力都授予那些只拥有地方性权力的机构,很可能是确使人们为政府行动所缴纳的费用与他们从政府行动中所获得的益处达致大体平衡的一种最佳方法。
在下文对公共部门(thepublicsector)的讨论中,我们必须着重牢记这样两个要点:第一,与通常隐含的假设相反(原译:与论者们常常以一种明确方式做出的论辩相反对),某些服务必须经由强制性征税措施加以资助的事实,决不意味着这些服务也应当由政府施以管制或支配。在财政资助问题解决以后,我们可以说,一方面把这些服务交给彼此竞争的企业去组织和管理,另一方面则通过适当的方法把经由强制手段而筹集到的资金依照服务享用者所表现出来的某种倾向再分配给各个生产者,实是一种更有效的做法。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教授就提出过这样一种精妙的资助教育方案,而该项方案的做法是:先把用款凭证交给孩子们的家长,然后再由他们把这笔款项付给他们为子女所选择的学校以作为对该学校提供的服务的全部或部分酬报;实际上,这项原则还可以适用于许多其他的场合。①
①MiltonFriedman,CapitalismandFreedom(Chicago,1962).
我们必须牢记的第二个要点是:在严格意义的集体产品情形中,以及在某些使个人活动的部分结果变成了某种集体产品(或集体危害)的“外部效应”的事例中,我们据以提供这些服务的方法实际上仍是一种较次的方法(aninferiormethod),其原因便在于用市场这种更为有效的方法来提供这些服务所必须具备的那些条件还不具备。如果有关服务能够经由市场这个自生自发机制的指导而得到最为有效的提供,那么我们依靠市场来提供这些服务就仍是可求的;当然,我们在依靠市场提供这些服务的情势中采取下述做法亦是极为可求的,即一方面我们用中央决策这种强制性措施来实现筹措资金的目的,而另一方面我们则尽可能地把组织这些服务之生产的工作和在不同的生产者当中分配这些可供使用的资金的工作交由市场所具有的各种力量去决定。当我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不得不诉诸刻意组织(deliberateorganization)这种办法的时候,我们必须始终牢记这样一项指导原则,即我们为此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不得侵损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的运行,因为我们还必须依凭这种市场秩序去实现我们所具有的许多其他的而且也往往是更为重要的需求。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如果政府拥有排他性的强制权利(theexclusiverightofcoercion),那么这一点也就往往意味着,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某些必须通过强制性征税措施加以资助的服务。然而,这种情形却不应当使人们误以为,在人们能够找到其他方法提供这些服务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把提供这些服务的权利交由政府独享。当下对公共部门(publicsector)与私营部门(privatesector)所作的界分,有时候会被人们错误地用来表达这样一种意思,即除了实施正当行为规则以外,提供某些服务的权利也应当依法由政府独享。然而,对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界分做这样的理解却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特定的服务,我们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营机构去尝试和寻求其他的方法,亦即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服务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提供这些服务的方式,也决不应当是那种使其他人不再可能提供这类服务的方式。人们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买卖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于此前无法得到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无线电广播就是这个方面的一个事例:只要一家电台发射的信号能够被任何人接收到,那么向特定的用户出售一套节目就是不可能的。但是,技术的进步却极有可能开放出这样一种新的可能性,即只有那些使用特殊收音机的人才可能接收到电台发射的节目信号,进而使市场在这个领域中的运作成为可能。
因此,那种被普遍称之为公共部门的领域,不应当被解释成由政府独享的一系列职能或由政府垄断的一系列服务,而应当被视作是政府为了提供它被要求提供的服务而运用由它掌控的一定数量的物质资产。就此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