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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拒绝遵照工会的人会规定参加或停留在某一工会而被解
雇,这种赔偿请求权就会被剥夺,除非他的拒绝是基于宗教
信仰或被认为有正当理由。《工业关系法案》同时创设了一种
新的“不法行为”,也就是所谓“不正当工业活动”(unfairind
ustrial practice),可是在新的立法下,这项规定已被删除。策
动或助长商业争端的行为,再度不负侵权责任。而且从 1971
年的法案造成转变以后,工会不受侵权诉讼干扰的权利被重
新确立,工人在他们自认利益遭受危险时实施罢工的权利也
得到重申,并被认为是民主社会中的基本自由之一。不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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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种自由的界线却从未能够确定,现代有关合法的罢工纠察行
动应受何种限制的争论就是很好的证明。1974 年的《工会法》
(Trade Union Act)强调和平方式的罢工纠察是合法的。工会
会员可以“为和平搜集或传播消息,或劝导任何人工作或不
工作而前往工厂或其附近,或他人可能出人的任何场所(只要
不是他的住处);07 。可是他们能不能为了向车上的乘客进行宣
导而接近或拦截汽车,判决 08 驳回了这种请求,劳工总会一
直力图使纠察罢工的权利扩大适用于上述情形,可是却牵。涉
到许多争议,譬如这种扩张是不是构成对不罢工者或公众权
利不可忍受的侵犯。
在这些争执背后所隐藏的问题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工业
关系,如果应该,程度如何?09 一般来说,传统的英国观念是
采取不干涉主义。1971 年的《工业关系法案》摒斥了这种思
想,结果使劳工关系陷于混乱。因此 1974 年的法律,不得不
结束这种想把劳工关系纳人严密法律架构的实验。不过其他
的国家,像美国、澳洲以及北欧各国却对一种司法或准司法、
强迫或半强迫的仲裁制度寄以相当的信心。至于后来成立的
调解及仲裁小组,必须获得争端各方同意才可进行调解或指
定仲裁人,它能不能有效地适应这个棘手的问题,只有在未
来才能知道。
6。免于匿乏的自由和社会安全(Freedom from Want and
Social Security)
使每一个人不仅免受贫困所苦,同时不论有无工作,都
能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逐渐成为现代国家所崇尚的价值之
一。譬如在英国,一种复杂的全民保险制度已经开始实施,
尽管它有许多错误与缺陷,至少目的是想替失业危险与在职
期间所受的伤害提供综合保障,并为退休者预备年金。此外
一项包括国民健康的广泛计划也已经着手实施,以便为全体
民众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这种强调以整个社会分担不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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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危险,而不让特定的被害人承受一切的思想,促使人们
努力扩张保险的观念,把它的范围延伸到日常生活中许多其
他方面。
其中最明显的是因使用汽车而在公路上受伤的危险,这
个问题演变的结果,形成广泛的第三人强迫保险计划,因为
一个人若在交通事故中遭到伤害,即使有过失的驾驶人没有
足够的经济能力,被害人也可以由保险公司那儿获得赔偿。
这种社会安全的价值,以及认为保障这种价值是法律制度主
要目的之一的信念,似乎在某些方面,与一般公认民事责任
的原则抵触,它限定除非一个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失
或错误才能接受损害赔偿或救济。
10 这种认为赔偿必须在证明
有可以归责的行为后才能获致的观念,在工业伤害的情形中
已经受到若干排斥,英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都设有赔偿规则,
对雇用期间所受的伤害提供法定范围的补偿。的确,在英国,
这项规定只是一般(英国)习惯法上“责任”的增添而不是要加
以取代,假如有人证明意外的发生是出于雇用人本人或他应
负责的某人的过失,那么习惯法上的责任仍然可以成立。不
过在有些国家里面,譬如加拿大,对工业伤害的赔偿规定已
经完全取代了(英国)习惯法上的责任。尽管如此,一般而言保
险的观念还没有被援用于其他类型的意外,像是道路交通事
故,因为,我们必须记得,即使是第三人保险契约也只有在
驾驶人被证明因过失而肇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
整个来看,目前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我们可能需要
一种更普遍的社会安全制度,使人们在工业伤害之外不受其
他意外危险的威胁,它们的结果可能使人们无法工作,或丧
失谋生的机会,不论对他们本身或他们的家属都是严重的损
害。难道在这种例子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系于证明某些
特定的侵权行为人,确实曾有过失?在许多案件中,这一点很
难做到,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这和实际情况—“某人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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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不幸,社会正义需要整个群体来补偿他,以免由他一人独
当所有的损害”,可能毫无关系。或许有人认为,不管怎样,
个人总可以购买私人保险作为准备,可是这不过是传统上经
常被人用来阻碍各种社会安全立法的一种说词,充满了维多
利亚时代自助哲学的余气,抱残守缺的法律则一成不变地主
张: “意外事件的赔偿必须证明该项责任应由某一位替自己或
他人过失负责的人承担。”随着法律制度中社会安全观念的发
展,这类思想逐渐显得不合时宜,可能终于会被广泛的安全
计划所取代,而在某些方面以(英国)习惯法现存的个人责任作
为补充。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只是在社会中缔建某种
形式的基本价值,却会使多少原则性的问题发生争端,不过
接受像这样一项新价值,无可避免地会使它本身产生冲击力,
并循法律体系中的许多—若非所有—方面而广为流布。11
7。言论与新闻自由(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
s)
任何一个崇尚民主与平等的社会,必定把言论自由与出
版自由视为基本价值,因为若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
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从而在
成文宪法里,若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
很自然的事。但是,即使我们利用宪法保障这些自由,它们
被人如何解释,以及实际的效益如何依然很可究洁。言论自
由很难完全不受限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合理秩序的社会都
有关于诽谤的法律,禁止人们对别人的名誉作不必要而且不
实在的攻汗。此外可能还有其他的限制存在。即使一个国家
自由得允许人民公开或私下对政府作任何批评,包括它的基
本宪法、经济及社会结构等,可是法律依然会区别那些意图
煽惑他人以暴力推翻宪法或政府的言论。在英国的叛乱法中,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一般人对这种区分所作的阐释;不过要划定
这条界限始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多数—如果不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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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法律制度对它认为狠裹的出版品或图画通常都有限
制。而所谓的“狠裹”对成熟或不成熟的心灵会有何种影响
却依然十分暖昧,在现代心理学的研究中,还不能以任何确
定的形式予以证实。目前的情形是,大部分的社会认为有若
干种类的色情刊物不宜出版,不仅因为它们可能有害,同时
也因为它们抵触了某种既定的鉴赏标准。不过,禁止狠裹品
的法律偶尔会被用来查禁比较严肃的文学著作,譬如乔伊斯
和左拉的作品。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最近已经日形普遍,
这一点,可以由英国通过 1959 年的《狠裹出版物法案》(Obs
cene Publications Act of 195912),而获得充分的证明。到目
前为止就英国来说—在美国,这种看