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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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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实令人怀疑。而且由这个国家法律变迁的历史来看,利用
国会立法来改革法律,并非一种永远都能生效的办法。事实
上,因为废除(前面提过)  “与有过失”(   contributory   negligen
ce)与“共同雇用”(   common   employment)两项不利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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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而造成的简单改变,就已经耗费国会一个世纪的时间。
法典与条文的解释
      (英国)习惯法与(欧陆)民法之间一项显著的对比,是现代
的民法对于法律基本原则的法典化非常重视,而习惯法却依
然认为法典化与它们依赖经验零星发展的法律传统扦格不
入。(欧陆)民法从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法开始,配合它在大学
中的传统,一直倾向于有系统的合理化运动。到了近代,它
的主要动力来自统一法律,并在同一国度内,消除各个法律
制度与种种规则间地区性差异的期望。《法国民法典》无疑是
一个模范,从那时起,大部分的民法国家,不是以法国模式
为自己本身法典化的基础,就是模拟 19 世纪末叶颁行、内容
更为完备的《德国民法典》。
      对于特殊问题法典化的若干努力,曾经在英国零星地发
生,但是泰半局限于商事法规中的少数部门,而且这项运动
大部分在 20  世纪初就已结束。(英国)习惯法系中的法律人一
般都反对任何法典化的企图,他们不是辩称时间还未成熟,
就是这种程序过分刻板,势必妨碍(英国)习惯法随经验而成长
的精神。前一种理由很难使人相信。如果法律在经历 6  个世
纪的成长之后,依然不足以谈论发展,那么它似乎就永远不
会达到能够发展的地步。同时欧陆各国法典化的经验,业已
证明“法院会被法典的条文限制无法再发展法律或使法律配
合新的社会需求”是一项错误的观念。举个例子,法国的法
院在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缔造了“权利滥用”(the                        abu
se   of  rights)的原则,但是英国的法院都碍于上议院在 1892
年的一项判决 16  而无法仿同,这个情形并非全无意义。当然
在这方面,民法法典草拟的方式十分重要,按照欧洲各国的
实例来看,法典的内容都是非常广泛的原则,并未事先设计
所有的细节。因而使法院在案例发生之际,可以就它们个别
的情况发展出恰当适用各种原则的方法。相反的,在英国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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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琐碎的法律传统之下,若像一般的法典那样加以遵循,很
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障碍。不过,无论如何,法典,一如其
他任何法律,总有被立法议案修正的可能。
      法典既然是一种法律,自然会受法院解释法律的方式所
影响。今天的司法工作,有一大部分时间被用来解释无穷的
国会法案或次级立法。英国的法院理论上在实践立法的意旨,
但这种意旨往往属于想象,因为法案通过的时候,新的观点
或许根本还没有在立法者的心中出现。而且,审阅国会的辩
论或立法初期提出的原始报告或文件,借以寻求法案的意旨,
在英国实务中被严格禁止,虽然美国并不如此。英国的法院
基本执着于法案中实际使用的文字,根据它们出现的场合加
以研究,力图由这些章句中寻求它们的字面解释。所得的结
果,除非十分荒谬,否则就被视为这些文字负载的意义。同
样,英国法院在这方面绝不像它们宣称的那样受到限制,因
为它们经常根据自己所认定的“法律最终目的”来变更明显
的字面意义,借以迁就比较合乎社会正义与理性的解释。这
种以社会学的眼光研究法条结构的方式,在现代英国的法律
中已经逐渐抬头,而且经常被人使用,虽然有时也会因为过
分明显地冒犯了立法功能而遭到尖锐的指责。17
      不论欧陆或美国,对社会学派带来的冲击,感受都比较
强烈,因而现代立法的目的,须从任何能够搜集到的原始立
法文件或参考资料中去寻找 18,例如各部会的报告或辩论。
目前联合王国已经加人了欧洲共同市场,在这些事情方面,
传统的态度或许会有一些让步,不过这也只是一种揣测。它
同时可能使久已沉寂的要求部分英国法律法典化的呼声,重
新升扬。19 但是,除非英国把它对于判例拘束力的规定,以及
它对法条解释所持的态度,作相当程度的修改,否则任何这
类计划,都不太可能成功。
   【注释】
   01。 Freeman;(1973)26;Current   Legal  Problems  166。
   02。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ed。Cambell;Lecture   v1。
                                                           … 224 … 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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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03。   Lynch   v。D。P。P。of  N。1。(1975)  1   All  E。R。913。
    04。   Candle   v。  Crane;Christmas&Co;(1951)2     K。B。164。
    05。   上议院认为有过失的意思表示对因而导致的金钱损害应该负责。Hedle 夕B 夕rne
          Ltd  。v。Heller'1  9  64」A。C。4  6  5。不过一般承认“文字”与“行为”间并不完全类
          似,因此行为的责任必须基于特殊的原因才能与有瑕疵的文章比较。同时,在这类
          案例中,纯粹金钱方面的损害,虽然可以获得补偿,但这并不是说任何经济上的损
          失都可以和个人身体或财产所遭的损害一样获得相同的保障。八 J                ‘tua  IL  艺 fe
          Assuranc 。、。Evatt(1  971)1  A   }1。R。1。
    06。   英国的法律并不要求大家拯救或帮助危难中的人,但是许多其他的法律制度却承认
          这类义务的存在。
    07。   C   。}erelr}r},The  Idea  o;f  Justice   and  the  Problem  of  Argument(1963);J  。Wisd,P
          h   ilosoPh 夕and  Ps 夕cho   Anal 夕515(1    953);Home    O;}‘'ice  v。D}  rset}}  cht}o,(1
            9  70)A。}。  }。
    08。   }er}r}isI}l,Publ  艺 c。oli  ‘r:A   Comparative  Study  in  English  aridFre}c。  La   }(}  9
          5})。
    09。   Burrough;J。;Richardson    v。Mellish(1824)2Bing。p。252。
    010。  Janson   v。Driefontein  Consolidated  Mines(1902);A。C。484;p。507。
    011。  cassells  V。broome(1972)。
    012。  过去的 Court    od  A。C。1027。Criminal   Appeal(现在是 Court     of  Appeal 的criminal   di
          vision) 比较不严格。
    013。  Donoghue    v。Stevenson(1932)A。C。562。
    014。  Young   v。Bristol  Aeroplane   Co。(1944)K。B。718。
    015。  法律学者对法律的贡献在(欧陆)民法法系的国家中,比在(英国)习惯法系的国家中
          (美国例外)获得较多的承认,不过,事实上,即使在英国,这种情形也比一般想像
          的显著。
    016。  譬如,}lder    De}Pster  a}c}o*v   。}。5  }  },在日后 Sorutton,Ltdr446  一案中,所获
          的对待就可明白。Pa       tersor,Zoc。onisarid  }。(1  924)A。}}dl}}d}乞 l}c}}。(1    9  62)A。
          C。
    017。  “权利滥用”的理论认为合法的权利,倘若用于不当的目的,也可能被视为非法。
    018。  因此丹宁法官令人钦佩—倘若过于坦率—的声明:  “我们在这里发掘国会真正的旨
          意……最好是填补立法中的礴隙,并使法案能被理解,而不是对它施以破坏性的批
          评。”但却被斥为“在解释法令的借口下,r}取了立法功能”
    019。  Black…Clawson    v。Papierwerke   Waldhof(1975)1    All   E。R。810。
    020。  新的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创设于 1965 年,是一个全天工作的常设机关,
          专门为法律的兴革提出意见,目前它正在考虑各部门法律的法典化,譬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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