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0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奈侍猓灰彩撬褰ü蛊浞衫砺壑匦牡摹吧缁嶂刃蚬嬖蚨邸钡穆呒箍灰蝗缢救怂赋龅模弧白钅芙沂疚颐钦飧鍪贝闹涞匚坏那魇啤患垂ǘ运椒ǖ闹鸾ド负腿〈凰耸且桓龆嗍兰鸵岳戳礁稣贾涞匚坏囊蛩厮贾碌慕峁阂环矫妫弧缁帷寤颉峙洹骞勰钊找嫣娲钡母鋈诵形嬖颍欢硪环矫妫蝗找姘压娑ā诓抗嬖颉凑毙形嬖颍┑娜χ糜谑苷幕怪种小T诤艽蟪潭壬辖玻徽前颜饬街指静煌娜挝窆橛谕桓觥⒎ā怪校患负跬耆莼倭俗魑恢制毡樾形嬖虻姆捎胱魑傅颊谔囟ㄇ槭浦腥绾涡惺碌拿畹姆芍涞那稹雹佟�



①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Routledge&KeganPaul;1978;pp。81…82。



除此之外;哈耶克还指出;现代社会之所以盛行“公法”渗透或替代“私法”的趋势;还有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因:第一;公法学家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误导性理论在法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占据了绝对的支配地位;一如哈耶克所言;“毋庸置疑;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只是对于那些组织规则有道理;这些规则构成了公法;而且重要的是;几乎所有杰出的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者都是公法学者;此外也包括一些社会主义者棗组织人(即那些视秩序只是组织的人);而且十八世纪思想家关于正当行为规则能够导使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的观点似乎对他们毫无作用可言”①。的确;哈耶克承认;人造法的现象乃是在公法领域中得以发展的;然而这却是与公法的性质紧密相关的;所以人们绝不能因此推断与公法性质完全不同的私法也应当根据人的意志加以发明或设计;因为私法乃是行动者在文化进化过程中发现的结果;而且任何人都不可能发明或设计出作为整体的私法系统;换言之;在私法领域中;千年以来所发展的乃是一种认知和发现法律的过程;而法官和律师所力图阐明的乃是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人之行动及其“正义感”的作为内部规则的私法。再者;哈耶克指出;人们也绝不能因公法是由意志行为为了特定目的而刻意创制出来的规则而认为公法比私法更重要;“恰恰相反者可能更接近于真相。公法乃是组织的法律;亦即原本只是为了确保私法之实施而建立的治理上层结构的法律。正确地说;公法会变化;而私法将一直演化下去。不论治理结构会变成什么;立基于行为规则之上的社会基本结构则会长期持续下去。因此;政府的权力源于公民的臣服而且它有权要求公民臣服;但条件是它须维续社会日常生活的运作所依凭的自生自发秩序之基础”②。



①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TheMirageofSocialJustice(II);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6;p。46。



②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Routledge&KeganPaul;1978;p。78。



第二;哈耶克认为;公法之所以被认为比私法更重要;还与人们所熟知的“私”法与“公”法这两个法理学术语所具有的误导性紧密相关;因为这两个术语与“私”益(privatewelfare)和“公”益(publicwelfare)间的相似性;极容易使人们错误地以为私法只服务于特定个人的利益;而惟有公法才服务于公益①。然而;哈耶克却认为;所谓只有公法旨在服务于“公益”的观点;只是在“公”于一特定狭隘的意义上被解释成那些与政府组织方面相关的利益而不被解释为“一般福利”(generalwelfare)的同义词的时候才能成立;因此那种认为只有公法才服务于“一般福利”而私法只保护个人私益且次位于和渊源于公法的观点;实乃是对真相的完全颠倒②。为此;哈耶克明确指出;“那种以为只有那些以刻意的方式实现共同目的的行动才有助益于公共需求的观点;实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事实的真相毋宁是;对于每个人来说;从而也是对于普遍利益来说;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为我们所提供的东西;要比政府组织所能够提供的大多数特定服务更为重要”③;因为整个私法制度并不只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而且亦将经由保障个人利益而增进整个社会的一般利益④。



①哈耶克甚至认为;古罗马对私法和公法所做的定义也趋于如斯的解释;即私法所关注的是个人的利益;而公法则旨在罗马民族的福利;参见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I);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132。



②同上;p。133。



③同上;p。133。



④同上;p。132。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代译序—邓正来

                  

一如我在上文所指出的;哈耶克立基于从知到无知的知识观的转换而逐渐展开的有关社会秩序的分类学和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两分框架的建构;使他最终确立起了研究社会秩序的“规则范式”。这一“规则”研究范式的确立;与前述哈耶克对“自然与社会”二元论和“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论”的批判相结合;显然为他在建构法律理论的过程中进一步阐明“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奠定了一种知识上的基础。当然;哈耶克对“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阐发不仅是以他对社会秩序的认识为基础的;而且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透过对自生自发秩序的捍卫而确立社会秩序的自由主义分类观;正如他所言;“以使个人为了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自由运用他们自己的知识的抽象规则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秩序与以命令为基础的组组或安排之间的界分;对于理解自由社会诸原则具有核心的重要性”①。



①Hayek;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Routledge&KeganPaul;1967;pp。162…163。



哈耶克指出;社会秩序的型构并不能仅通过社会秩序规则或仅通过行动者个人的目的而实现;而实是行动者在他们应对其即时性环境时遵循某些行为规则的结果;因为“个人行动整合入的秩序;并不产生于个人所追求的具体目的;而产生于他们对规则的遵循”①;但是;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任何性质的行为规则都会导向稳定或整体的社会秩序;因为哈耶克认为一些调整个人行为的规则会使整体秩序的型构变得完全不可能;甚至有可能会导向失序和混乱:“显而易见;社会中也有如此的情况;例如;某种完全常规性的个人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只是失序:如果一项规则规定;任何个人都应当努力杀死他所遇到的任何其他人;……那么显而易见;对这一规则的遵循;就完全不可能产生这样一种秩序;其间;个人的活动是以他与其他人的合作为基础的”②。因此;我们将首先对这些规则的性质进行追问;一如哈耶克所言;“无论是对社会理论还是对社会政策都具有核心重要性的问题;便是这些规则必须拥有什么样的特性才能使个人的分立行动产生出一种整体秩序。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都会遵循某些规则;其原因是他们的环境以相同的方式展示于他们;他们也会自发遵循一些规则;这是因为这些规则构成了他们共同的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但是人们还会被迫遵守另外一些规则;因为;尽管无视这样的规则可能会符合每个个人的利益;然而只有在这些规则为人们普遍遵守的时候;他们的行动得以成功所须依凭的整体秩序才会得以产生”③。



①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Routledge&KeganPaul;1978;p。84。



②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I);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44。此外;哈耶克在早些时候也指出;“我们毋需否认;甚至一般性的、抽象的且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也可能会对自由构成严苛的限制”;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2页。



③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I);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45。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哈耶克那里;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尽管区别于组织秩序;但却并不对那些作为行动者的组织(其中包括最大的组织即政府)予以排斥;而且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在没有某种命令结构的情况下也是无法存续的。然而;这一事实的存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