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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哈耶克除了使用“内部规则”(nomos)和“外部规则”(thesis)的术语以外;还常常在不同层面使用其他成对的术语:如“自由的法律”与“立法”或“私法”与“公法”;当然他也经常用“正当行为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等术语意指“内部规则”。
②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Routledge&KeganPaul;1978;p。76。
③尽管本文主要采用哈耶克的“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术语;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在正文中也会保留我征引哈耶克的文字中的“正当行为规则”一术语;而它实际上仍意指“内部规则”。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代译序—邓正来
所谓内部规则;乃是指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亦即哈耶克所谓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们是指那些“在它们所描述的客观情势中适用于无数未来事例和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的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而不论个人在一特定情形中遵循此一规则所会导致的后果。这些规则经由使每个人或有组织的群体能够知道他们在追求他们目的时可以动用什么手段进而能够防止不同人的行动发生冲突而界分出确获保障的个人领域。这些规则一般被认为是‘抽象的’和独立于个人目的的。它们导致了一平等抽象的和目标独立的自生自发秩序或内部秩序的型构”①。当然;哈耶克也相当正视那些根据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制定的“外部规则”;然而他却将它们视作一种独特类型的社会秩序规则;且与社会自生自发形成的内部规则正相区别;因为这种独特类型的外部规则“乃意指那种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的规则。尽管这种规则仍具有各种程度的一般性;而且也指向各种各样的特定事例;但是它们仍将在不知不觉中从一般意义上的规则转变为特定的命令。它们是运作一个组织或外部秩序所必要的工具”②。
①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Routledge&KeganPaul;1978;p。77。
②同上;p。77。
众所周知;一个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必须依赖某种程度的一般性规则而非仅受特殊命令之约束;但是哈耶克却认为;组织之所以需要遵循某种程度的一般性规则的原因;恰恰可以用来解释一个自生自发秩序为什么能够实现组织秩序所不能实现的结果;因为通过一般性规则来规约和调整个人的行动;能够使个人得以更好地运用组织所不具有的信息或知识。然而;一个组织中的各层行动者只能调适并应对只为他们所知的日益变化的情势;因此为了使行动者能够应对该组织并不知道的各种情势;它所发布的命令通常来讲也会采取某种程度的一般指示的形式而非具体命令①。哈耶克颇具洞见力地指出;“组织在这里遇到了任何试图把复杂的人之活动纳入秩序之中的努力所会遇到的问题:组织者肯定会希望个人以合作的方式去运用该组织者自己并不拥有的知识。只是在最为简单的那种组织中;人们才可以想像由单一心智支配所有活动的所有细节。然而;确凿无疑的是;任何人都不曾成功地对复杂社会中所展开的所有活动做到全面且刻意的安排。如果有什么人能够成功地把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完全组织起来;那么该社会也就不再需要运用众多心智;而只需依赖一个心智就足够了;再者;即使真的发生这种情况;这种社会也肯定不是一种极复杂的社会;而只是一种极端原始的社会。……那些能够被纳入这样一种秩序之设计中的事实;只能是那些为这一心智所知道和领悟的事实;再者;由于只有他一个人能够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并从中获得经验;所以也就不会存在惟一能使心智得以发展的众多心智之互动的状况”②。
①参见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I);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p。48…49。
②同上;p。49。
尽管哈耶克认为组织所遵循的外部规则区别于组织所发布的具体命令;但是他却仍然认为那些支配一组织内部的行动的外部规则是一种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的规则;而这主要有两个彼此关联的原因:第一;由于外部规则的存在必定“预先设定存在着一个发布此项命令的人”①而且也预设了这样一种状况;即每个个人在一确定的结构中的地位乃是由特定的组织所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而且每个个人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取决于那个确定他的地位和发布命令的组织对他所规定的特定目的;所以这种外部规则在意图上就不可能是普遍的或是目的独立的;而只能始终依附于组织所分布的相关的具体命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类外部规则的作用也只能限于规定组织(包括社会中最大的组织即政府)所指定的职能部门或具体行动者的行动的具体内容以及对这些具体命令未做规定的事项进行调整。第二;哈耶克进而认为;这些组织所发布的具体命令“无一例外地对应当采取的行动做出了规定;从而使命令所指向的那些人根本没有机会运用他们自己的知识或遵从他们自己的倾向。因此;根据这类命令所采取的行动;只服务于发布该命令的人的目的”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外部规则必定会因具体命令的不同而对该组织的不同成员具有不同的意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些外部规则所做的解释也必须依凭组织命令所规定的具体目的;因为该组织所发布的特定命令如果不分派具体任务和不确定具体目的;那么具有一定抽象程度的外部规则也就不足以告诉该组织中的每个行动者何者是他所必须做的事情。据此;哈耶克认为;组织秩序所服从的外部规则必定在下述方面区别于自生自发秩序赖以为基的内部规则:一是这种外部规则设定了以命令的方式把特定任务、目标或职能赋予该组织中的个人的预设;二是大多数外部规则只能经由依附具体命令而适用于那些仅承担了特定任务或职责的个人或服务于组织之治理者的目的③。
①例如哈耶克指出;“每个人都遵循的一般性规则;与命令本身并不相同;因为它未必预先设定存在着一个发布此项规则的人”;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5页;而关于政府是“组织”的问题;哈耶克明确指出;“家庭、农场、工厂、商号、公司和各种团体;以及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制度或机构;都是组织”;见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I);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46。
②同上;第186页。
③参见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Routledge&KeganPaul;1978;pp。77…78。
与组织秩序所遵循的外部规则构成对照;哈耶克概括地指出①;支配内部秩序或自生自发秩序的内部规则必须是目的独立的和必须是同样适用的:即使未必对所有成员都同样适用;至少也要对某一个成员阶层是同样适用的②;当然;这些内部规则还必须适用于未知的和不确定的人和事;而且它们也必须由个人根据其各自的知识和目的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