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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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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而且长期以来;这种组织思维也一直是社会哲学家常常容易犯的错误。据此;我们对于下面那种现象也就不应该感到惊讶了;即由于那些作为组织成员的学院派哲学家已在生活方面获得了保障;所以他们也就完全丧失了对各种把大社会凝聚在一起的力量的理解力;又由于他们还把自己想象成了柏拉图式的哲学王;所以他们也就自然而然地会按照全权主义路线提出对社会进行重构的方案。如果像我们被告知的那样;《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社会与经济权利在今天会得到“绝大多数美国和英国的伦理学家的接受”;①那么这也只能遗憾地表明这些思想家缺乏犀利的批判眼光而已。



①G。Vlastos;“Justice”;RevueInternationaledelaPhilosophie;1957;p。331。



联合国大会曾庄严地宣告;每一个个人(!)在“永以本宣言铭诸座右”(!)的同时;都应当竭尽全力确使那些人权得到普遍的遵守;然而;这不过是一个壮观的滑稽场面而已;如果由此引发出来的种种幻想还不算大悲剧的话。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看到人类迄今为止所创建的所涉国家最多的权力机构(即联合国)因支持一种天真的偏见并沉溺于一种自欺欺人的想法而侵损了它原本应当受到的尊重;那就不单单是一场悲剧的问题了。①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偏见”;乃是意指那种以为我们只要通过宣布我们认为可欲的事态应当存在便能够创造出被我们视为可欲的任何一种事态的观点;而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自欺欺人的想法”;则意指那种认为我们能够一面从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中受益而一面又能够按照我们自己的意志对它加以塑造的想法。



①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面讨论;请参见MauriceCranston;“HumanRights;RealandSupposed”;载于D。D。Raphael所编的论文集中(上引注释'1');在那里;M。Cranston论辩道;“一种在哲学上受人尊敬的人权概念;近些年来;却因一种试图把那些属于不同逻辑范畴的具体权利硬塞到这种人权概念中的尝试而被搞得含混不清、真义不彰且衰弱无力了”。另请参见M。Cranston所撰写的另一部著作HumanRightsToday(London;1955)。



然而;上述种种幻想却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我们希望尽可能多的人能够享有的所有那些利益之所以有可能为人们所获得;实是因为这些人本身能够在创造这些利益的过程中运用他们自己所拥有的最佳的知识。确立一些可以强制实施权利以要求得到某些利益;是不可能创造出那些利益的。如果我们希望每个人都生活得富裕;那么我们据以趋近这个目标的方式就不能是经由法律的规定去命令人们应当实现这个目标;或赋予每个人以一项法律权利去要求获得我们认为他应当享有的东西;而毋宁是向所有的人提供激励以促使他们尽可能地去做有助益于其他人的事情。在人们讨论的问题纯属是那些只有通过意志支配的体制方能实现的欲求的题域中谈论权利问题;不仅会误导人们的注意力;而且还会贬损“权利”这个词;就前者而言;一如我们所知;它会致使人们看不到我们希望人人都享有的财富得以产生的那些有效的决定因素;而有关后者;我们则知道;如果我们还想维续自由社会;那么保有“权利”这个词所具有的严格含义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条件。



这篇补遗的文字已在挪威杂志Farmand75周年纪念专号(Oslo;1966)上发表过。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人们就何为公平所做的判断是很容易发生变化的;而且……致使这种判断发生变化的诸种力量之一;便是人们会不断地发现;他们先前就某个特定问题所作的被认为是公正且公平的判断已经变得不再经济了;或许从来就是不经济的。



——埃德温·坎南(EdwinCannan)①



①EdwinCannan;TheHistoryofLocalRatesinEngland(London;2nded。;1912);p。173。在这本书中;“不经济的”(uneconomical)这个术语;乃是在一种广义上使用的:它的意思是指市场秩序所要求的东西;然而;这种用法多少有些歧义;所以最好还是不要这样使用它。







在本书第一卷的第2章中;我们已经对各种自生自发秩序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进行了讨论;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再对市场这种秩序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以及我们从市场秩序中获得的助益的性质作一番更为详尽的考察。一如我们所知;市场秩序对我们实现自己的目的极有助益:它不仅像所有其他的自生自发秩序那样;会在我们的行动中给我们以指导和在不同人的预期之间促成某种应合关系;而且还会拓展每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各种物品(亦即商品和服务)的前景或机会;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我们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当然;我们将在本章的讨论中对市场秩序所具有的后一种作用作更为准确的阐释)。然而;一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只有在使某些预期不断落空并以此为代价的情况下;这种协调个人行动的方式才能够确使不同的社会成员在他们的预期之间达致一种更高程度的应合;并确使不同社会成员的知识和技艺得到有效的运用。



由于人们一般都把市场秩序描述为一种“经济”(economy);所以由此也引发出了一些误导性的联想。因此在我看来;如果我们想确当地理解市场秩序的特征;那么关键之处就在于我们必须首先把自己从这些误导性的联想中解放出来。一种经济乃是由一系列活动复合而成的;而在这些活动中;人们乃是根据一项统一的计划并且依照彼此竞争的目的的相对重要性而为这些目的配置一系列特定手段的。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这种经济;乃是在该词的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就这个意义言;一个家庭、一个农场或一个企业都可以被称作是一种经济。然而;市场秩序却并不服务于这样一种单一化的目的序列。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般被称为一种社会的经济或一种国民的经济(socialornationaleconomy)的东西;并不是一种单一化的经济(asingleeconomy);而是一种由许许多多纵横交错的经济构织而成的网络①。这种经济秩序;一如我们所见的那样;与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单一化经济秩序有着某些共同的形式特征;但却在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方面与之截然不同;因为它的各种活动并不受某种单一化的目的序列的支配。有论者认为;社会中个别成员的经济活动是或应当是严格意义上的那种经济的一部分;此外;那种通常被称之为一种国民的经济或一种社会的经济的东西;也应当根据那种与严格意义上的单一化经济相同的标准进行判断和安排。然而;这种观点却是这个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的错误根源。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每当人们说某个国家的经济或世界经济的时候;人们使用这个术语的意思实际上是指人们应当根据唯社会论的理路来管理并根据某个单一的计划来指导这些经济;进而使它们为某种统一的目的系统服务。



①参见CarlMenger;ProblemsofEconomicsandSociology(Illinois;1963);p。93:



国民(nation)本身并不是一个有需求、要工作、搞经济和有消费的大主体;因此;被称为“国民经济”(nationaleconomy)的东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个国家的经济。“国民经济”并不是一种类似于一个国家中的单一化的经济现象;而财政经济则属于这样一种单一化的经济:“国民经济”既不与一个国家中的单一化的经济相反对;也不与之相应合。就这个现象的最为一般的形式来看;它乃是诸多单一化的经济的一种特殊的复合体。



另请参见该著作的第一篇跋文。



严格意义上的单一经济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组织”;乃是在我们界定该术语的那种专门意义上所言的;亦即对某个机构所知道的手段之用途作出的一种刻意的安排。但是;市场这种内部秩序却既不受也不可能受这样一种单一化的目的序列的支配。因为它为之服务的乃是所有分立的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分立且彼此不可通约的目的。



众所周知;经济这个术语的含义一直含混不清;而且还导致了人们在理解方面的严重混淆。因此;为了使我们的讨论得以顺利展开;我们似乎有必要采取下述两项策略:第一;我们将严格地按照该术语的原初意义使用该术语;这就是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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