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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e Publications Act of 195912),而获得充分的证明。到目
前为止就英国来说—在美国,这种看法早于若干年前就已确
立—众所公认的原则似乎是只要一本书内容严肃,而且不是
纯为淫秽的读者而写,就不能只因为它用字粗俗或对于性作
赤裸的描述而邃然视为非法。13
言论自由的另外一种观察角度是它和检查制度的关系。
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通常表示没有事前的检查制度,换句话
说,作品可以自由出版,但要承担随后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
它们的依据是关于诽谤、煽动、狠裹等的一般法律,而不是
任何单纯的行政决定。这就是目前书籍与期刊在英国所处的
地位,不过检查制度在联合王国中的其他方面确实存在;大部
分的娱乐界就受某种形式的检查制度所节制。以剧院为例,
掌礼大臣(Lord Chamberlain)在任何公共剧院节目实际演出之
前有实施检查的法定权力暨义务,直到 1968 年废除。至于电
影,并没有官方或法定的检查制度,但它的一种替代物却以
自我检查的方式出现,那就是由这个行业设立检查小组,就
个别的影片决定是否颁发放映许可,同时在许可中指明适于
观赏这部影片的观众。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力按照他们的意思
制定标准,颁发或吊销电影院的执照,这样使他们可以控制
自己辖区内戏院放映的影片。虽然这些机构通常都会接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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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检小组的放映许可,不过他们仍然握有最后的权力,可以播
映一部事实上业经电检小组查禁的影片,或是不顾电检小组
的放映许可在他们的辖区内禁映某一部影片。到目前为止,
在商业电视与广播方面,独立广播局(Independent Broadcasti
ng Authority)有法定权力检查独立节目制作人所提供的,并由
该局播出的每一个节目。英国广播公司(BBC)是它自己的检查
人,因为它在决定何种节目应该或不应该播映时,可以完全
自主;虽然这种权力并不是由另一个机构行使,依然不失为一
种检查。这些检查方式,特别是施于剧院的那种 14,已经引
起极多的批评,有些人认为根本不该有检查制度,也有些人
认为假如一项表演在某些方面抵触了法律应当循诉讼的途径
去解决。
在这里,真正困难的是决定言论自由要求我们忍受的极
限究竟如何?因为除了诽谤和狠裹等问题以外,还有另一项问
题,那就是以娱乐或广播等大众媒体作为工具宣传一种就社
会整体而言或对其中重要或部分成员来说极可憎恶的意见
时,或对某一团体形同攻击的主张时,可以容许的限度如何?
一旦我们承认,对这类事情,若干限制确有实需,那么这些
限制究竟应该由一些行政团体执行,抑或最后应由法院来处
理,只不过是个技术问题。在理论上,这些工作涉及鉴赏的
风格,由法律机构担任并非易事,当然我们没有理由说这些
不是法院得以管辖的问题。而且由法院过去对于所谓淫秽文
艺的态度来看,并未显示它会采用比某些行政机关更宽的尺
度。也许一种可以兼顾行政效率与言论自由的折衷办法,是
由一个行政团体或官员来执行这种必要的检查,但由一个独
立的裁判机关来受理因为他们的决定而引起的申诉。
在所谓“忍耐极限”方面甚至还有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巫
待解决,那就是一个民主政府对于本身意在挑拨对某些特定
团体不满情绪的思想,究竟准备容忍它被传播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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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举例来说,法西斯主义的党徒是否可以享受民主国家的“容
忍”来鼓动民众对他们憎恶或不齿的特定团体兴起不满的心
理?譬如,根据 1936 年《英国公共秩序法案》(English Public
Order Act 1936),在公共集会中谩骂或用侮辱性的言词如果
已达到危害治安的程度就是犯罪。假如一个人故意对某一群
特定的人使用侮辱性的言词,而被侮辱的人可望出席这项集
会,或因为受他挑拨而以暴力发泄他们的敌意,便可以提起
诉讼。15 不过法律中并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撰述或散布例如反
犹太主义或种族主义的文字,有人认为在这一方面法律应该
加强。然而,人们可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法律应
该注意与公共秩序有关的问题,因此不必干涉意见的表达,
即使像是因为肤色、种族或信仰而对某一群人感觉厌恶,不
论这种观念多么受人批评,或者可能惹起多大的敌意。另外
一项观念,认为容忍是民主社会各项价值中的主要特征,这
项观念包含着似乎矛盾的性质,那就是宽容的对象应及于任
何人和他们所持的意见,只有刻意鼓动对其他团体偏执思想
的个人或团体例外。后面这一种看法认为压制这类偏执是道
德和法律上的双重权力,虽然这并不表示,此举必定明智;而
且应否采取行动,还要权衡利害以及特定时期基于公共政策
的其他考虑。很明显的一点是,即使上述第二种观念也不表
示有任何团体可以免于别人的批评,而仅仅是说不允许辱骂
某一团体的成员或为了促使他们遭到压迫或沦丧法律上的能
力而意图煽动对他们的仇恨。16
一般人研究检查制度都由消极的一面着眼,但它们当前
最大的意义却是在积极的那一面。大众传播时代的真正危机
之一,是这些主掌舆论的工具,由于报业的合并、出版公司
的倾轧而有日渐沦于少数人士手中的趋势;此外广播设施,不
论音响或电视,不是操纵在公共官署的手里,就是被少数商
业机构把持。许多危险因而产生,在这一方面它们已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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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证明,那就是这些媒体曲意迎合民意的传统标准制作它们认
为可以接受的东西,以致比较深刻并且真正超然的新闻与娱
乐遭到排挤,而呈现在群众眼前的材料则普遍趋于松散。法
律本身显然无法提倡这种积极超然的性质,虽然我们可以想
象有些措施能够用来禁止或控制合并,同时保证检察机关的
作用不仅仅是严格维护有关鉴赏与舆论的传统标准而已。
在所有的“大众传播工具”中,新闻显然身踞要津,因
为它有一种独一无二的能力,可以作大众意见的中心。基于
这个原因,有人意图把新闻自由视为至高的自由,应该超乎
民主社会中任何其他自由之上。不过这样未免忽略了报纸因
为所有权操在少数报业大亨手中,而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所占
的特殊地位。而且为了增加发行量,已经使许多报纸陷溺于
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之中,它们为了取悦读者而屡屡侵犯他
人私密的情形是最明显有力的警讯。在美国,法院有时允许
对这种不当刺探别人私密的行为起诉,甚至若干州还有这样
的立法。但在英国,法律还没有向这方面发展,即使是为了
弥补这项缺陷而创设的新闻评议组织(Press Council),截至目
前也不见有显著的成效。
17 后来部分新闻界人士在一般人所称
的维塞尔案件(Vassall case)中,因为传播无稽的谣言,愈发使
人感到不宜让他们具备唯我独尊的特权。
18 在维塞尔案件调查
过程中,当两位新闻记者因为拒绝说明他们所谓的消息来源
而触犯了蔑视法庭的罪嫌时,他们辩称根据不容干犯的公共
政策,新闻记者具有免于供述他们的消息来源的特权,但是
这项意见已被英国法院所驳斥。19 一位新闻从业人员,是否认
为在特定的案例中公布他的消息来源将会违背他的职业良心
与道德是另外一件事情,这会引起一个我们已经讨论过的问
题,那就是良心与法律的冲突。目前无法证明的是,有任何
不能缺少而又超乎一切的公共利益足以使新闻记者在他人都
不能享有的情况下20 ,独具免于招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